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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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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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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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飛燕
二、柯學仁
三、劉學鶯
四、劉宗燁
五、唐鴻玉
六、張冬青
七、鞠小卿

【案次】

【聲請人】
王飛燕
【聲請事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一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無非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不當,並未具體陳述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柯學仁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號判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函所適用之判決、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最高法院檢察署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所表示之見解亦異,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規定。
  本件聲請意旨認為:(一)台灣高等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號判決,(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滬上字第六八號判例,均有違憲疑義,暨(三)最高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台收字第一0九九七號函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所持見解與高等法院見解有異,分別聲請憲法及統一解釋。查最高法院判決並非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稱之法令;而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函件更非上開法律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縱有引用最高法院判例,亦與聲請憲法解釋要件不符。至聲請統一解釋須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見解有異為前提,檢察機關並非前開所稱之法院,無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要件均有不符,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劉學鶯
【聲請事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一三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及財政部八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九0三一六八五一號函,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遺產及贈與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一三號判決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應以贈與論,並依該法課徵贈與稅;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暨財政部八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九0三一六八五一號「納稅義務人以股票為贈與,提出贈與稅申報並經核定稅額繳訖,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贈與,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應予同意」之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前開法令規定有所不當及該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顯不正確,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在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劉宗燁
【聲請事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八四號、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八六0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六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三八五0一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八四號、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八六0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六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三八五0一號函,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財政部(六八)台財稅第三八五0一號函釋旨在說明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有關薪資所得與研究補助費之區分原則,而聲請人所主張者,係就確定判決中有關研究補助費是否應認為薪資所得有所爭執,屬事實認定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唐鴻玉
【聲請事由】
 為內政部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0四二八四號再訴願決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申請縮減計畫道路及提高徵收補償費事件,認為內政部台(八九)內訴字第八九0四二八四號再訴願決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訴願、再訴願決定非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張冬青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七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性質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解釋在案。聲請人所陳,皆為一己主觀之見解,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有如何違憲之處並未具體指摘,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鞠小卿
【聲請事由】
  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九號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五號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事件,認為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年度台覆字第九號暨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五號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決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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