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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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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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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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有生
二、宋顯煌
三、鄭建屏
四、廖益吉
五、陳金祥
六、齊寶錚
七、徐文龍、蔡水火、汪慧娜、蔡雨玲
八、洪鳳龍
九、洪武雄
十、王德明
十一、飛騰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秋傭
十二、黃瑞平
十三、吳天、吳巧珍、吳巧芳
十四、吳天、吳巧珍、吳巧芳

【案次】

【聲請人】
林有生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七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前言、第十五條、第八十條及第一百五十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就確定判決認事用法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與憲法有何牴觸,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宋顯煌
【聲請事由】
  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九十年法仁裁字第一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逃亡案件,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九十年法仁裁字第一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空軍總司令部五十三年覆字第二九八號判決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六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就該判決聲請再審遭駁回之上開裁定聲請解釋,仍在爭執聲請人逃亡判刑後是否仍具有軍人身分及應否受軍事審判等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鄭建屏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五五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五五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0四號刑事判決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見解與法院其他判決之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五五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五五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0四號等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九五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六八號等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屬相同審判機關間裁判是否妥適之問題,並非不同審判機關(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之終審法院所為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是其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廖益吉
【聲請事由】
  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八0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八0號民事判決,審理聲請人案件違背法令,在土地界址仍有疑義及地籍圖重測異議複丈申請未解決前,即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判決,侵害其依憲法第十五條應有之財產權保障,有違憲疑義。核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並未具體指陳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僅泛稱違憲,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陳金祥
【聲請事由】
  為因級俸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八四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附註﹂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級俸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八四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附註:「警察人員依本表規定敘級後,如轉任非警察官職務時,應依所轉任職務適用之俸給法,按其原敘警察官俸級,換敘轉任職務之相當俸級,以至最高年功俸為止,如有超出仍予保留」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齊寶錚
【聲請事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一二號、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0一二號、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第七七六號議決書等,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一二號、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0一二號、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第七七六號等議決書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及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個人就確定終局議決書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上開終局議決書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再者,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關於前審迴避部分,乃涉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在案;第三十九條有關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部分,其相關法理,亦經本院釋字第一五四號解釋在案;至第三十三條有關再審議之提起部分,聲請人前曾聲請解釋,本院已應其聲請作成釋字第三九五號解釋在案,均無補充解釋之必要。茲查聲請人前曾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六年度再審字第七三六號、第七七六號等議決書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0七九次會議、第一一0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聲請人又執同一事由對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一二號、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二號等議決書,再度聲請解釋,核其內容仍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僅係泛指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七條與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內容存有矛盾,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議決書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徐文龍、蔡水火、汪慧娜、蔡雨玲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0六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拍賣抵押物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九0六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洪鳳龍
【聲請事由】
  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七二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00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八十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七二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00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八十七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00號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此部分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七二號裁定所為之陳述,係就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之當否予以爭執,且僅以個人見解泛稱該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違憲,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洪武雄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七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該裁定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最高法院迭有不同見解,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七號確定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又上開最高法院裁定與釋字第一四六號解釋、最高法院七十二年九月十三日第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司法院(七二)廳刑(一)字第八九五號研究意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五一號判例、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0四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五號刑事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關於前者,聲請人僅在爭執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七號裁定法律見解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後者,乃系爭刑事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及司法院前曾表示之見解不同,尚非與其他審判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如何歧異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未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王德明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八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八號、四十一年台抗字第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八三號刑事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九年抗字第八號、四十一年台抗字第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聲請人對系爭案件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再審事由有所爭執,而就法院引用前開判例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是否有當加以質疑,均屬認事用法之問題,並非具體指摘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一
【聲請人】
飛騰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秋傭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九號判決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申請退還地價稅事件,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二
【聲請人】
黃瑞平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四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不服上開案件之判決,曾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遭駁回確定後︵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六號判決︶,曾向本院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七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會台字第六五九二號︶,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三
【聲請人】
吳天、吳巧珍、吳巧芳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八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等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八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八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會台字第六六四一號),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陳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四
【聲請人】
吳天、吳巧珍、吳巧芳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五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等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八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確定,嗣又提起再審之訴,亦經裁定駁回在案(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五號民事裁定)。遂以國家賠償訴訟不應適用民事訴訟費用法為由,主張該法律違憲,迭次向本院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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