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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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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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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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郭壽宏
二、王惠恂
三、李國賢
四、黃僈芛
五、趙新華
六、馬星喜
七、蕭碧瑊
八、吳陳法等二十六人

【案次】

【聲請人】
郭壽宏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一號判決所適用之省市立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第八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詐欺案件,主張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一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省市立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第八條有關醫師違反不得在外開業、兼業等義務,收回自違反之日起所領獎勵金之規定,侵害人民財產權、違背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前開確定裁判僅在就聲請人是否明知系爭辦法而竟故意隱匿在外開業或兼業之事實為認定,並未適用系爭辦法以之為詐欺罪能否成立之判斷依據,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王惠恂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七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裁定及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一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二八號刑事判決送達不合法,案件尚未確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刑事裁定卻以上訴逾期為由,駁回抗告,嗣原審再行公示送達,並將上訴狀檢送台灣高等法院,該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一號判決誤引本院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認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裁定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訟程序,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而駁回上訴;繼之針對前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二號刑事裁定提起之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二八七號判決以該確定裁定不發生實質確定力,不得對之提起非常上訴,且本件乃有利被告之合法上訴,不在本院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範圍,可聲請原審法院逕依合法上訴進行審判,無提起非常上訴實益,駁回非常上訴,遂主張前開裁判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適用本院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當否之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李國賢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一五八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一)處大三字第○五○九八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黃僈芛
【聲請事由】
  為關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一號、壹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判決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一號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一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判決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一號判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就相同審判機關前後判決適用法律之當否予以指摘,並非不同審判機關間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趙新華
【聲請事由】
  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泛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馬星喜
【聲請事由】
  為憲兵司令部(五六)法判字第十一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抗命案件,認憲兵司令部五六法判字第十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判決經國防部以五十六年覆普勉字第四十九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核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蕭碧瑊
【聲請事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三三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三三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未有溯及既往之規定,致不能適用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前聲請人居於妻之身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指上開法條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各節,無非以個人見解對前開法條加以指摘,並未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兩性平等規定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吳陳法等二十六人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一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一五號再審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五七0四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一五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一五號再審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五七0四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該函示將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範圍,限於配偶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所取得之原有財產,與財政部八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四五二三號函之見解有異,及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不當,而未具體說明有如何牴觸憲法規定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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