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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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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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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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又璋
二、張倩雯、張倩婷、張王瑤瓊
三、松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四、曹玉英
五、馮文祥
六、林柏郎
七、林清和

【案次】

【聲請人】
李又璋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之命令聲明異議,經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駁回,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院大法官第二九三四次全體審查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聲請人未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張倩雯、張倩婷、張王瑤瓊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二號判決及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二號判決有違反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二十條及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爭執,並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松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事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一二號判決所適用之釋字第四九三號解釋、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暨財政部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二四七二號、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四四0四號函釋,有違憲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一二號判決適用本院釋字第四九三號解釋,認財政部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二四七二號函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四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且依本院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上開函釋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云云,為聲請人不利之論斷。然就闡釋所得稅法前揭規定,財政部另行頒布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四四0四號函,適用於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綜合券商或票券金融公司,就營利事業之所得,規定不同之計算方法,是否亦符合釋字第四九三號解釋意旨所謂「租稅公平原則」?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因課稅對象是否為綜合證券商或票券金融公司而有區別,則上開二函是否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而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本院釋字第四九三號解釋未提及財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函釋,亦未說明財政部上開函釋是否同有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之適用,爰聲請補充解釋。查本院釋字第四九三號解釋闡釋財政部八十三年二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二四七二號函採以收入比例作為分攤基準之計算方式,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又對於聲請人東珈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意旨謂:其課稅事實發生於七十九年度,而主管稽徵機關竟引用財政部八十三年所為計算方法之函釋,有違法令不溯既往原則一節,亦於解釋理由說明:「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者,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業經本院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釋示在案,不生牴觸憲法問題。」釋示意旨甚明。從而聲請人就此聲請補充解釋,核無必要。又行政法院前揭確定判決以財政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一四四0四號函,係補充核釋綜合券商暨票券金融公司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其營業費用之分攤原則,於聲請人尚無適用,為駁回聲請人之訴之論據。聲請意旨就財政部是否應適用八十五年八月九日函對於聲請人核課所得稅而為爭執,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曹玉英
【聲請事由】
  法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六號、第七二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礦業法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八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三七一號判決,八十年度判字第二四六號、第七二三號判決所適用之礦業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及經濟部經(六五)礦二0七0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惟前曾以同一事由多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當否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馮文祥
【聲請事由】
  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十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十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林柏郎
【聲請事由】
  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十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十四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林清和
【聲請事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0五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0五號刑事判決認虛報戶籍遷入,以達妨害投票之目的,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及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判決,未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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