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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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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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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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湖口鄉民代表會

【案次】

【聲請人】
新竹縣湖口鄉民代表會
【聲請事由】
  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有關地方民意代表春節慰勞金支應標準,與內政部及審計部新竹縣審計室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機關新竹縣湖口鄉民代表會,為其依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編列預算,核發該會代表八十九年春節慰勞金每人一個半月之研究費,其研究費支應標準究否應比照「八十八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以八十八年十二月所支待遇為計算基準,抑或依上開條例施行後調整之研究費標準核發,與內政部及審計部新竹縣審計室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地方民意代表春節慰勞金之預算編列,係聲請機關適用中央法規(上開條例)辦理之事務,非屬該地方團體之自治事項(參照本院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理由書末段),且中央法規之解釋,原則上應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見解為準,地方機關之法律見解與中央主管機關有異時,應受中央主管機關見解之拘束,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得聲請統一解釋之除外情形,其聲請統一解釋,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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