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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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3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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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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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4號
受理日期
2023-09-28
聲請人
甲
案由
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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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110915裁判憲法審查聲請狀_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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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影音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446935,"doc_id":35071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甲1110915裁判憲法審查聲請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31880ff3-7a6e-4b2c-ade6-d3dab89db4e8.pdf","doc_att_content_real":"甲1110915裁判憲法審查聲請狀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狀別裁判憲法審查聲請狀E3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童行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査事主要爭點一法院可否僅以社工訪視報告作為認定親權之唯一依據二乙擔任丙之監謂人是否尊重未成年子女丙.本人之意願三家事事件法第95條前段有關陳述意見之機會意義為何四繼續性原則是否適用於未成年子女於我國變更居住環境之情形審査客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抵觸憲法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二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一編號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單獨任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一聲請人甲與乙原為夫妻關係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9年6月17日和解離婚乙灣請求聲請人應給付扶養費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負擔聲請人亦反聲請提出乙應給付扶養費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負擔經士林地院於110年5月17日作成家親聲字第194號裁定家親聲字第396號裁定主文為乙甲所生未成年子女丁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甲單獨任之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一編號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乙甲由同任之但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與丙共同生活定乙與丁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如附表一所示甲與丙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如附表二所示聲證1二嗣聲請人及乙均提起抗告士林地院於111年1月3日作成110年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110年度家親生抗字第47號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4號裁定驳回兩造抗告聲證2兩造均聲明不服再抗告於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於111年4月26曰作成111年度台簡抗字第7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驳回兩造之再抗告確定聲證3三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達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又按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依家事法第85條第1項本文第3項及司法院依同條第5項規定所發布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規定法院就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家事非訟事件得為之暫時處分類型包含為保全家事金錢債權特定標的物將來強制執行之暫時處分假扣押個處分及就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所為之定暫時狀態之暫時處分此等暫時處分之裁定均對家事非訟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權益有所影響自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裁判又暫時處分之裁定一經法院為之就該裁定事項即結束審級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如有不服僅得為抗告家事法第91條及第92條規定參照故為終局裁定如該暫時處分之裁定為已盡審級救濟之確定裁定即得為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即按家事事件法所為之裁定屬蕙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裁判查系爭裁定丁續顧親權行使及會面交往等事項發生爭執而倍感壓力進而對於未同住之父母一方產生排斥恐懼之心理尚難遽此即謂再抗告人有灌輸觀________丙一時有畏懼排斥相對人之情緒即認相對人不適任親權人再抗告人雖指訴相對人及其胞妹.戊有對丙襃食辣椒拍打背部等家庭調調丙自幼處於兩造持續爭執之狀況並在未被告知之情形下不斷變動住所己難以調適且因兩造於與其會面交往時發生衝突致產生心理壓力另因年幼陳述能力不足極易受人影響誘導而改說詞其無法回答有如何遭相對人餵食辣椒等情節尚難逕依再抗告人上關主張認定相對人有對.民實-____________丁生迄今均居住在高雄由再抗告人之家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其受照顧情形良好且丁.彳願續丁匕親權人較符合丁之最佳利益丙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再抗告人及丁0住惟其出生後原係與相對人同住而由相對人擔調丙帶至高雄居住其後並妨礙相對人與丙會面交往則倘兩造能共同協力使丙得受父母關愛將有利於其身心健全發展是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對於丙之權利義務並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丙-之最佳利益另斟酌兩造分別照顧丁等2人及該子女之需要酌定如一審裁定附表一二所示方式及期間由兩造分別與未同居子女會面交往自系爭裁定可知丙願及姊姊丁同住惟系爭裁定認丙.之主要照顧者為乙並指出因乙一直擔任丙主要照顧者故由乙擔任丙拦要照顧者較符合丙點否僅以社工訪視報告作為認定親權之唯一依據二乙任丙護丙願件法第95條前段有關陳述意見之機會意義為何四繼續性原則是否適用於未成年子女於我國變更居住環境之情形就上開爭點分述如下五法院可否僅以社工訪視報告作為認定親權之唯一依據一系爭裁定雖未明示乙擔任丙主要照顧者乙節係以社工訪視報告作為認定依據惟按第一審即士林地院109年家親聲字第194號109年度家親聲字第396號裁定兩造雖均主張他方不適任親權人為瞭解實際情形本院囑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人權協會社團法人咼雄市燭光協會對兩造及丁丙進行訪視....本院參考乙甲象述及訪視報告意見認其雖均有強烈擔任親權人之意願均具有穩定經濟能力及支持系統可獨自擔任親權人....至於丙因父母分居雖先後與乙甲同住並於社工訪視.續甲丁i審-丙_________乙..擔任主要照顧者甲將丙皆回高調乙與丙會面交往受阻雖甲主張乙有不當管教情事並據此對乙聲請通常保護令惟遭驳回確定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9年度家護字第129號109年度家護抗字第17號再於本件主張相同事由即無可取考里乙甲偶能共同協力基於丙.身心健全發展之最佳利益相互溝通討論並調整教養方式不僅可收集思廣益功效亦能在各面向上互為補充支援使丙同時感受父母之關愛與照顧亦使乙甲能共同參與丙匕成長過程審慎決定丙-親權行使之事宜避免一方擅斷而損及丙顯5方單獨行使親權為佳自應酌定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對於丙權利義務但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與乙g住生活之模式始較符合丙匕最佳利益其中審酌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人權協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擎家家109家親聲字第194字第1090210399號社工訪視調查報告第一頁已經勾選相對人及案主們居住地非本屬乙人而在此訪視報告第2頁下至第3頁上處經濟能力部分乙自稱案主1按指丁丨由案主母照顧及同住高雄的保母費為每月兩萬元兩造各自付一半和她另外支付奶粉尿布費而案主2都由她扶養支出為托嬰中心的註冊費四萬五千元及月費一萬六千元和每月留園費一千七百元直到19年1月案主2遭相對人帶走為止聲證4第一審裁定即以乙释獨擔任受訪視人之報告以乙單一陳述連未成年子女丙之意見都未詢問過即認為乙直擔任主要照顧者而系爭裁定亦尊重第一審裁定之認定二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監護權案件訪視第查報告法院函號士林院擎家家109家親聲194字第1090210399號函第一頁即指出丁丙j實報告第5頁指出評估聲請人具有一定經濟能力支付被監護人未來生活基本開鎖及就學規劃亦可提供妥善安全之居住環境且此份報告之訪視對象除聲請人外包括未成年子女丁.及丙聲證三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14號裁定按家事非訟事件授予法院相當之裁量權為求裁定之妥當依家事事件法第78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且處理親子非訟事件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而為裁判復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所明定系爭裁定僅以社工訪視報告即認定應以乙邊任主要照顧者惟此社工訪視報告僅有訪視乙一人完全未參酌未成年子女丙顯依照家事事件法第78條視定依照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蓋系爭裁定之原法院若要確定究竟係聲請人或乙為主要照顧者並以此作為丙親權之認定非僅以只訪視乙一人之訪視報告而應以訪視未成年子女之訪視報告作為認定方符子女最佳利益否則只以訪視乙一人之訪視報告作為認定依據將導致完全以乙之意見作為親權酌定不僅侵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亦難以認定法院有盡職權調查之義務四家事事件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就此而言聲請人懇請鈞院闡釋家事事件法第78條職權調查必要證據之意義否則任何酌定親權之個案都可能產生訪視報告僅訪視父或母其中一人法院若未詳加調杳極可能以訪視一人之報告作為認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依據也因這樣的疏忽往往導致未成年子女未真正受到最佳利益之照顧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17條雖補充規定處理親子非訟事件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而為裁判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内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i惟本條視定僅提及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而為裁判i並未明定訪視報告應有未成年子女本人參且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僅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所稱之審理規則且該號解釋稱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故法院是否應實際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為裁判亦屬法院之裁量權法院無義務以訪視報告作為決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基礎五按司法院大法官111年憲判字第8號裁判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除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等外尤應注意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等情形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參照所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並無明確具體且固定不變之判斷標準應由法院於具體個案中先查明一切對未成年子女有影響之有利或不利之因素例如從尊重子女意願原貝幼兒從母原則繼續性原則子女與父母同性別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主要照顧者原則善意父母原則家庭暴力行為人受不利推定原則等及其他因素判斷何者對未成年子女有利何者不利以及該有利或不利之程度如何等再綜合衡量各項有利或不利之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判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鈞院已明確承認除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外更應注意經濟能力健康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惟仍應由法院在個案中查明一切對未成年子女有利或不利之因素由此可見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何等重要需經過法院如此詳細之調查法院才可進一步判斷未成年子女親權故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17條僅規定參考訪視或調查報告而為裁判1對未成年子女之保障顯然不足故鈞院可闡明家事事件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之内涵將職權調查之範圍擴張及於社工訪視報告且該社工訪視報告應確實訪視一切關係人非可以法院單純參考社工訪視報告I即認法院已盡職權調查之義務就系爭裁定而言既係參考僅訪視乙-人之訪視本告作為丙諭調查報告作為裁判基礎如此方可真正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六乙擔任丙護丙本人之意願一系爭裁定稱丙i續丁同住惟其出生後原係與相對人同住而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調丙賢至高雄居住其後並妨礙相對人與丙會面交往則倘兩造能共同協力使丙孚受父母關愛將有利於其身心健全發展是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對於丙之權利義務並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丙.之最佳利益即系爭裁定雖知未成年子女丙願顯丁及聲請人同住惟系爭裁定卻未尊重未成年子女丙仁人意願乙為主要照顧者二按司法院大法官111年憲判字第8號裁判人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邀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蕙法第156條規定參照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之措施始符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之要求司法院釋字第664號及第689號解釋參照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内涵凡涉及未成年子女之事件因未成年子女為承受裁判結果之主體無論法院所進行之程序或裁判之結果均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之考量又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親權關係同受憲法之保障維持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親權關係原則上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六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係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原則37按基於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人格權與人性尊嚴法院於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之事件應基於該未成年子女之主體性尊重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使其於相關程序陳述意見並據為審酌判斷該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極重要因素38又我國雖非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之缔約國但已於103年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10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效力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同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參照而依該公約第12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因此僅簡單聽取兒童意見尚非足夠於兒童有能力形成自己之意見時必須認真考慮其意見並說明對其意見是如何者盧以免聽取兒童意見流於形式2009年兒童權利委員會第51屆會議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兒童表達意見之權利第28點及第45點參照39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監護權案件訪視第查報告法院函號士林院擎家家109家親聲194字第1090210399號護丙良示1.喜歡住在這裡因為有姊姊陪她一起玩2.爸爸媽媽她都愛但是媽媽比較兇之前打她的背餵她吃很辣的東西3.會想要跟媽媽見面但是想跟姐姐還有爸爸奶奶住在這裡4.這裡有自己晝晝的書桌查爸也會帶她和姊姊去出去玩姑姑和奶奶也會一起去5.因為媽媽有時候很兜所以不想要跟媽媽一起住跟媽媽見面就好參聲證5可見未成年子女丙願乙司體乙同住住之原因即乙會打丙還會餵食丙很辣的東西而且乙時常很兇故不願與母親乙願丙之父即聲請人會11帶丙出去玩並且還帶上姊姊丁姑姑及奶奶給予丙足夠的愛與關懷又因為丙與姊姊丁.年齡差距不到3歲故相較於與母親乙同住丙寧可與姊姊丁殳父親同住____丙_________________親乙________罵何..-_____________義.丙之主尊照者一亩是父親即本案聲諳人四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與任何未成年子女相關之裁判均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且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則是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重要原則而且是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重要因素系爭裁定雖稱丁等2人自有記憶時起因兩造持續對於子女之照顧親權行使及會面交往等事項發生爭執而倍感壓力進而對於未同住之父母一方產生排斥恐懼之心理尚難遠此即謂再抗告人有灌輸子女仇視或不利相對人之觀念而違背友善父母原則亦難徒以丙-時有畏懼排斥相對人二情緒即認相對人不適任親權人再抗告人雖指訴相對人及其胞妹.戊有對丙調調丙續告知之情形下不斷變動住所已難以調適且因兩造於與其會面交往時發生衝突致產生心理壓力另因年幼陳述能力不足極易受人影響誘導而改變說詞其無法回答有如何遭相對人儀食辣椒等情節尚難逕依再抗告人上開主張認定相對人有對丙實力行為丙3續12丁同住惟其出生後原係與相對人同住而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調丙.帶至高雄居住其後並妨礙相對人與丙會面交往則倘兩造能共同協力使丙得受父母關愛將有利於其身心健全發展是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對於两之權利義務並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丙匕最佳利益惟查1.系爭裁定稱無法以丙遭乙餵食辣椒即認丙-I遭乙實調之重點在於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與未成年子女是否曾遭家暴並無關聯未成年子女丙泠105年10月5日生現6歲不到即已不願與母親乙同住系爭裁定竟違反丙__________歷____________丙必須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並時常與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續丙成______________乙的打罵這對僅有5歲的丙續顯丙憲法上之人格權聲_____________________實________________丙不到._____________.遭乙傲含铗椒並且時常被乙打背挨罵試想一位3歲多的孩子若非實際遭遇餵食辣椒打背情節怎可能描述如此詳細若丙遭乙罵變丙可以清楚指出被母親乙.______________體_________遭乙鼷食辣椒一事僅因年幼關係無法詳細描述乙如何餵食而已可證丙____如此敘述絕非13受人影響言兒説之詞03.乙自稱其為丙包要照顧者系爭裁定亦指出其出生後原係與相對人同住而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既然丙..經常與乙____司住當理判斷丙._____乙影孿因而陳述希望輿母親i同住惟丙遭乙打罵甚至餵食辣椒等行為可實乙擔任.丙實者這與大法官所言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之考量相抵觸4.縱使餵食辣椒打背等事對丙以是否年子女構成家庭暴力作為認定親權前提即有錯誤若未成年子女經常在母親打罵餵食辣椒環境成長即便非家庭暴力亦難以期待經常____________________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L經清楚表明希望與姊姊及聲請人同住如此明確之意願司法院大法官111年憲判字第8號裁判已經明示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係審酌判斷該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極重要因素故應以聲請人作為丙主要照顧者才符合丙.最佳利益七家事事件法笫95條前段有關陳述意見之機會意義為何一系爭裁定稱按抗告法院為本案裁判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95條前段固有明文惟該陳述意見之機會不以行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為限以書狀陳述其意見之情形亦包括在内次按法院就家辜事件法第107條所定交付子女給付扶養費或其他財產或為相當之處分等事件及14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内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亦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法院使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應依子女年龄等不同情況以適當方式為之非必於法庭内親自聽取其意見查再抗告人於第一審及原法院審理期間除以書狀陳述意見並曾到庭為充分陳述見原法院11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卷第21至23頁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94號卷第183至185201至261343至441445至447543至567589至681頁109年度家親聲字第396號卷第9至11頁難謂原法院於裁定前未使再抗告人有陳述意見之囑丁等2人進行訪視丁等2人己於訪視中表達其意願見上開19年度家親聲字第194號卷第263至271之2頁並由該機構作成訪視報告因而未使丁謂法第108條規定系爭裁定認為只要使未成年子女丁丙名願定二惟按司法院大法官111年蕙判字第8號裁判二有關未成年子女之家事非訟程序均應使未成年子女有陳述意見之機會51尊重未成年子女人格獨立與主體性為蕙法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之重要内涵已如前述因此於有關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家事非訟程序應基於尊重未成年子女程序主體性使15未成年子女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不但為蕙法所保障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正當法律程序且已為我國現行法律所普谝採扞例如家事法第76條及第77條第1項第2款第108條第1項第110條第2項第113條民法第1089條第3項及第1097條第3項規定等法院使_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時應依其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内外以適當方式曉論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家事法第108條規定參照52申言之有關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家事非訟程序只須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能力客觀上亦有向法院表達意見之可能法院即應其有表達之機會俾其意見有受法院審酌之機會又意見陳述權係基於未成年子女之程序主韙權而來非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義務如未成年子女拒絕表達仍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決定再者使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非僅簡單聽取其意見於未成年子女有形成自己之意見時必須認真考慮其意見並說明對其意見是如何考慮以勞聽取其意見流於形式三系爭裁定自承僅需使未成年子女丁丙.於社工訪視時表達意願即符合家事事件法陳述意見規定惟司法院大法官m年憲判字第8號裁判已宣示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之重要性不僅是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且還應使未成年子女於法庭内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只要客觀上有表達意見之能力及可能法院就應使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機會而且不僅是簡單聽取意見還應16考慮並使未成年子女說明意見是如何考慮以保障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憲法上權利既然司法院大法官111年憲判字第8號裁判已說明至如此清楚系爭裁定僅以簡單的社工訪視報告之詢問從未傳喚未成年子女丁丙至I聽違反大法官憲法裁判正當法院程序之意旨如此造成的後果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斷失準最終將造成未成年子女難以在最適合之環境違反蕙法一直強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照顧且若未成年子女可分別在社工面前及法院面前表達自己的意見對法院而言雖多一道程序惟對未成年子女卻是一道雙重保障因法院不僅可參考社工訪視調查報告可藉由直接審理觀察未成年子女言詞判斷未成年子女之意願是否係經過誘導並進一步確認社工訪視調查報告之訪視内容是否正確以未成年子女實際到法院表達意願更能實踐蕙法上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本旨任何涉及未成年子女之家事案件請鈞院藉由本件聲請闡明均應使未成年子女到法庭内陳述意見而非僅憑書面之社工調查報告即輕率判斷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八繼讀性原則是否適用於未成年子女於我困變更居住環境之情形一按司法院大法官111年蕙判字第8號七跨國父母交付子女事件之暫時處分繼續性原則或維持現狀原則亦為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原則40按維持未成年子女於固定環境穩定成長避免因成長環境變動產生身心適應問題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有極重要利益故法院於酌定或改定由跨國父母之一方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即應特別考慮因慣居地之改變未成17年子女所必須面臨適應改變後之語言生活習慣學校教育及人際關係等問題作為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因素我國雖非國際兒童誘拐公約適用於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之締約國無從適用該公約有關締約國間應迅速返還兒童之相關程序然參諸該公約避免兒童被帶離其慣居地以及兒童被拐帶後兒童已適應於新慣居地或兒童已表達拒絕返回原居地之意願者仍避免違反兒童意願將其帶離新慣居地公約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2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規定參照之規定益見繼讀性原則及兒童意願已為定跨國父母交付未成年子女事件國際公約所共認應特別考慮之原則41於法院為跨國父母交付子女事件之暫時處分時因暫時處分僅為本案裁判前為因應緊急狀況下所為暫時性之必要措置從而除非基於十分急迫而強烈之必要性例如現居地之父或母有虐待傷害未成年子女或該父或母失去照護未成年子女之能力暫時無法恢復或該現居地發生疫情戰爭等重大事故致未成年子女必須暫時性離開現居地等不能率爾違反繼續性原則甚至違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迫使未成年子女於本案裁定確定前暫時離開其原慣居地而移居至他國否則除對父母親權之行使有所影響外亦達反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意旨構成對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之侵害42二系爭裁定稱丙續丁同住惟其出生後原係與相對人同住而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調丙帶至高雄居住其後並妨礙18相對人與丙會面交往則倘兩造能共同協力使丙丨寻受父母關愛將有利於其身心健全發展是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對於丙之權利義務並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丙之最佳利益另斟酌兩造分別照顧丁等2人及該子女之需要酌定如一審裁定附表一二所示方式及期間由兩造分別與未同居子女會面交往三系爭裁定提及因相對人即乙擔任未成年人丙t要照顧者其後聲請人並妨礙乙與未成年人丙會面交往逕自將未成年人丙謂乙灣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判決判決聲請人無罪聲證6另系爭裁定僅提及乙與丙同住故裁判應由乙擔任丙主要照顧者惟系爭裁判並未提及未成年子女之繼續性原則司法院大法官111年憲判字第8號雖強調跨國交付子女事件應特別考慮繼續性原則系爭裁定之聲請人及相對人均居住於我國惟聲請人與系爭裁定之未成年子女均經常居住在高雄相對人即乙則經常居住於台北故本件訴訟仍有探討未成年子女逕自變更我國國内之不同地區有無繼續性原則之適用四司法院大法官111年蕙判字第8號認為跨國子女交付有繼續性原則之適用主要係為避免環境驟然改變影響未成年子女成長環境參以慣居地之改變往往影響未成年子女之語言生活習慣學校教育及人際關係等問題惟於我國未成年子女交付情形縱未改變未成年子女居住地國惟我國面積仍有36J97平方公里並有6個直轄市1913個縣及3個市每個縣及直轄市雖均使用相同語言惟仍有未成年子女生活習慣學校教育及人際關係等問題蓋繼續性原則之適用主要係為避免未成年子女居住環境驟然改變若未成年子女原慣居於我國某縣市突然因法院裁定而應至另一縣市或直轄市居住對未成年子女而言適逢學習黃金時期勢必要適應新的同學教師對許多未成年子女而言顯非易事對一成年人而言即便只是變更工作環境即要適應新的同事主管會有格格不入之感遑論未成年子女適應新同學教師加以未成年子女年幼難以使用手機或通訊軟體與先前慣居地之家人或同學教師聯繫感情此種未成年子女為適應新環境因無法與熟悉的朋友教師相處身心靈受創亦往往不為人知因而影響學習效率長遠而言未成年子女之自信人際關係受影響待長大成年後造成不可逆之影響無法走上人生正軌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判決101年度台抗字第953號裁定心理學之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黷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照護狀況考量在未成年子女心理上之親子情感聯繫一般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目前狀況而決定其親權人故即使未成年子女變更在國内變更居住地只要係新的環境應有繼續性原則之適用而非只有跨國子女交付案件才應特別考慮繼續性原則之適用五就系爭裁定而言並未考量未成年子女重新適應慣居地之因素本件20未成年子女丙讀幼兒園收據可稽聲證7惟系爭裁定僅表示因乙與丙司住即認定應由乙實調丙實慣居地並以繼續性原則判斷未成年子女應由何人擔任主要照顧者故請鈞院利用本件訴訟闡釋未成年子女於我國内變更居住地仍應有繼續性原則之適用九綜上請鈞院為如訴之聲明所示之裁判且應闡明家事事件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之意涵除維聲請人憲法上權利外亦使未來各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應職權調查證據時可確實調查社工訪視報告避免僅是形式上有採取社工訪視報告惟實質上卻侵害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情形發生並將繼續性原則適用於變更我國内居住地之情形而家事事件法第95條第1項陳述意見之規定亦請鈞院闡明非指示由社工作成調查或訪視報告而應由法院實際傳喚關係人到法院由法院實際詢問方符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謹狀司法院大法官蕙法法庭公鑒證據聲證1士林地院家親聲字第194號裁定家親聲字第396號裁定影本聲證2110年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6號110年度家親生抗字第47號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40號裁定影本聲證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77號裁定影本聲證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人權協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擎家家109家親聲字21第194字第1090210399號社工訪視調查報告影本聲證5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監護權案件訪視第查報告法院函號士林院擎家家109家親聲194字第1090210399號函影本聲證6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判決影本聲證7叻兒園收據影本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曰具狀人甲撰狀人童行律師22","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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