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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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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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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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黃基宏
二、吳志誠等二十一人
三、鄭傑光
四、殷啟智
五、錢鄒品

【案次】

【聲請人】
黃基宏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以一己之見,陳述事實,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吳志誠等二十一人
【聲請事由】
  為對司法院釋字第四六四號解釋有疑義,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內容】
  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第六0七次會議決議有案。
  本件聲請人因支領退休俸事件,前曾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八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附註四之(二)之五及行政院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六八)台人政肆字第0一三七九號函修訂發布之「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針對前開附表及行政院函示修訂發布之注意事項,作成釋字第四六四號解釋在案,其中關於退休俸支領之規定,就前開附表所稱擔任「公務員」之適用,亦經釋示明確,自無再予補充解釋之必要,本件聲請依上開說明,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鄭傑光
【聲請事由】
  為國防部七十四年律微字第二十七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公務侵占等案件,認國防部七十四年律微字第二十七號判決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相關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該判決認事用法是否妥適之問題,並未具體指陳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殷啟智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0號、八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八0號等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販賣毒品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0號、八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八0號等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係就偵查程序及法院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爭執,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錢鄒品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三0號判決所適用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以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三三0號判決所適用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老年農民因中央主管機關八十四年六月八日發布施行之老年農民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不能申領福利津貼者,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得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請補發。」聲請人既得依該條例修正施行前規定申請補發農民福利津貼,是關於其憲法上所保障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疑義已不復存在,所為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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