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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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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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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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飛燕
二、應紹基

【案次】

【聲請人】
王飛燕
【聲請事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於九十年七月九日、嗣復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應紹基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三五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一)處大三字第二七八三0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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