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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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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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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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葉蘭英
二、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鵬程
三、陳秉良
四、詹科佑
五、周呂彪
六、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天送
七、吳白花
八、韓自強
九、王朝安

【案次】

【聲請人】
葉蘭英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六八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地上權登記事件,以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八六八號判決依據日據時期之地籍圖,認定系爭土地為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之公共交通道路用地,致聲請人無從因時效取得地上權,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鵬程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三七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一)處大三字第0六九0九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陳秉良
【聲請事由】
  為免職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四六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一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一)處大三字第0八四八三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詹科佑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0六號判決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等條文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偽證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0六號判決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等條文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判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按刑事訴訟係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聲請人乃上揭案件之告發人而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並不因該判決而直接使其權利遭受侵害,且本件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周呂彪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一0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號等裁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一0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號等裁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天送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0八五號判決適用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該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釋字第三七0號解釋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七款等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亦異,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0八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同判決所持法律見解與該管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亦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其認專利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期滿或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之規定,有違憲疑義。核其所陳,聲請人係以其主觀見解認專利法對於舉發期間未設規定,有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為不受理。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部分,核其所陳,乃行政機關與審判機關間及同一審判機關間法律見解不同,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吳白花
【聲請事由】
  為地上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七六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地上權登記事件,以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五七六號、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四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韓自強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五號刑事裁定暨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五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五號刑事裁定暨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五二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說明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對其基本權利構成如何之侵害,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王朝安
【聲請事由】
  為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二號決定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一七號決定,適用法律及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八十九年度台覆字第二五二號決定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賠字第一七號決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七、一一七一、一一七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會台字第六五七0、六六六四、六七0六號︶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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