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
新聞公告
:::
一、謝振邦
二、郭振邦
三、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振榮
四、蕭坤汪
五、洪鳳龍
六、李順興
七、楊忠樺、葉雅玲
八、陳秉良
九、廖又生
十、陳啟明
十一、林易典
十二、林資雄

【案次】

【聲請人】
謝振邦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以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刑事裁定,牴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但書規定,侵害其訴訟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郭振邦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保險上易字第三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保險上易字第三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法院判決不當,並未具體敘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振榮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0一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及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抗字第五0六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院為假處分事件,以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三0一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及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抗字第五0六號判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及統一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條暨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抗字第五0六號判例內容均有不當,以及法院見解有誤,並未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亦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蕭坤汪
【聲請事由】
  為社會福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五五二號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社會福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五五二號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號判決,依據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台北市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項第三款,駁回其溯及補發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之請求,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保障人民權利意旨,有違憲疑義。又認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其上訴論旨法律見解不具原則性而駁回其上訴,不審究實體,係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有關自由心證規定之誤用,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云云。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摘裁判之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並未具體指陳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洪鳳龍
【聲請事由】
  為調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0三二號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調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0三二號、九十年度裁字第八五二號裁定有違反本院釋字第三二三號解釋,及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李順興
【聲請事由】
  為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八年度感聲抗字第二號裁定所載「感訓處分是否屬於強制工作之性質」,認有統一解釋之必要,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感訓處分免予執行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八十八年度感聲抗字第二號裁定關於感訓處分是否具有保安處分性質,而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一款之適用,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上開裁定關於該法條之闡釋與聲請人個人之觀點不同,並非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楊忠樺、葉雅玲
【聲請事由】
  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0一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九十)處大三字第二一六五0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五日分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據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陳秉良
【聲請事由】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二十號判決所適用之法條及法律見解,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再易字第二十號判決所適用之法條及法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關於保險法相關規定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就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有牴觸憲法之情形,具體予以指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廖又生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0五號裁定所適用之國立陽明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0五號裁定適用國立陽明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駁回聲請人所提確認之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係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聲請人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程序難謂合法,乃予移送或駁回之裁定為無不合等由,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所稱國立陽明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並非該法院裁定據以適用之法令,是聲請人執以為本件解釋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於「校教評會作成未獲通過之決議」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申訴評議決定」之救濟途徑究以如何為當?則均屬法律如何適用之問題,非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附此指明。

【案次】

【聲請人】
陳啟明
【聲請事由】
 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家再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00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更名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家再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00五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泛言上開最高法院判例關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再審事由之闡釋,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等語,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至其如何與憲法保障財產權、訴訟權之意旨相違背,則未具體予以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一
【聲請人】
林易典
【聲請事由】
 為考試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須知柒第二點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八十五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須知柒第二點﹂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乃國家基於考用合一、即考即用之原則所作之規定,對現役軍人予保留錄取資格至法定役期屆滿,係貫徹保障軍人權益之基本國策措施︵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至於上開法律及相關法規未對就學及其他事由給予必要之保留期間則屬立法裁量問題,且公務人員考試法亦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時,將進修碩士及博士列為得予保留之事由︵該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本件聲請案核已無再予解釋之必要,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十二
【聲請人】
林資雄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八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考試院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八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為第五條第一項):「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之規定,聲請人就此僅稱:「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應加質疑」云云,既未具體指明其如何有牴觸憲法之情形,於法已難謂合。又其所稱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八十五年四月九日修正刪除原第二項)第一項將應考年齡限制在三十歲以下,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乙節,係以自己所受教育經過,謂其不免於取得法學士學位時,已逾三十歲為例,認此一年齡限制「不符專才、專業、適才、適用」之考試用人精神之語,無非以其個人之觀點而為之指摘,尚非適法之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至其另稱上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將該局及所屬機關之現職人員之應考年齡放寬至四十五歲以下,與一般國民作不同限制,亦有違於憲法上之比例原則部分,則因該規則自八十五年起已將應考年齡均規定為三十歲以下,亦即作同一之限制,而聲請人於報考之時復已逾三十歲,既因不得報考而無應考之權利,是此部分自無解釋之必要。本件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