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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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月4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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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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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莊元琳
二、陳中和
三、周麗貞
四、○○○○○○律師事務所
五、白明欽
六、張之敏
七、古天培

【案次】

【聲請人】
莊元琳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一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財政部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一二一三二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核定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一號判決未依立法院議決修正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條文之附帶決議而為審理,竟以財政部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一二一三二號函釋為依據,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而非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陳中和
【聲請事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一四號等判決及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六一四號等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及財政部(六八)台財稅第三八五0一號函,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財政部(六八)台財稅第三八五0一號函釋旨在說明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有關薪資所得與研究補助費之區分原則,而聲請人所主張者,係就確定判決中有關研究補助費是否應認為薪資所得有所爭執,屬事實認定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周麗貞
【聲請事由】
  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七○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抗字第二十一號民事裁定適用上述二條文之見解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五七二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拋棄繼承事件,認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有違憲疑義;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七○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抗字第二十一號民事裁定適用上述二條文之見解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五七二號民事裁定適用上述二條文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前開裁判所持見解或有不同,係屬相同審判機關間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應如何統一,並非與普通法院以外之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至聲請憲法解釋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有如何違憲之處,僅憑一己之意見對於裁判適用法律之見解為爭執,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有不符,依同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律師事務所即○○○
【聲請事由】
  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及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號刑事裁定等積極適用與消極不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一○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聲請人前所提出之聲請案,認其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指摘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0號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四九號案件所適用及引用之「誣告罪」,及消極不適用維也納公約、聯合國世界法庭法律、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其他憲法與法令之起訴書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查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之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聲請人就此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至於聲請人就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0號裁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七號案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四九號案件所適用及引用之「誣告罪」,及消極不適用維也納公約、聯合國世界法庭法律、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其他憲法與法令之起訴書,認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部分,前曾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陳述個人法律見解再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摘各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及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白明欽
【聲請事由】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九一號判決及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一八號判決認區段徵收非屬保留徵收,自無土地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等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前開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是否妥當之問題,並未具體陳述前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張之敏
【聲請事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七二五號、第二六六○號判決,及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八六北水一字第○五三三七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領遷村救濟補償金事件,主張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七二五號、第二六六0號判決及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北水一字第○五三三七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個人意見之陳述,並未具體指摘前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種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古天培
【聲請事由】
  (一)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四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二)古天培聲請書為司法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認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更字第九四號判決,引用本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理由書末段「因時效完成並經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土地所有人既未喪失其所有權,而仍須承受稅捐等之負擔,為平衡雙方權益,參照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之法理,當事人如就地租事項有所爭議,應由法院裁判之」,認其未給付地租,而確認其地上權不存在,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所提上開判決,係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未提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獲最終之裁判,難認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與前揭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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