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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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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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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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
二、蕭正祥
三、郭文貴、郭愛玲

【案次】

【聲請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
【聲請事由】
  為審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八號被告楊雲龍煙毒案件及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六三號被告吳添鎮煙毒案件,認為其所應分別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七項規定,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
  本件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祥為審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八號被告楊雲龍煙毒案件及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六三號被告吳添鎮煙毒案件時,認其應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七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惟上揭法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業經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刑罰從新從輕之原則,法官審理案件時,應適用新法之規定,不生適用舊法規定之問題,其據以聲請解釋之理由,已因法律之修正致原有之疑義不復存在,與首開聲請解釋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蕭正祥
【聲請事由】
  為教育部推行之「國語政策」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教育部推行之「國語政策」有違憲疑義事件,經行政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五八號裁定駁回,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郭文貴、郭愛玲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五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五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0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五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五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見解指陳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藉證言及證物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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