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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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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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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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
受理日期
2023-05-31
聲請人
陳韻宣
案由
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規定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陳韻宣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陳韻宣1121231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
陳韻宣1130116言詞辯論簡報_OCR
相對人答辯書、補充答辯書
內政部、考選部1121225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
內政部(消防署)1130116言詞辯論簡報_OCR
考選部1130116言詞辯論簡報_OCR
內政部及考選部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1130116言詞辯論簡報_OCR
內政部及考選部1130123言詞辯論意旨(二)書_OCR
專家諮詢意見書
吳秦雯副教授1130108專家諮詢意見書_OCR
范秀羽副教授1130115專家諮詢意見書(更正版)_OCR
法庭之友意見書
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1130101法庭之友意見書_OCR
鑑定人意見書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30108鑑定意見書_OCR
其他
憲法法庭函詢及內政部消防署1111229消署訓字第1111702423號回函_OCR
憲法法庭函詢及考選部1120407選特三字第1120001101號回函_OCR
憲法法庭函詢及內政部消防署1130131消暑訓字第1133300641號回函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資訊
113年01月16日言詞辯論
{"news":[{"doc_id":"350766","doc_title":"茲更新公告憲法法庭112年11月至113年3月行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doc_id":"350817","doc_title":"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陳韻宣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doc_id":"351629","doc_title":"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言詞辯論新聞稿"},{"doc_id":"352283","doc_title":"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陳韻宣聲請案,業經辯論終結,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宣示判決之期間。宣示判決日期另行公告"}],"pub_news":"[{\"doc_title\":\"茲公告憲法法庭112年11月至113年3月行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doc_url\":\"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0721\",\"doc_text_id\":-1},{\"doc_title\":\"茲更新公告憲法法庭112年11月至113年3月行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doc_url\":\"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0766\",\"doc_text_id\":194444},{\"doc_title\":\"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陳韻宣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doc_url\":\"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0817\",\"doc_text_id\":194475},{\"doc_title\":\"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言詞辯論新聞稿\",\"doc_url\":\"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5&id=351629\",\"doc_text_id\":194868},{\"doc_title\":\"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陳韻宣聲請案,業經辯論終結,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宣示判決之期間。宣示判決日期另行公告\",\"doc_url\":\"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2283\",\"doc_text_id\":195173}]","oral_debate_video":"[{\"doc_title\":\"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doc_video_url\":\"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89&id=351540&cat=1\",\"isHide\":false,\"doc_video_id\":10231,\"category_id\":1}]","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466787,"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2","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內政部、考選部1121225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9ed0879-350f-4a00-abff-56d77588ad3c.pdf","doc_att_content_real":"內政部、考選部1121225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1事實而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下稱系爭2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3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4關職務任用資格系爭規則實同時規範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及5海巡機關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取得則結合最高行政法院1096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適用法規範時所涉基礎事實以觀本件應7係以消防人員任用資格之取得為選擇適用法規之前提從而最高8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適用之系爭規則第8條第1款9下稱系爭規定一應係指適用於消防人員時之系爭規定一並未10包含適用於警察人員及海巡人員時之系爭規定一故本件審理範11圍應僅指適用於消防人員時之系爭規定一以下答辯以適用於消12防人員時之系爭規定一為主惟為周全論述故亦有部分提及適13用於警察人員時之系爭規定一而適用於海巡人員時之系爭規定14一因海巡人員係由海洋委員會職掌而非相對人故未一併論15述合先敘明16貳系爭規定一係基於用人機關即內政部消防署及警政署等基於勤17務執行及其所涉相關設備等實際需要從而依據公務人員考試18法第9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用人資格條件故系爭規定一之規範19目的即在於切合內政部消防署及警政署用人之實際需要20一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第2項前段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21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22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第9條第1項考23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24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25件系爭規定一即屬因應用人機關之性質及其任用之實際需要26而制定身高之體格條件27二用人機關之實際需要21一消防機關之實際需要21.消防法第1條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3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由消防法第19條第425條結合以觀消防人員面臨之狀況包含緊急救護搶救火災天5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等狀況而6對應前述狀況消防人員實務工作則會面臨各種危害以建築物火7災為例包含外部危害及內部危害前者如高壓電線不平坦地8勢不堅固之室外梯等後者如建築物建材與內裝狹窄樓梯通9道上鎖門窗低能見度閃燃爆燃危險物品堆積等面對10前述災害則須具備充實之消防力以火災搶救為例消防力之三要11素包含人員裝備水利附件1是以消防人員本身之體格條件12為充實消防力不可或缺之要件而包含系爭規定一在內有關消防人13員之體格條件等規定即係著眼於充實消防力達成消防任務目14的及確保勤務執行安全等實際需要所制定152.有關設備面之實際需要161依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消防法第4條授權訂17定第3點為達成救災任務需配置之消防車輛類型包含消防車救18災車及消防勤務車三種消防車包含雲梯消防車車高約3.44公尺19至3.95公尺間附件2化學消防車車高約3.2公尺附件3水20箱消防車車高約3.08公尺至3.43公尺間附件4水庫消防車車21高約3.48公尺附件5泡沫消防車幫浦消防車車高約1.84公22尺附件6超高壓消防車救災車則包含救助器材車車高約3.323公尺附件7排煙車車高約3.13公尺附件8照明車車高約242.97公尺附件9空氣壓縮車車高約3.2公尺附件10等各類特25種車輛救災裝備器材則包含一熱顯像儀二照明索三氣26墊四救助袋五救助吊帶六梯雙節梯掛梯等等設備312消防人員於出勤途中因救災任務講求時效駕駛須快速行駛2在過程中駕駛員視覺可能產生隧道效應且又身負快速救災之3心理壓力而消防特種車輛基於任務需求其設備又有別於一般車4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7款參照水箱或水庫內如裝5載救災用水需特別留意車輛重心以免造成翻覆附件11與通常6駕駛經驗有別從而可能發生車禍等危險是以消防人員出勤7時常因救災講求時效致車禍之危險而前列消防特種車輛多有一8定車高相對人內政部所屬消防署曾就系爭規定一身高限制向地9方政府消防單位調查意見經多數地方消防局回覆表示因行車視10野等因素如身高不足將造成視線死角影響公共行車安全附件1112131415161718123前述消防特種車輛如水箱車水庫車雲梯車救助器材車等均13有一定高度而消防車載設備原則係放置於車身兩側空間內而14兩側空間亦有分層以求空間有效運用附件19於消防車抵達後15即需儘速從車內空間將救災裝備器材取出集中附件20如無一定16身高則無法迅速有效將救災裝備器材自消防車內取出附件2117另參附件16184又以救災裝備器材應用之角度觀察部分器材則有特殊之使用步19驟及救援方式故消防人員需具有一定身高以掛梯及伸縮梯之20綜合運用為例附件22伸縮梯或稱為雙節梯為火場常見之設21備係用於提供進入較低樓層進行人命救助搬運人員疏散火22勢撲滅或作為建立暫時性通道等任務之執行若發生閃燃爆燃23時亦能快速脫逃並使用平常所學的技能以利逃生但當長度24不足於雙節梯無法延伸搶救之位置或雲梯車無法進入搶救之窄25巷進行人命救援時於環境許可下可配合掛梯使用讓救災人26員到達災害現場時利用掛鉤懸掛於建築物女兒牆或可懸掛之建27築固定物延伸救援長度請參附件22附件23增加人命救助機41會其架設時須注意梯子之高度角度與穩定度等而掛梯及雙2節梯於綜合使用時須由消防人員一人於雙節梯架設完成後手持掛3梯向上爬行而消防人員經由雙節梯爬行至建築物外側時即可能4會面臨女兒牆或陽台外牆請參附件23附件24光碟影片雙加5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條第9款規定女兒牆6高度可達1.5公尺故消防人員需在1.5公尺之女兒牆外再向上層之7女兒牆架設掛梯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66條之18第1項第2款每層樓高可達3.6公尺如無一定身高即難以再向9上層之女兒牆架設掛梯是以如消防人員無一定身高則於面10臨須架設掛梯及雙節梯時即不易進行操作及架設影響救災成11效請參附件15並可能致消防人員本身跌落受傷125消防人員係以團隊合作形式搶救災害以入室搜救為例即係由213人為1組以水線掩護入室並以同進同出為原則附件25故救災14裝備器材之運用亦需考量消防人員之相互搭配以擔架為例如15消防人員身高差距過大即不利於共同使用擔架附件2627另16參附件17又於無擔架或無法使用擔架之情形下如需自建築物17內將受困者救出而採取肢端搬運法或雙人攙扶法附件27附件2418光碟影片雙人搬運方式雙人搬運方式2時身高差距過19大亦無法有效實施前述徒手搬運法206綜上就消防人員之設備面如消防人員無一定身高將難以有效21安全運用設備及戰技故要求消防人員具一定身高確有實際需22要233.有關勤務面之實際需要241按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11點消防勤務種類如下一防災宣25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二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26內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並得實施動靜態自主訓練辦理業務27等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動救災救護災害調查或其他臨51時派遣勤務三消防安全檢查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2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規制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四水源3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五搶救演練4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救災救護演5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駐地值勤台救6災救護指揮中心或指揮派遣單位值守之負責通訊聯絡傳達命7令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全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8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保養檢查八支援災害現場9應變於災害發生時奉派趕赴現場擔任指揮官或幕僚之人員10九督勤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為激勵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11法維護工作紀律考核工作績效落實勤務執行發揮督察功12能實施各項督考工作同要點第13點第1項勤務規劃監13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14時間之分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15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二勤務16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三分派勤務力求勞17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四維持適當機18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19時間依前開規定可知服勤一日之消防勤務態樣有防火宣20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21材保養及待命服勤等8項業務且勤務規劃須依實際需要妥予規22劃訂定勤務基準俾利各勤務執行單位據以按日排定勤務分配23表互換輪流實施使每人輪流服勤勤務種類力求勞逸平24均動靜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是以消防人員需熟悉各類25勤務以利輪流實施無法固定於某一勤務因此消防人員之身高26體格應以得順利實施全部勤務為必要條件而非僅以單一勤務作27為認定標準612如前所述如無一定身高於執行消防人員諸多設備乃至戰技時2即難以有效實施運用而因消防勤務須輪流實施故每一消防人3員皆須具備得以有效運用設備及實施戰技之身高條件且於火場4中為避免搜救人員因長時間之救災產生過度疲勞體力不支5的情形指揮官應視人力情況妥善調配實施換班休息請參附件625故每一消防人員於火災搶救過程中皆有進行入室搶救之可能7性是以基於勤務之實際需要消防人員需具一定身高8二警察機關之實際需要9查相對人內政部前於109年10月12日台內人字第1090322013號函10檢送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檢討建議表有關11系爭規定一與警察職務實質關聯性附件28簡要分述如下121.執行犯罪偵查工作13警察人員常遇未攜帶警械或無法使用警械情境當面臨不理性民眾14挑釁或歹徒攻擊行為時就必須以身材優勢近身與民眾歹徒抗15衡搏鬥以便進行後續壓制逮捕等強制作為162.執行保安警察或聚眾活動勤務17警察人員執行保安警察或聚眾活動勤務時保安裝備齊眉棍165公18分長盾120公分防護衣104公分如具有適度的身高較利以目19視搜尋滋事分子並掌控現場狀況203.執行交通指揮疏導勤務21警察人員於路口執行交通指揮疏導勤務時應有高於國民平均身22高之高度能見度以確保自身安全並利民眾明確辨視交通指揮23手勢244.駕駛警用汽車騎乘警用重型機車25身材高矮的確會造成視野死角尤其是汽車擋風玻璃兩端的A柱26經常擋住身材嬌小駕駛人的視線而在轉彎時看不到行人引發危27險715.執行特種警衛勤務2警察人員執行特種警衛勤務時體型較高大者出任隨扈工作較能3夠以以身作盾近距離保護警衛對象的人身安全4三綜上系爭規定一之規範目的係因應前開機關於勤務面及設備5面上之實際需要從而制定消防人員及警察人員有關身高之資6格條件7參系爭規定一並未侵害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8一本件應採寬鬆審查標準9一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為憲法第15條之特別規定無從適用職業自10由之三階段審查111.公職為特殊類型之工作以下爰僅論服公職權釋768號理由12書憲法第十八條乃憲法第十五條之特別規定兩者關於維護公13共利益與確保服務品質之考量未必相同釋715號湯德宗大法官14意見書附件29是以憲法第18條乃第15條之特別規定152.按各類公職人員的選拔標準必須依照不同的職位任務的性質16等差異有各種各樣的需求質言之構成國家龐大公務員體制17每個職位為達成任務之必要從而要求具備一定條件與資格無法18將之完全套入在上述三種僵硬審查模式中例如原因案件之考選資19格中在體格方面有甚多規定以身高或體重的要求為例似乎前20者身高並非每位應考試人所能掌控反之體重則否故是否身21高要件即應屬於客觀要件體重則屬於主觀要件從而對前者審查22應採嚴格審查標準而對後者則採中度審查標準乎又以視力狀態23的限制而論又當視為主觀要件亦或客觀要件顯見這種基於比例24原則而特別在職業自由領域內形成的三階段論無法完全適用25在公職人員的選拔程序上釋715號陳新民大法官意見書附件2630公職是以國家為雇主Dienstherr公務人員為受雇人27Bedienstete的特殊職業而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的工作權則81是一種排除國家干預在自由市場選擇想從事的工作的權利因此2若從憲法工作權的角度來理解服公職權一種排除國家干預的作為3國家受雇人的基本權當然就說不通了另一方面服公職權同樣4不能歸類為一種請求給付性質的權利國家不因第十八條而負有提5供每個人民服公職機會的義務那麼服公職權到底是何種權利最6簡單的講應該就是人民參與國家公權力運作之權釋715號蘇7永欽大法官意見書附件3183.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為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特別規定其特別之處9並不在於公職也是憲法第15條之工作而在於服公職權之性質10相當於德儒GeorgJellinek所稱之主動地位aktiverStatus即國11家機關的承擔者資格DieTrägerschaftstaatlicherOrganstellung由12於國家機關之意志須藉由特定之自然人實現故必須藉由法律規範13何人可以在何種條件下從事或參與國家意志的形成在此觀點下14國家對於公職條件的規範並不是在限制人民是否得從事某種工作15而是在決定人民可以如何參與並形成國家意志因此有關公職條16件的規範並不是在限制人民之職業自由而是藉由此類規範賦予人17民得以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主動地位是以憲法第18條特別於憲18法第15條之處即為其性質不同憲法第18條並非排除國家干預之自19由權二者關於維護公共利益與確保服務品質之考量未必相同基20於職業自由之三階段論亦無從適用於公務人員故聲請人援引有關21憲法第15條工作權限制之審查方式並主張應適用於憲法第18條服公22職權之資格條件云云即係忽略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性質自不23可採24二國家對於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條件及標準享有較大之形成空25間261.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規定國家固應制定有關公務人員27之任免銓敘級俸保障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之法律以規範公91務人員之權義惟就其內容而言立法者原則上容有一定政策形成2之空間並得依各類公務人員性質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規定釋3764號參照42.按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其所稱公職涵義甚5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及其他依法令從6事於公務者皆屬之本院釋字第42號及第764號解釋參照依公7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屬憲法第18條公職之範圍其代表8國家履行公共任務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因9此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適於擔任公務人員應有較大裁量空10間其限制之目的如屬正當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11聯即不至於違反比例原則釋768號參照111年憲判字第9號12同旨133.服公職權既屬制度性權利立法者具有廣泛之制度形成空間則14釋憲機關就有關法律進行合憲性審查時自應對立法者之決策保持15適度之尊重原則上採取較寬鬆之審查立場釋764號許志雄大16法官意見書附件32國家文武職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極為緊密17的勤務與忠誠關連國家對於相關人員的選拔即享有高度的18評價特權Bewertungsprivileg這種高度的人事裁量權行19政法學上常常將之列入到行政保留Verwaltungsvorbehalt範20疇多數意見認為釋憲機關對於用人機關的選拔標準應予最大21程度的尊重此尊重態度應當在大法官對選拔標準行使違憲22審查權時即在審查的範圍或標準中展現出來前者如本院對享23有自治權的機關例如基於對國會自律之尊重或遇到重大政治24事件如兩岸事務惟有在議事程序或立法判斷有明顯重大瑕疵25時才對通過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釋字第三四二號第三八26一號解釋第四九九號解釋第六一八號解釋參照然在審查標27準上應當採行寬鬆的審查密度只要取才用人並非出於明顯的恣101意以致於違反平等原則例如未具備充分理由或欠缺說服力即2針對特定族群給予利益或不利益的選拔待遇大法官應當尊重用人3機關的考量不必用最嚴格的檢驗方式特別是動用縝密的比例原4則目的性審查必要性審查與狹義比例性原則審查來檢視用5人機關的判斷符合國家機關的需求請參附件3064.如前所述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相當於人民參與國家運作之主動地7位故國家對於公職條件的規範並不是在限制人民是否得從事某種8工作而是在決定人民得以如何參與並形成國家意志且因公務人9員與國家間具有高度緊密之忠誠信任關係則本於國家之評價特10權對於如何設定用人資格條件立法者理應享有較大的形成空11間125.末查就權力分立原則而言行政掌法律之執行執行則賴人事13無人即無行政是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14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15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要件釋613號參照行政機關對於16具體之人事既有決定權則於公務人員考試法已授權得依據實際需17要而制定公務人員資格條件之前提下基於行政組織選擇自由除18組織形式外行政機關理應享有如何依法選擇組成行政組織構成員19之選擇自由是以相對人基於立法者之授權本於實際需要而制定20系爭規定一自權力分立原則而言實具正當性相對人就公務人21員資格條件應享有較大的形成空間22三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內涵係以公職運作制度之功能為其重要23考量故由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依法決定用人資格及條件符24合功能最適原則之要求251.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為達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26之目的固非不得針對其需要而限制應考資格此係主管機關裁量27範圍本應予尊重然其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111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可合法持有國防武器裝備必要時2並能用武力執行軍事任務而軍校學生日後均為國軍成員或幹部3其個人品德能力之優劣與國軍戰力之良窳關係至鉅為確保軍事4學校學生及國軍幹部之素質維持軍隊指揮監督系爭規定乃以是5否曾受刑之宣告作為有無應考資格之限制以預防報考之考生品6德能力不足等情事肇生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之虞所欲維護7者確屬重要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且所採手段亦有助於8前揭目的之達成釋715號理由書參照細譯前開內容憲法第918條所定服公職權之考選資格實得以公務人員之功能性考量決定其10內容請參附件31112.基於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12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13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14釋618號參照在公領域則可以公職制度的設置與運作之目的15亦即所謂的功能主義作為人民實現其工作權的依據易言16之此領域內的公共利益考量不再和人民在私領域的工作權相17同以盡量保障個人工作權有最大實現的空間作為衡量公共利益18的判斷依據反而是公職制度運作的最大功能性具有更高的19公共利益例如國家行政能否招募到最好的文職人員以提供最高效20率最符合法治國家服務品質國防軍事機關能否網羅到勇敢忠誠21的人民俾能達成保國衛民的重任國家機關無法充分履行其存在22的目的與任務即無設立之必要所謂養兵千日用在一時正23是表彰軍事機關存在的主要目的故招募的文武職人員與用人機關24的需求相契合而非僅以最大滿足人民的工作權保障作為考量25也請參附件301213.由上可知公務人員之功能性及公職制度之運作考量具有其重要2性由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依法決定用人資格及條件始符合3功能最適原則之要求4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立法者肯認用人機關得基於5實際需要設定公務人員之資格並辦理特種考試系爭規定一即係6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所設定消防人員之資格條件則本於前述7憲法第18條規定之性質與憲法第15條有別國家對於公務人員資8格之評價特權行政組織構成員之選擇自由以及基於實際需要形9塑用人資格之功能最適原則等觀點本件應採寬鬆審查標準10二系爭規定一係基於用人機關之實際需要並達成勤務安全勤11務執行流暢等公益其目的具有正當性12消防任務之遂行涉及救災裝備器材消防人力及消防經驗等因13素而相對人基於勤務需要及保護消防人員安全之考量審酌救14災救護情況多元複雜並衡酌特種車輛等大型機具器材使用之安15全性勤務執行注重團隊之協調合作故消防人員需具備一定身16高實不宜過低以致難以執行勤務故對消防人員體格之要求17不僅須有適足之體力亦須達適當之身高於團隊搭配上始能確18保勤務執行效率而收即時救災救護之效是以系爭規定一為19達成前述重要之公共利益方以身高條件作為體格檢查之項目20其目的確屬正當21三系爭規定一以身高條件作為手段與追求勤務安全等公益之目的22間具有實質關聯23一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24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25由釋626號參照26二如前所述消防人員需熟悉各類勤務以利輪流實施無法固定於27某一勤務因此消防人員之身高體格應以得順利實施全部勤務為131必要條件如無一定身高於執行消防人員諸多設備乃至戰技時2即難以有效實施運用而因消防勤務須輪流實施故每一消防人3員皆須具備得以有效運用設備及實施戰技之身高條件且於火場4中為避免搜救人員因長時間之救災產生過度疲勞體力不支5的情形指揮官應視人力情況妥善調配實施換班休息請參附6件25故每一消防人員於火災搶救過程中皆有進行入室搶救之7可能性則依前開釋626號意旨基於消防勤務須輪流實施之實8際需要系爭規定一以一定身高作為條件實與前開規範目的具9有正當合理之關聯10三系爭規定一所設定之身高於立法之初雖非針對消防人員而制11定但長久施行以來於消防實務上亦符合勤務需求故未另行訂12定身高標準聲請人雖主張目前無科學證據得證明160公分以下13之人操作機具有不可容忍的危險然亦無科學證據得證明160公14分以下之人操作機具並無不可容忍的危險事實上系爭規定一15所設定之身高標準實係基於長久施行之消防實務所形成之默會知16識tacitknowledge或稱默會致知申言之因為消防力是人員17與設備的結合並作用於實際救災過程及平日戰技演練中從而18經由實際救災過程及平日戰技演練形成內化於消防人員身體內19之難以言傳或以科學方式檢驗之經驗及知識是以如何設定消20防人員之體格條件即未必應全然取決於科學證據亦應參酌長21久以來累積之消防實務經驗據此基於長期以來之消防實務所22累積之經驗及默會知識足以認定系爭規定一所設定之身高標準23符合實際需求與前述系爭規定一之規範目的間自具有正當合理24之關聯性25四參考德國基本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所有德國人依其特性能26力及專業表現享有同等服公職之權利而所謂特性27Eignung解釋上包含智力身體和心理的考量對於特定職業141如警察人員更需要特定程度的身體運用能力能力2Befähigung則涵蓋公務執行中所需的關鍵能力知識技能及3經驗等特性及能力實係對於公務人員未來得否適任之4評價及預測附件33而系爭規定一所設定之身高標準作為警5察消防人員所應具備之資格即係基於從前述由身體經驗內化6所得之默會知識形成對於公務人員未來得否適任之評估及預7測因此不僅應保留予用人機關一定評估預測空間且因係基於8評估預測空間所設定之身高標準自亦無從針對具體身高數字為9緊密之審查是以即令相對人曾有調降身高之議或謂得客製10化裝備機具然此皆屬相對人基於政策考量所為之預測評估自11不因此得以推論系爭規定一所設定之身高標準違反比例原則而違12反憲法第18條所定之服公職權13五綜上系爭規定一並未侵害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14肆系爭規定一並未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15一有關系爭規定一是否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平等權之審查應採寬16鬆審查標準17一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18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國家應依民族19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20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21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22同23二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24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25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26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151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2由書足資參照釋618號參照3三查系爭差別待遇所涉及的基本權為人民之服公職權鑑於公務4員與國家間恆處於緊密的信任關係已如前述國家就兼具外國5國籍者是否適任公務人員以及適任何種類公務人員應享有較6大裁量空間釋768號參照7四如前所述因系爭規定一所設定之身高條件涉及國家對於公務人8員資格之評價特權行政組織構成員之選擇自由以及基於實際需9要形塑用人資格之功能最適原則立法者及用人機關應享有較大10之裁量空間故本件應採寬鬆審查標準11五末查系爭規定一涉及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作為分類標準此分12類標準之目的在於實現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規定13之基本國策以保障原住民詳下述故立法者及用人機關本此基14本國策所形成之考選制度具有憲法正當性故本件應採寬鬆審查15標準16二系爭規定一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屬合理差別待遇並未牴觸憲17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18一系爭規定一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之規範目的具有正當性191.查系爭規定一之規範目的係基於用人機關之實際需要並達成勤務20安全勤務執行流暢等公益已如前述而基於用人機關之實際需21要系爭規定一原則係以160公分作為符合實際需要之基本要求222.次查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所製作身高體重身體質量指數23表顯示臺灣國人19至44歲男性平均身高為172公分女性平均身24高為159.5公分附件34故相對人考量不同性別之平均身高事實上25之差異而依實際需要就男女設定不同身高標準以利女性參26與系爭規定一實具有正當性161二系爭規定一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其規範目的與分類標準間具有2正當合理之關聯3如前所述系爭規定一之規範目的在於符合用人機關之實際需4要而性別之分類標準則係著眼於平均身高之事實差異並以5160公分為原則就男女設定不同身高標準實係為兼顧實際需6要及實質平等故系爭規定一之規範目的與分類標準間具有正當7合理之關聯8三系爭規定一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作為分類標準屬合理差別待9遇並未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10一系爭規定一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作為分類標準之規範目的具有正11當性121.查系爭規定一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其男性身高為158公分女性13身高為155公分其制定沿革乃相對人考選部擬具公務人員考試體14格檢查制度通盤檢討報告提報考試院審議經94年5月25日考試院15聯席審查會結論為維護身材矮小之原住民族應考試之權益建議16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特考對原住民身高之優惠規17定修正為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18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並請相對人考選部再與用人機關即相對人內19政部協商如協商未達共識將採二案併陳方式由院會決定附件2035經協調結果相對人內政部同意原住民男性放寬至160公分女21性放寬至155公分嗣經考試院第10屆第143次會議附件36決22定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放寬至158公分女性放寬至155公分23此後即沿用前開身高標準迄今242.由前述可知系爭規定一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作為分類標準並非25全然基於用人機關之實際需要而基於前述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原住26民族基本國策之規範為維護身材較為矮小之原住民族應考試服公171職權益而為優惠規定故系爭規定一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作為分2類標準其規範目的具有正當性3二系爭規定一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作為分類標準其規範目的與分4類標準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5承前所述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所製作身高體重身體質量6指數表顯示臺灣國人19至44歲男性平均身高為172公分女7性平均身高為159.5公分而原住民族之平均身高目前雖無具體數8據惟基於體質人類學之研究確有部分原住民族身高較非原住9民族矮附件37且相對人內政部於102年11月召開之研商警察特10考體格檢查身高限制檢討會議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會代表表示11當時我國公告的原住民族有14族平均身高最高是阿美族最低12是偏南部山區的原住民族群基於原住民體型與一般漢民族有差13異爰建議原住民身高維持特別規定附件38是以在部分原14住民族身高與非原住民族確有差異之情形下系爭規定一以是否15具原住民身分作為分類標準擴大原住民族應考試服公職之權16益其規範目的與分類標準間確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17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下稱系爭18規定二所定必要時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19一法律明確性要求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或必20要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自得衡酌相關生活事實之複雜性規範21建構上之需求以及運用於具體個案之妥當性等因素選擇適當之22法律概念與用語如立法者所選擇之法律概念與用語之意義自23其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24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25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釋26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27第799號第803號及第804號參照181二查系爭規定二之立法沿革經查其係因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於辦2理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考試100年1月1日3起修正考試名稱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下稱基4層警察人員特考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發現部分錄取人員體格檢5查身高不符體格檢查標準該校原擬依9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6基層行政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之規定令渠等人員7至指定醫院複檢並依限繳回複檢結果表惟渠等質疑身高複檢8之適法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陳情案經該會函示本9考試規則並無訓練期間得辦理複檢或授權訂定複檢之規定故原10訓練計畫所定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廢止受訓資格之相關規定違反法11律保留原則應予刪除致該校無法處理渠等人員爰發函建請12相對人考選部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5條辦理試務13機關對應考人體格檢查結果認有疑義時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14議委員會審議決定審議結果認有複檢必要時得由考選部指定15醫療機構複檢之之規定處理本案經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16查辦法第5條規定於97年1月16日提報相對人考選部應考資格審17議委員會第245次會議經決議略以案內部分錄取人員原繳交之18體格檢查表身高檢測結果確有疑義有複檢之必要由相對人考19選部指定醫療機構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進行身高複檢會上並20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儘速研修基層警察人員特考規則增列受21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指定公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22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相對人考選部爰依23會議決議研擬系爭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提報考試院審議經97年324月20日考試院第10屆第27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自97年3月31日修25正發布施行26三由上可知系爭規定二訂定緣由係因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等職27務對身高需求較其他公務人員更甚為避免醫療機構體格檢查191寬嚴不一衍生用人機關困擾及公平疑慮爰規定錄取人員受訓2時用人機關如認為錄取人員有客觀條件上與體格檢查規定不符3之處授權用人機關得要求受訓人員至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檢4查複檢受訓人員複檢結果如未達合格標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5訓委員會方得廢止其受訓資格其係為維護整體考試公平性及應6考人權益並使考試及格人員能符合機關用人需求以遂行機關7業務所為8四是以系爭規定二之目的即在於確保錄取人員始終符合包含系爭9規定一在內之體格條件故於體格有疑慮時即得要求錄取人員10複檢對於受規範者即錄取人員而言其既報考警察人員考試11理應知悉其體格需符合包含系爭規定一在內之體格條件且結合12系爭規定二所定體格複檢等語可知受規範者應可預見即使13已依考試規則第7條第1項繳送體格檢查表仍有因體格疑慮而需14辦理體格複檢之可能性而法院亦審查認定是否確有因體格疑慮15而需辦理體格複檢之必要性是以系爭規定二所定必要16時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1718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內容備註附件1陳弘毅編著消防學第179頁附件2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車輛大觀雲梯消防車網頁附件3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車輛大觀化學消防車網頁附件4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車輛大觀水箱消防車網頁附件5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車輛大觀水庫消防車20網頁附件6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車輛大觀幫浦消防車網頁附件7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車輛大觀救助器材車網頁附件8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車輛大觀排煙車網頁附件9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車輛大觀照明車網頁附件10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車輛大觀空氣壓縮車網頁附件11胡淞銀鍾文貴以力學觀點探討消防車輛出勤轉彎之穩定性上下消防月刊102年6月號7月號附件12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31日中市消教字第1120044348號函附件13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31日南市消救字第1120019317號函附件14高雄市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31日高市消防教字第11233932100號函附件15新竹市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24日局消教字第1120009343號函附件16彰化縣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31日彰消教字第1120025118號函附件17雲林縣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26日雲消調字第1120008502號函附件18宜蘭縣政府消防局112年7月24日宜消民訓字第1120010494號函附件19消防機關消防車輛搶救器材擺放位置一致化示意21圖附件20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第十四章搶救高層建築物火災安全指導原則附件21身高不足160公分女性人員模擬操作消防車及拿取救災器材示意照片附件22嘉義市消防局火場搶救好工具雙節梯加掛梯應用操作訓練網頁附件23消防人員操作雙節梯及掛梯救災之新聞資料附件24掛梯雙節梯操作徒手搬運法操作影片光碟附件25消防人員救災安全手冊第十章入室搜索安全指導原則附件26內政部消防署維持身高限制書面說明附件27內政部消防署編印中級救護技術員教科書第97頁至第100頁附件28相對人內政部109年10月12日台內人字第1090322013號函附件29釋715號湯德宗大法官意見書附件30釋715號陳新民大法官意見書附件31釋715號蘇永欽大法官意見書附件32釋764號許志雄大法官意見書附件33D.MertenBerufsfreiheitdesBeamtenundBerufsbeamtentumHandbuchderGrundrechteinDeutschlandundEuropaBandV2013114Rn18ff附件34衛生福利部統計處之2017-2020身高體重身體質量指數表附件35考試院94年8月10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40006270號22函附件36考試院第10屆第143次會議紀錄附件37蔡錫圭盧國賢台灣體質人類學研究的回顧與成果台灣醫學7卷1期附件38內政部警政署102年11月29日警署教字第1020172892號函12此致3憲法法庭公鑒4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5具狀人內政部6代表人林右昌部長7考選部8代表人許舒翔部長9撰狀人上二人共同10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1123","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84,"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韻宣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90c0c035-a08d-4545-9c6a-290896245840.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韻宣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法規先志字直年請苦案號年度字第號則若尚略案件未分案省陳人姓聲請名或名稱韻宣法法庭收︴︳鄭訟理人姓猷訴代名躍律職稱謂業師安互住居國際法律務所所或所事詢理進口犖請般查案件審度一陳一以組上查詢件進度報為限如下犖請線案一︳一十技訟法侏之規法重依忘法規定法孔忠冬訴年主要爭人人條項否反法律碎公試般員試規則第第是違壹務員特種考警察考一致人服公職明確性原則侵害民權比人條款反人試般試規則第第是否違例貳公務員特種考警察員考一致及侵人民服公職則平等原則害權原碎號因朱件或確定終局我判索原年號洪北政法院度判壹高等行訴字第臺號年上決貳政法院度字第判最高行直字客吐條項條款人人公試般警察員試規則第第第第務員特種考考一決之明厄受去項年芋人條項受憲宣告壹公人試般員試規則第第應追務員特種考警察考一日猝並決示公告之失效力自本判宣或其第人貝條款受憲宣告貳公人試般員試規第應遠務員特種考警察考一之日決宣示公告失其效力並自本判或及上之上法律述芋十陳壹法法查之目的請規範憲審犖所認年上號決援政法院度字第判為試事件最高行考條人條項用之公人試般員試規則第第第第務員特種考警察考一爰有人之法規憲法條保民服公職意旨聲請範款牴觸憲第障權法乞審查及法上之法之憲法條文或憲權利邱基本道受不侵害事實所涉貳權決認之確定定事實判一下人般人加公員特種試警察參民國同年務考聲請一︳麥附件一麥二附件下四人人員試等試消防警察員類別試稱系爭試獲錄考考考考於下下心心取政內部消防署稱消防署訓練中稱訓練中被依公人試人試規條受訓期間務員特種般警察員則第考一考安以碎項至施結第排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艘格複檢果請實聲不人公人人高為分為由公務種試般察員身符員特考警一公條款之試規則訂住民女性高標分考第第所非原身準下心人中報防函送公保暨培委訓練爰請消署爰務員障訓員會稱人保止之格訓會廢聲請受訓資二訟經過之及所訴程序確定終局裁判以經韌於年月日公號函本案保會訓字第聲爰人止正人於廢聲請系爭試額錄取受訓資格請不服考經月日於年月日以考洪年提訴願試院臺訴字考聲爰號決回人於年月願定駁願猶不服第訴書訴請犖之牛日北法及向臺高政院明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等行訴訴經年號決本案臺北高政法院度字判勝等行訴第訴復以年上保不服上於政法院政法院度訓會訴最高行最高行並號人決撤北政法院之決駁回字第判銷臺高等行判聲請在之第審訴一八三五九之法法查按第十條第項規範憲審案件或第十條一聲人於法正之之終修施已第項案件請所受確定局裁判本行前一六自其正日之個之法修施算案件送達月聲請期問本行準之法理用九但及九條規定憲訴審第十條第項書第十一一下訟法法條項定明文稱憲訴第第有號於年月日碎政法院年上決查最高行度字第判今自項人於年法條之規定作成應適用憲訴第第聲請核法於日於法法庭法規憲審查屈憲月提出本聲請書憲聲請範之訊法施個間內無訴行月不變期所為聲請之之法規憲情形所適用範違參確定終局裁判下試規則人試規貝稱警察考人試般員公種警察考務員特考一一應政程條定之令屬行序人試法授試院訂命公第權考係務員考自法規達鈞庭範項之法規令得作為法條所稱命碎第第合之先敘明查標的憲審年下人法項規害民受忠第二貝條稱余手定佳試規年苦察考一之服公條保我所陣人之公限民服職權一規定制系爭一憲條明文之法定有人試服公職權第θ按民有應考旨八之人服公利在保障攻法條規定民有職權按憲第十暨之由此生分保障俸人依法從公務衍享有身民有令事迭經法院給金利司釋字第與退休請求等權再八之法所稱理由按憲第十條必號解釋書關釋在案凡之地方公務涵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機關公職義甚廣亦於之由法院字及他依法從公務皆司釋員其令事屬以號理由加認號文解書確解釋釋字第釋第必經人內規定規定受訓員報到後要時得攻查系爭一不立理格檢合格政指定之公院辦娃複部或海洋委員會以函公人培委下鵝稱保訓會廢送務員保障暨訓員會以止試及格體格複檢不合格廢考止受訓資格係致法防此試及格無順利受訓成為消之受格使等考訓資自人之服公疑屈限制民珴洋無員法明規定違反律確性原則二系爭一自土琳性如之法目的兵法位系整在而按法律規定意義且之以理們否屈於洪件所故規戈對挽出非推解索芋十是並為法加以報可經由司金求姓受規先所得預見一即︳︳本反法性只院釋字第定及乎ㄔ無追律明確原再號及號號號號解號第第第第第號照司法院足照釋參釋字第解釋資參必查人經政規規定受報到後要時得內系爭定一訓員不ㄥ告立理指定之公娃格複檢合格或海洋委員會院辦以韌函公人培稱保訓止送務員保障暨委員會下簡會廢令人韌然定之必究係受資格規中所指要時何時費解警之條項既已明試申言察試規則第第訂本考應考應四人於知之日日內向試試取通送達十務機考第錄一體理指定之觟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格關發療機構辦不於檢查不合格或規定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得參未時二二人於已並加試危考既危第試前即受娃格檢查第則貝究於期句放交於考避部受間竟何時右必要為娃格校實受碎人理此查般可規亦難藉預見其須受非得解範一更於以認體格檢查論司法後加審查確追得事系三必之語反法明上論結規定要用違律確性原據爭時一應則屬達憲下二三條放人法拭規貝科規定侵害民受忠第苦來考第年系爭θ條係之服公所陣我社一二人規定限制之服公職系爭民權憲按人公之法條定明文民有應試服職權第有考旨八次法人服公之利保按憲十條規定民有職權在障第暨之人法公由此生分保俸民依令從事務衍享有身障有迭碎給金利經司法院釋字第與退休請求等權八再法之號理由按憲第十條所稱解釋書聞釋在案凡地方之公公涵甚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機關務職義廣亦法於公之由司院字及其他依法令從務皆屬釋員事以理由加確認號號解釋書文釋字第第解釋之二形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一查規定規定本考系爭男一及六五公分合格高性不體格檢查不身一為男及性不及六公但具原住民身分碎女性不分一女以八五五公係五公性及分非原山分不一一作格檢查合格與否之公分為娃住民女性高未達身將而依試規則格檢查不合格警察考第判斷依據體二止格項止加試或廢受訓資條禁參第第即二經止從擔次人加試或受訓資格廢無查民不得參第則限人之服公城社自石史有制任消防員是類民二二反比系規定違例原則爭以合比本格審查是否例原則案應嚴標準乎除按止礙他人自以上之自由利為防妨各條列舉權或公利益社秩序增進共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會不以法之法條定必得律限制憲第有所要外明文惟次以法限人之須國固不得律制民基本權按家非條比如受怎法而皮係球之合憲法例原則係就符第就該法規否合於比則重要基本社之限制範是例原亦以限制毛目的危倫為保應採及格糕車子審查即其合且必測無任害故小吐特別堂安公益手段充適要並之比例原貝冬生之其他替代手段危通過狹我等年號決鈞庭憲判字判開述在案第在因再自由之限內容之差異憲法碎按對職業制其工上之扑字作之方涂時寬不同容許標準兩從有嚴︳土地由法若為追求姓公共才間砝年執行城榮自一非至又玉扛俄士之自由在不得予以蟲古之限制人乃上之人如之挽條件指從芋特定我榮個本屈危具佑且可之柒能力或資格該年能力或資格身所應具仿識單位位能年經由旬︳球培在而在得若如知右古公共利益存在而土浩若故對比加以限制你人民跟抒城紫危具佑之客挽條件指對從寧特定我例非人如之限個力所可逆成行茶田占紫條件制努ㄟ貝土別在始得名且制定慮以保亡特別重之無比之之段貝不許何在情形限制所採手均須兵例原司號理由照按法院解釋書參復速釋字第人立以人任用之公機公務員分醫師聲請為醫療構身致二之結失公依規定用規定果其喪務系爭適系爭一故人之主件本上服公職權問題其堆員身分本質屬惟工接僚作女佳害公職為特殊張忠第所保之以司工安位幸服公我技法之類型之作下院釋字第號理由照解釋書參已耙及上大法及ㄏ決明確論梳揭官解釋鈞廷判意旨以上格球查樣華檢現是否我榮自由之客挽限制︳且於比服公之不僅現合乎例原貝保障職權意義在生︳更工人人之於人由任公員民作社才在使民藉擔務而政政之兼具有係碎去社央與國制定與執行參家策核之主之法度保基本權落十田民社性女屬憲高障亦械以此挽限制至少危及格採因服公城之客比之乎作為例原則再直依拉於查已之至已趨緩成年後難邱女性高成長青春期即身因對之限規定以此於年女性制定身萬下再高成長故至格冬之限制少充依及採卒充已屈服公珴杜客挽比反直是否合乎例原二證任規定合憲負擔舉責上國應就系爭家如欲性按以查有其合憲控採取較嚴格審標準本席為在而上於紙面文操作即意謂要上非流章制的意義並以且立法目有效侵立法出更重要的的實質碎求提手以目言之段不能僅是可之段達成的換害較小手與而之必效目的達成目須是可靠具備實達成的該同必之段固然不是侵月性手段時手具有實質關但人必經過酌選對民段碼須是斟擇害最小的手最相政府我而的述的段尤有甚權利侵害較小手比於上述目的之生妥芋有合走推定其困奴對掙不再一負你可接受牛段之十安有效性其其佳客在及性手註二法號子在司院釋字第解釋林本的女任法之見可供參照大官提出不同意書儀而以查及格乎因及服公之客觀艮制應猝本兼涉職權則政比之檢驗府找自危打女交秝卒進行例原則以證明之規範所追求足三全且些主基鼓主生丘圭垚且目之目妥之公共才︳亞與的達成問具的係特邱丘始而心法證及地必使院獲得確信生垚對要掰受合憲宣告得違二比法查標反例原則規定無通過嚴格審準系爭按以規合忠性危子及格字生是系爭本庭就其人法條法條自由與憲第所就及憲所保障身定涉第一應條比合法例則強之限制部分符憲第原保障身權︳其目法上丘妥公共才益之的須為追求忠特別碎要求又目之無其他相同有效段充有功於的速成珌所採手且之基本杜目的而侵害技小手段可女運用其封達成麥三附件︳︳故之公共才垚問危具相才之限制兵其所追求特別重要始之比例原則無蛙金舉性與怎法第勻之號決照憲判字判足資參年第應次以人之防生碎按重要公共利益免民命特別以立及回限山體受直接即難復危害為身健康遭再號理由照按司法院解書足資參釋字第釋堆之基於純粹行政成本考士韜丘安公容訓量僅係號理法由關明在案司院釋字第解釋書主或查於人之立法目認確保員系規定的有為在實爭一而及之全性及便利性可施救災為操作救災器具安行臺年之北政法院度別重要公共利益高等行訴為特參號政訟充答狀保訓會行訴答辯狀補辯字第照縱惟防碎查救器團殿作使消員身高部分災材為操單一其且之目也沒造成影應仍可控制前未達標準所可公以之人證證明分下操作機具具有有科學據資主再認容險管機關亦為身高標準調不可忍的危即公之公分可滿足執行勤務需分調降為仍降消更防位使用之機具與輛皆屬訂θ求有甚單所車訂當人位及人依防組各員所需要做可消員成製單臺法年之北高政院度訴字第裝備與機具等行參年月日照年月日準備程序筆錄號消換之既已可取客之防位使用備機具採言單所裝即則於之限無關化之方訂做消防員身高制邱製式對或之及防任務遂防設安全性便利性是消乎消備操作麥四附件參附件五證麥球一口二證據麥且而故之行政成本才士住你甘姓佑找具行一亦公在可示人之速分無球女預縱使消防員身而未貝二之立烘目的且即之危害︳︳系手規定存在明預而︳切之政才益碎已牛報屈重大迫府勤消再之任性本不同防機關與警察機關務質屬對人之於自然相異類型迥然有別其所屬員會有身務縱年及然而然防自間即體技能要求消業務素質迄另告立已政政立防今已從內警署獨成消署管轄然乃二於而人之試至任免十消防員考事項逾年仍及銓人用試規項與察員同適警察考則警考事警一顯立人人規然法之條例等相關定有怠惰嫌察員事參虹年號決大法官照鈞庭憲判字第判黃霞則之明誠大法官分別提出不同意見系乎規定蔡書人人之於治碎將防及苦年貝吐格檢全採卒烙灶而消員一恐貼之亦有悖於身剪我之要求縱更之甚使將非原住民女性身再採牛胡降為有苦盛行比名士站防主公分政及消防勤右仍政及貝︳二之各柚而所認︳系手規定定非原住民女性身萬採十公必羊為分無任何要性可言消況人火及且防司預防災搶救災害急救護員職緊們消防法條照值現場羅萬象頭技第參其勤入大若所以進入之狹窄空小之消防人員或反可進貝而︳二土成任右系爭規定問又有才於爭取時間又邱上公助於成任務而欠缺避所制定之分林卒足無速盤倘因此欲以及設之安全性利若救災效率操作備與便參六附件七附件麥應人目話以合各消防員使用性作為合憲的的採購乎甚之人段至使求消防員需求的器材作為手有特殊需倘以若已器材設或製造可自購器材執行動務達到計仍設正亟法之定娃格標始存在碎的才限無滿足處準有性礎當基即至人器高等材於防是否有能力操作材與身身消員而必以韌施之艘能然得由受︳期間所實條件無關聯藉使及滿足執任務所需要的條件技巧訓練受訓行始防人並由汰及格能培育合格消員藉核淘不考達人全之以及防自安遂行消防勤務成保障民消員身目的而上尤以之招防標甚述不身高作為募消員準有已之格經諸國納娃能技術作為消防員資要求多家或且於之造礙地區採納對消防任務遂行亦無成障或以之理堅高作為遊選標準實無持身︳系據二放之目屈特另︳重上論結手規定所速成的非︳其接及出對之公才放所採取之手段又不具主大共︳自比必屈速反例原貝要而琳三二反規定違平等原則系爭本以格查是否合平等原則夠朱應嚴標準審乎無按人族階級國民分男女宗教種中華民在次法條定明文派法上憲第有黨律律平等一之七之絕機械法示等原則非指對按憲第條所揭平而人法上地位之質平等上係保民在律實邱形式平等障之本功赤名相同之處理不仔魅丘名求仁上相同要求條人之法保民平正理由之差別符迅憲第障無古參三證球是法之否合平等保障要規差別待遇符等權範所為危之及所採取之目的是否合忘其祝該差別符迂求是短止之而琳出之址我開否存才分扣典規比目一本號號及號第而院第第碎性定釋字第號法院解釋號照司釋字第等解釋參理照由書足資參涉另及人之政鑑於斌跟公我社為廣義參權按危與活及公之公共生秩思之形務執行民參與國家意成原封︳之差別符道兵︳之切比杜才︳所為序形塑密相關除目公益外上之名生其的須為追求重要危生技及格始之與目的達成問亦須有實質關聯所採差別待遇與號法法之相符司院釋字第解乙憲保障平等權意旨理明由書闆釋甚釋擔今防之公之住民女性任消員機碎高未滿分非原身而人公人之糸色艮該民擔任務員機會會已受到禁制等應以之於公政預採取較嚴已屬對服職權暨參權干格之審查標準為原則因復如以族生生傾向等為分類按法規範種別或人及以改生之個特依受有各此分類往往涉堆屬等或上土上之斥或歧視為社孤夠在芋十上或法律排本於此且政治上之去院對等分類隔俋之少技為弱而及格之牛主採以應加強審查適用及格或較為本法號照司其合憲性院釋字第解釋參判斷號理碎院解釋由書閉述在案釋字第查二公之住女性規定除未滿分非原民擔系爭排而以及公上之性任防之格與分女消員資任防至公分之住民女性問存在擔消員資原之格差遇別待故次以以已應查女性成後高難成長身高屬難年身再之人公分之住民改變個特徵查高未達非原身由因人於而從估比類民碎女性無法擔任消防員無評亦法位內見任防之效無參與消防單部意形擔消員成甚之正至他之過至試規則修乃其消成程影警察考定成復之六之政之政治上弱逾成民防帝為勢策人認人之防員救災眾為消防員身高條件與第線消一消月日年訓字第能力相關防署消署而號此認知欠缺證成為函然實根據缺之視高較矮救災能力欠歧行為對身因身據原住民士性打任萬朱速公分之非上論結冬於法於服公職杜之保消防貝之資格已史制忠封扛心寒在丕五出生生古虹注︳如且該碎人以之人而上之視類民係因改變個特徵受事實歧難因人土而且政治上之於孤隔俋的少放為弱勢︳危二於此規定是否合平年原貝採取及鈞庭就系手始之格採羊重為適當違二法過格查反等原則規定無通嚴審標準平系爭且按之益法之目別重要公共利所使規範的應為特目必之段欲之的問應要嚴密剪用手與所達成有勿始格查標合之聯性能通過嚴審裁或完美關而於之要求無違平等原則準並接語住民族元文化極維護發展原邱國家肯定多積保之住民族及文化國應依民族意願障原言家並化利生地及政治文交通水衛位參與對其歡育四證麥捄以並促土地及保扶助其經社會福利事業予障醫療濟其及祖以法之於湖金門馬法另律定對澎發展辦條項固人法文第地區亦同憲增修條第民而之法族惠性差別待遇憲基明文原住民優碎有得作為石楚並人惟之地位及經壬兵非為避免原住民族濟查保阡因之危害而在從丘拉愛直接而土即民之生命身道重大之公先目的找非在於保吐系手規定之扭地次人以係碎原住民法之查任消防貝是否足幽以族治時期來所垃迂及政治兵平往原住民自荷位壬旦亦再之符迸而具備道古性位汪思不平等住民族右老試保阡名額之方式象如改採分一將族經兵政治參能合乎保陣原住民湃定你取貝額又且致族分若錄取之法亦不排松非原住民身碎兵忠要求而為又有效的手段史制女括復公否任以性否到分作為得擔非原住民女身高是達且非之益之依重大公共利其所採防員據為特別消已自必如及絕要關聯前述取的手段亦不具直接對少亦違反等原則平區系二以公綜上是否分別非原所述爭規定身高達以族任住及是否具備原住民身分住民女性可否擔原民其目至公之性可任住民的均非急區分女否擔原別且必目段均不備要關聯且重大之公共利益的與手問具迫自性反等原則再屬違平公貝笫件弟頭人Ξ特佳若試姓苦年人貝考四綜上所述路一並日決宣示或公告之失效及條歉受速忠宣告自本判第第危再證明明用之證供或群球證證註編號名稱或內容備據據號年月北政法院年臺高等行度訴字第日準備程序筆錄號年月北政法院年度臺高等行訴字第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地各國家區消防招格要求員募資四政年月日內部消防署消署訓字第劫函免文之名及技附屈件科其件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內容備北政法年號決臺高等行院度訴字第判年號高政法院度上判決最行字第法號大法出之不司院釋字第解釋林子儀官提同意見書四號韌北政法院年保行臺高等行度訴字第會政訟訴答辯狀五年號北政法院度保訓會行臺高等行訴字第訟政補充答狀訴辯虹之年號決大法官出鈞庭憲判字第判黃霞提不同意見書號法之七年決明誠大官提出鈞庭憲判字第判蔡不同意見書碎比致忠法法公庭日中國年月華民簽陳名蓋人直章具狀韻鄭名蓋人猷律簽章撰狀耀師安任苦人人委任受任猷姓名或名稱韻宣鄭耀陳證身分明文件字號住居所或業所郵區及話遞號電號碼或址電子郵件位人姓送代收名住連址區號及電話郵遞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委請人法法委任因憲庭度字號案件任勾選年第自律下理法教授副授或助教授口學教人理法制或法相關務之任員口所屬辦務業專有請如默訟理人切訟之限果限制表明耀為訴代為訴行為權有一並認諾回之理有捨棄撤代權提八法訟法依憲第條規定出委任書訴提委訟理人證任律代出資格明文件非師為訴比致一法法庭公士怎日上月中華民國年陳人名藍委任韻宣簽章鄭人名受任猷耀律師簽蓋牽","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92,"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4","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吳秦雯副教授1130108專家諮詢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d5cc33a8-deb0-4875-8206-8c7465835b4d.pdf","doc_att_content_real":"吳秦雯副教授1130108專家諮詢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專家諮詢意見書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姓名或名稱吳秦雯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送達代收人送達處所機關團體代表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稱謂職業住所或居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11為憲法訴訟類型提出專家諮詢意見事2應揭露事項3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無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4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5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無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6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7三無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8專業意見或資料9一10二11三121314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內容備註151617此致18憲法法庭公鑒1920中華民國年月日21具狀人簽名蓋章22撰狀人簽名蓋章2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陳韻宣聲請案專家諮詢意見書吳秦雯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壹前言本聲請案主張人民受憲法上保障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為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由於聲請人爭執之主軸為上述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以性別生理條件身高種族原住民或非原住民作為分類標準對於有意擔任警察職務者進行差別對待而此一差別對待源自公務人員考試法之授權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可知倘若人民有意以警察人員為其職業必須通過國家依據法律舉行之考試取得資格方受任用並得擔任尤其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理由書第四段亦曾確認警察人員為依法定程序考試訓練任官授階並依警察法等相關法令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自屬憲法第18條所稱之公職因而上述規定不僅限制人民選擇擔任該職業之自由涉及憲法第15條應受保障之人民工作權更以考試作為擔任依法令從事公務職務之手段顯然同時也影響人民受憲法第18條保障之應考試服公職權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整理之爭點提綱將涉及體格檢查具體標準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列為系爭規定一應係1考量該規定牽連之基本權規定較多本意見書從之並將另一被聲請之法規範儘管法令規範條次在前列為系爭規定二爭點題綱一針對系爭規定一再細分為三首先討論體格檢查之規範目的其次論證以身高資格限制憲法第18條所保障服公職權利之合憲性最後討論以原住民與非原住民身分為身高區別標準是否抵觸平等權保障爭點題綱二則僅涉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確認儘管兩大爭點主要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但本研究意見以為此二爭點題綱事實上存在權力分立之國家機關核心權限疑義涉及審查密度之前提宜先予釐清故以下將以兩大方向進行論述首先由權力分立國家組織之角度論之我國憲法與其他國家不同設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此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由司法院釋字第3號確立擁有對憲法第18條之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進行規範之有權機關依據憲法本文第八章各條文規定應為考試院然而一方面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修正考試院依據憲法第83條掌理事項之範圍考試院與實際用人機關之間如何分享權力存有模糊空間二方面憲法第18條規定之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究竟是分立之應考試與服公職之權抑或應考試及服公職之權尤其本案聲請人在接受教育訓練階段即因身高不符系爭規定一而遭廢止受訓資格尚未正式擔任公職則本案究竟屬於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之整體受到侵害或僅屬於應考試之權受到侵害正與考試權之權限範圍息息相關其次從人民權利保護之角度論之前已論及本案聲請人選擇之職業為警察但考試院發布之法規範設定考試規則的體格檢查標準導致聲請人欲以警察為職業之職業自由受到限制同時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2號建立並受到維持之基礎概念警察既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應屬憲法第18條公職此時即連結前述論證權利性質故本部分將以前述論證結論為基礎遞次討論在此論理基礎下是否本案存在服公職權與2職業自由為保障核心之工作權產生權利侵害之競合關係並確認審查基準加上體格檢查標準係以性別生理條件身高種族原住民或非原住民作為分類標準進行差別對待故最後將檢驗是否違反平等權保障至於系爭規定二事實上與系爭規定一是否逾越權限機關之權力範圍並過度侵害人民相關權利保護息息相關因而將於最後進行討論貳考試權與憲法第18條本案爭點提綱並未提及權力分立疑義但參考聲請人指稱之原因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於判決意見二特別指出考試主管機關因事實上之需要及舉辦考試之目的就有關事項依法酌為適當之限制以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所需之知識與能力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尊重始符憲法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精神司法院釋字第205號及第682號解釋可資參照同理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而言為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有執行公務所需之知識能力及身高限制考試主管機關就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有權依其專業考量而為適當之判斷顯然以聲請人遭受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屬於考試權之權限範圍並提出適度尊重專業判斷之理由接續之意見三四並未清楚說明尊重考試之專業判斷是否影響後續個案審判之審查密度而是在五說明之所以接受系爭規定之身高限制確實具備重要之公共利益且顯然與消防警察人員訓練及工作需要具有實質關聯性主要是因為這些判斷都屬於考試機關固有權限第三人不得擅以自己之判斷代替考試機關之判斷而指其不合法亦即為考試機關充分運用有限訓練資源於培養適合擔任消防警察之人員之政策決定空間內因而無需課以權力機關提出科學證據之舉證責任也因此駁回前審法院認定系爭規定設定身高條件之理由不足為差別待遇之正當基礎3故而系爭規定一之制定規範權限究竟是否屬於考試權之核心權限因此宜尊重考試權之專業判斷成為本爭點首須辨明之前提一權力分立下考試權之核心判斷某一權限是否屬於何機關之問題本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運作之核心爭議而我國過往多數爭議存在於傳統三權分立體系下之行政權與立法權間由司法權作為公正中立的第三者論斷行政權或立法權是否跨越權力分立之界限若以過往釋憲實務初步判斷本案看似並不存在權力分立之問題僅與司法權如何對抽象法規範進行審查有關然而司法權之行使並非毫無界限如果制定系爭規定一之考試權1之所以取得制定此一抽象法規範權限並非源於立法者之授權而是源自憲法保障之考試權司法機關的審查首應確認是否涉及權力分立問題並有區辨權力核心領域之必要方得適當地在不侵害考試權的核心範圍內進行違憲審查而本聲請案之權力分立爭議並非如同聲請案件本身表現僅在於五權分立下之考試權與司法權間因為從司法院函詢考選部之回函中考選部明白表示考試院經參酌用人機關任用之需要並依據前揭法律授權於本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體格檢查身高項目與合格標準也就是說系爭規定一之制定乃是考試權與行政權之協力結果故實則涉及考試權行政權與司法權間之權力分立區辨為釐清此一問題以下將先觀察國家功能於憲法規範文字與功能運作之分工情況接著再連結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進行界定一考試權之界定1.憲法本文與憲法增修條文原本憲法第83條明訂之考試院掌理事項雖經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修正調整但該項第1款考試與第2款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仍專屬於考試院僅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1如果是來自於立法者的授權事實上仍然可能落入立法形成空間而成為立法權與司法權尤其是違憲審查權之間的權限分立問題若屬於此一範疇則國內已有相當豐富論著進行探討4陞遷褒獎轉變為僅具法制事項之權而憲法第85條除中段之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停止適用外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第86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都仍維持既然制憲者將行政權當中選任人事之方式特定為考試並將考試權從行政權中抽離從憲法章節條文之設計安排即可推斷考試權應有其被憲法保障之核心權限再從條文規範次序觀之第83條規定者為考試院所有掌理事項第84條與第88條為組織型態與職權行使方式第85條特別針對公務人員考試制度進行規範第86條則擴大規定須經考試院考選之對象是否表示此些條文都可被認定為考試院擁有依據憲法規範授權之掌理事項不容其他權力機關任意侵奪或取代再觀憲法第86條關於資格訂定規定依法且第87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可知憲法雖然將考試權獨立自行政權又明文規定賦予考試院所掌理之權力事項但該等事項憲法第83條85條與第86條事項所牽涉的範圍規範層次上並非完全一致資格之考選銓定必須依法第83條與第86條之事項與執行則是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加上考試院提出之法律案又未明文限制立法院審議權正如釋字第175號理由書第一段最後段所指之法律案之提出僅為立法程序之發動非屬最後決定從憲法規範條文中因而無法輕易並明確得出考試權之核心權力範圍只得初步確認在不同權限事項搭配有不同之規範方式必須再進一步從憲法違憲審查之司法權機關已經作成之憲法解釋或判決予以探究2.憲法解釋與判決目前從權力分立角度論析關於考試權之相關解釋或判決實屬鳳毛麟角其一為涉及專門職業人員中醫特考不及格規定合憲性之釋字第682號該號理由書第一段先論述憲法第15條之工作權與第18條之應考5試權係屬憲法明文保障之權利接著表示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權保障等憲法原則換言之若國家權力造成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司法審查機關自有權依據憲法原則進行違憲審查但該號解釋理由書緊接著指出惟憲法設考試院賦予考試權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考試委員以合議之方式獨立行使旨在建立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就專門職業人員考試而言即在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有執業所需之知識與能力故考試主管機關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之尊重始符憲法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精神正是對於考試權於憲法條文規範中從行政權抽離被獨立賦予考試院應具備權力分立性之確認加上考試院具備組織上之獨立性與行政權傳統行政一體上命下從之權力運作方式不同而此一獨立行使考試權之組織運作方式係為了建立憲法條文並未明言但由司法院憲法解釋確認須相同適用於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在此論理架構下釋字第682號所宣示之關於考試及格及考試方式其中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應給予適度之尊重當可認定為憲法解釋機關肯定專門職業人員是否具備執業所需之專業知識與能2力其判斷權應屬憲法賦予考試院之職責並為考試權之核心領域然而該號解釋雖全面性確認考試院執行職權之合議獨立性並將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一體適用於所有考試院主管之對象即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但因為本案解釋對象僅限於專門職業人員因此考試權對於考試之專業判斷之核心領域權限若採取較為保守之解釋方法尚難認已經相同確認於公務人員任用部分但至少可以肯定考試權之所以在權力分立之架構下擁有其他權力機關給予適度尊重2亦可參照釋字第682號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頁86惟尚非如釋字第613號理由書之不能侵犯不能造成實質妨礙的強度之核心權限前提在於考試權之運作係以合議獨立之組織方式進行專業判斷至於適度尊重應採用如何密度之司法審查標準是否程序上如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所稱還需符合專業多元參與及透明公開之要求尚未確認另一則與考試權相關者為111憲判字第9號以認定公務員懲戒權力機關所屬為主確立免職權屬行政權之核心領域但同時表示並非不得限制只要未達不完全剝奪或將之交由其他機關取而代之即非侵犯行政權核心領域破壞責任政治並致權力失衡並提及行政院及考試院這兩個憲法上之行政機關確認考試院之權力屬性惟實際上未論及考試權之核心領域綜上所述截至目前為止相關憲法解釋或判決尚未有機會從權力分立之審查角度對於何為考試權之核心領域進行完整確認而偏向從人民權利保護與限制之角度以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為依據進行權利性質與內涵之審查二探究應考試服公職權之權利類型與內涵前述關於考試權之權力核心討論中已先敘明考試院所掌有職權範圍與法規範層次並不相同因而有必要再對應憲法第18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確認人民擁有之應考試服公職權是否都在憲法考試權之權限範圍內尤其本案聲請人在接受教育訓練階段即因身高不符系爭規定一而遭廢止受訓資格依據現行公務人員與國家建立公法上職務關係之成立到消滅之程序觀察聲請人應仍處於考試程序尚未正式擔任公職在此階段究竟從權力分立的架構下應由哪一個權力機關擁有最優先或最適合的決定權又究竟屬於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之整體受到侵害或僅屬於應考試之權受到侵害憲法第18條規定之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究竟是一種權利類型或是兩種權利類型由於憲法規範之精簡性以下嘗試從7我國釋憲實務意見中加以耙梳整理1.類型區辨若以憲法第18條與應考試權作為關鍵字不限欄位於憲法法庭進階3查詢對於解釋與判決進行查詢可得9則結果經檢視將未出現於解釋文與理由書之論述者刪除僅存7則釋字第682號第715號第750號第760號第764號第785號與111憲判字第10號若更改關鍵字為憲法第18條與服公職權則可尋得26筆結果再經檢視調整發現與應考試權之9則結果全部重疊外剩下的部分有9則其中釋字第491號與第583號涉及免職釋字575號涉及組織調整之留任第611號涉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58號涉及退休第717號涉及養老給付第768號對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公立醫療機構醫師111憲判字第9號為公務員懲戒之權屬112憲判字第15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若再進一步單以應考試為關鍵字進行搜尋得到447則結果刪除後除了前述已經篩選之解釋判決後餘下釋字第155號使用應考試之權341號兼用應考試之權與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205號618號使用應考試服公職之權268號第546號使用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575號使用服公職之權利為避免遺漏又再單以服公職進行搜尋又再從87則結果中得到先前未搜尋到的172號243號266號483號使用服公職權釋323號釋338號釋396號釋430號釋446號釋575號釋605使用服公職之權利由以上初步觀察解釋文判決以及理由書理由當中之用詞當可明顯發現關於憲法第18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究竟屬於單一或兩種權利類型如何進行區分與概念內涵為何不僅不清楚也似乎未有一致標準必3釋字682715730736750760764785與111憲判字第10號4釋字第66號無解釋理由書釋字第525號使用參與轉任公職考試或取得申請比敘資格乃表現其服役之初即對應考試服公職可獲優待具有信賴之客觀具體行為8須進一步探究權利內涵文字2.權利內涵從上述相關解釋判決之搜尋後檢視其內容雖可大略整理出脈絡但仍發現目前釋憲實務詮釋認定之權利內涵存有相當曖昧模糊之處1應考試權著重於確認考試程序不論是單採應考試權或應考試之權或是將應考試服公職以頓號區分或甚至只單引憲法第18條相關權利內涵都以正式擔任公職前的考試程序認定為主釋字第155號於民國67年作成從考試院之機關權力認定具有職權訂定考試規則及酌採適當考試方式之正當性同時認定六十三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暨同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所定之實習乃實地學習之意與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稱之學習同係考察試驗應考人才能之一種適當方法仍為考試程序之一部並未侵害人民應考試之權此一將實習學習階段列入考試範圍並將應考試權獨立於服公職權這樣的見解也在後續多號解釋同時或分別獲得確認像是釋字第268號則是將應考試服公職加入逗點分開表示人民依法參加考試為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必要途徑且將此資格連結人民之工作權似乎將考試權與工作權合併進行審查釋字第341號承釋字第155號之相同意旨認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考試規則如未逾越其職權範圍或侵害人民應考試之權利即無牴觸憲法將訂定考試規則侵害人民權利部分認定為侵害應考試之權力而非服公職權釋字第429號僅使用憲法第18條並未使用應考試服公職之用語不過與釋字第155號相似認定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筆試及格後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訓練既為法定考試程序之一部9分將筆試結束後之學習實習訓練都認定為法定考試程序之一部分釋字第546號係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被核駁解釋當中以人民之被選舉權為保障對象但理由書第一段不但使用頓號將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分為兩種權利並且明確說明應考試之權係指具備一定資格之人民有報考國家所舉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考試之權利服公職之權則指人民享有擔任依法進用或選舉產生之各種公職貢獻能力服務公眾之權利不過其中仍有並列但不加頓號但實則偏重於考試程序者如釋字第205號可謂其中較為特殊者因為該案係針對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因為報考資格限定引發之平等權爭議案件偏向屬於設定考試資格之爭議類型但解釋文並列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以因應事實上之特殊需要有依序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特定目的係主管機關依有關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法令而為旨在使考試及格者依原定任用計畫分別得以就業或取得任用資格符合實質上平等認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之規定尚無牴觸2應考試權區別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釋字第682號也以應考試權為主但因為並非以公務人員為對象大法官一方面闡述應考試權之範圍認為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5涉及工作權之競合保障並從考試權之權力本質以適度尊重的方5解釋理由書第一段所揭示憲法第十八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又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之意旨國家須設有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之公正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權保障等憲法原則1067式選擇審查密度法律保留的層級化保障上採取相對保留原則平等權之審查對於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以合理關聯性認定8非恣意選擇過關釋字第750號是針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該理由書一開始就從憲法第15條連結第86條第2款與第18條規定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認定性質上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因而應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3服公職權以任職後之相關權利保障為主早期若干並與特別權力關係連結釋字第243號單獨使用服公職權與第266號第491號583號皆對公務人員免職處分進行審查其中釋字第491號闡明該權利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建立相關制度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亦應兼顧對公務人員之權益之保護第583號與該號解釋相同對於懲戒法制認應建立相關制度6理由書第一段後半部惟憲法設考試院賦予考試權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考試委員以合議之方式獨立行使旨在建立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就專門職業人員考試而言即在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有執業所需之知識與能力故考試主管機關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之尊重始符憲法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精神7第二段論述專門職業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暨及格標準之決定關係人民能否取得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對人民職業自由及應考試權雖有限制惟上開事項涉及考試專業之判斷除由立法者直接予以規定外尚非不得由考試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以命令規定之..明文授權考試機關本其職權及專業判斷訂定發布補充規定考其立法意旨即在賦予考試機關依其專業針對各該專門職業人員考試之需要決定適合之及格方式暨及格標準以達鑑別應考人是否已具專門職業人員執業所需之知識及能力之目的..尚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8第四段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並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相關機關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雖與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及應考試權密切關聯惟因考試方法之決定涉及考選專業判斷如該分類標準及所採手段與鑑別應考人知識能力之考試目的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為確保考試及格者之專業素養能達一定之執業程度立法者即於上開規定依應考人教育養成之不同舉行不同考試並視需要於錄取後施以實務訓練或學習相互接軌配套期以形成合理之專業人員考選制度..為考試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所為之專業判斷與鑑別中醫師特考應考人是否具有中醫師執業所需之知識技術與能力有合理關聯性並非考試主管機關之恣意選擇是上開考試院發布之系爭規定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11323號338號涉及官等審查僅論服公職之權利396號懲戒處分430號駁回軍人續服現役446號懲戒處分610號懲戒處分也使用相同用語以訴訟權為主要保障依據611號解釋文使用服公職之權利服公職權利強調法律保留原則第483號使用服公職權利以調任為審查客體理由書第一段肯認憲法上服公職權利乃制度性保障第575號解釋文宣示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此段文字後續於第596號第605號第658號第707號第781號第782號第785號112憲判字第5號後援引釋字第764號涉及公營事業人員與釋字483號基本上都僅論服公職權但是在內涵論述較為簡略僅言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公務之權利但特別指出公務人員有各種類型.各類公務人員性質不盡相同接著以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規定認定就其內容而言肯認立法者原則上容有一定政策形成之空間並得依各類公務人員性質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規定但並非屬於考試權之形成空間此一論述於後續111年憲判字第10號亦重複使用釋字第768號關於公職醫師兼有外國國籍之解釋與前兩號解釋雷同但清楚指出公職為特殊類型之工作以下爰僅論服公職權將工作權的討論與服公職權分立且特別提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屬憲法第18條公職之範圍其代表國家履行公共任務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因此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適於擔任公務人員應有較大裁量空間但並未說明此處之國家所指為何權力機關最新一則相關於服公職權者為111年憲判字第10號完全與應考權無12關但因為涉及平等權判決直接以憲法第7條第18條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稱之也再次肯定服公職權為制度性保障只是權力範圍擴及汰除其勻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旨在保障人民得依法擔任一定職務從事公務國家自應建立相關制度予以規範包括對不適任公務人員與警察人員之汰除機制4服公職權概括考試資格並將權力分享與用人機關此權利內涵論述方式從釋字第715號開始出現雖在釋字第760號再次被使用但內涵並不完全相同釋715號解釋文揭示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似乎開啟服公職權不區分應考試服公職之方向首先理由書第二段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乃承接自釋字第42號建立之公職最廣義定義認定志願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為軍中基層幹部係依法定程序選訓任官並依國防法等相關法令執行訓練作戰後勤協助災害防9救等勤務自屬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後以人民依法令所定方式及程序選擇擔任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以服公職之權利自應予以保障並以考選簡章中之規定作為審查對象認定該規定所為消極資格之限制使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參加系爭考選因而造成其無法選擇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公職之結果自屬對人民服公職權利之限制本號解釋與釋字第205號相同都與軍人考試有關只是本號係尚未取得軍職後者是已經具備軍人身分者但相同都是對於報考資格進行限制是否因此採與該號解釋相同之解釋論理方式不區分應考試服公職9關於此論點李震山大法官之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軍職作為公職除軍法官外皆無須經考試院所舉辦之國家考試即可取得服公職之權與須經國家考試方能取得公職者一併納入憲法第十八條服公職權之框架下論述除不當擴大服公職權之保障範圍外使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之關係更加撲朔迷離13而視為單一權利即服公職權然而本號解釋與先前682號解釋以考試權具有專業而適度尊重考試權對於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考試資格之決定權迥然不同本號解釋理由第三段說明係由立法者基於國防事務之特殊性及專業性授權國防部訂定並於第四段接續說明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為達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之目的固非不得針對其需要而限制應考資格此係主管機關裁量範圍本應予尊重最後在法律保留原則審查過關但認為並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釋字第760號也採取相同權利內涵論述方式對於因為訓練機構差異而導致之任用資格差異以應考試服公職之權進行論述儘管看似微調了先前僅論及應考試權並建立實習訓練為考試程序內一環的釋字第115號第429號但本案原因案件導致違憲結論之重點程序階段為考試筆試錄取並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後續取得之任官資格及職務任用資格差異因而實質上並未將訓練階段全部納入應考試服公職權之權利內涵範圍由以上對於憲法第18條之相關釋憲實務意見整理可知歷屆大法官們對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究竟應為應考試權服公職權或是應考試服公職權一直未能釐清本聲請案之爭點提綱一二以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論述問題未可知憲法法庭是否欲透過本判決嘗試建立未來憲法第18條之權利內涵雖有相當難度仍殷殷期盼二考試權之核心應連結憲法第18條權利內涵目前不僅釋憲實務未能從權力分立的角度確立考試權之核心領域也未能清楚明白建構人民受保障之應考試服公職權概念區分與權利內涵但14事實上已經有具有流動性之框架呈現本意見書爬梳以上釋憲實務見解並從現行五權分立憲政體制之架構出發基於五權分立平等相維之我國特色權力機關分立現況暫無變動可能國人又普遍信賴考試制度與其弱化其功能還不如正當化與專業化其職司考試權之權力運作以憲法規範條文為基礎配合目前多年實際情況與需求建構考選力求專業性公平性銓敘保障全面化完整化之權力核心價值基於此一前提憲法第18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除了原本釋憲已然逐步建立的若干權利內涵外也應可從人民與國家間之公法法律關係進行觀察與建構亦即與私法關係不同人民與國家之間並非存在相對應之權利義務關係當國家有行為義務或權限時人民未必因而取得請求權在我國憲法專設考試機關又明文規範人民擁有應考試服公職權將憲法第18條分立拆離為應考試權與服公職權一方面作為人民因而得請求憲法考試機關針對公務人員之選拔依據憲法第85條前段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履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考試權限以保障人民從事公職之應考試權更能在釋字第483號已然確立之服公職權制度性保障下併立應考試權之制度性保障框架另方面由於憲法第86條又將考試院考選銓定擴大及於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之執業資格而此等人員並非全屬公職因此本部分應著重於人民以應考試權為請求規範基礎要求考試委員遵守並履行憲法第88條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經專業判斷後提出法律以訂定執業資格之義務詳言之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之權利主張應以人民選擇之職業類型分別論斷以是否為公職作為第一層次之分類標準因為公職儘管在釋字第42號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定義範圍甚廣但強調的應是與一般私領域勞雇關係不同的釋字第768號所確立之與國家間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首先公職必須代表國家履行公共任務提供的工作內容代表較高程度的公共利益與一般私人工作以維持生計或其他個人價值實15踐為主要目的不同其次應考試以達成服公職權之實踐經釋字第760號認定為屬於廣義之參政權人民得以透過擔任公職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執行公務並且形塑公共生活秩序讓自己成為國家權力機關之一份子不再是單純被國家決定之受治者而是具有主動形成公共意思之統治者因而公職不同於一般職業服公職權與我國以職業自由為保障中心之工作權基本上不宜將其認定為競合存在應與工作權保障分別論析就此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於本院的判斷一2.之詳細論述意見非常值得贊同也正如釋字第768號所指出公職為特殊類型之工作當人民選擇以公職作為自己之職業其相關權利保護之主張與審查應以應考試服公職為主要而不再適用職業自由之審查若人民已經選定從事公職接下來進入第二階段之分類本意見書認為應以是否獲得正式任用作為區分時點人民在尚未完成考試權機關所設定之整體考試程序獲得考試及格確認並受任用之前此段程序擁有的權利為應考試權因為人民尚未取得公職身分尚無從以擔任公職之期待地位請求服公職權應考試權著重的是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考試權力機關有義務以公開透明增加參與的方式經由高度的程序性保障提出具檢驗可能性資料之依據合理說明其所建立之考試制度包括考試方式內容與進行程序等手段具有達到公開競爭之目的具備必要性且實踐考試制度之各項手段與目的間未顯失均衡在這樣的情況下基於考選制度之實行應屬考試權核心自擁有較其他權力機關更關鍵重要之決定權服公職權則適用於已經獲得正式任用者著重於讓人民執行公務之行為有所依循因此必須有完整的法規範規定使人民得以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並在執行公務之際確保自己受到身分保障擁有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就服公職權部分因為擔任公職之人民已經成為公共服務機關之一員為自己任職之行政機關履行職務與考試機關之關係已經不如行政16機關緊密就此部分考試機關對於公職權即未必具備較行政機關專業的核心權限而有與行政機關共享之可能另需提及儘管我國在發展考試權與憲法第18條之相關制憲史釋憲實務論述上較少從革除世襲統治之角度進行法國法上關於近用公職10平等原則leprincipedégalaccèsauxemploispublics與由111憲判字第10號首次使用之平等服公職權也未必完全相同然而釋字第682號解釋理由書中提及之公平公正考試制度之建立連結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即可得知不論應考試權或是服公職權都是為了確保人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不因不符合平等權保護之區別標準被差別對待而無法公平地透過公開競爭的考試方式擔任提供公共服務之職務背後的理論思維事實上應該是希望提供每個人民相同機會參與公務執行之機會而不是只有具備特殊出身或擁有較多財富者才有機會掌握國家機關自然也與擔心世襲或階級極權統治的復辟有所關聯正如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第六條後段規定所有公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除了德行與才能上的區別外應依據其能力平等地取得擔任一切官職公共11職位與職務的資格儘管事實上依據社會學的研究職業的選擇仍與出身與財富息息相關但從規範層面言法律人所能努力的也只有在制度盡可能地建立促進平等結果的法規範故接續將以本部分建立之基礎對於本聲請案件之爭點進行具體分析參應考試權與平等權之審查前已論及當人民主張自己選擇職業之權利受到國家權力機關行為之侵害時若其選擇之職業屬於公職即不再論以職業自由為主之工作權10EDELFrédéricDeuxsièclesdeprincipedégaleadmissibilitéauxemploispublicsRevuefrançaisedadministrationpublique20122n142p.339-367.DOI10.3917rfap.142.0339.URLhttpswww.cairn.inforevue-francaise-d-administration-publique-2012-2-page-339.htm最後瀏覽20241211法文版可參考法國憲法委員會網站https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le-bloc-de-constitutionnalitedeclaration-des-droits-de-l-homme-et-du-citoyen-de-1789最後瀏覽20241217進行審查而僅以憲法第18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進行論斷接者再以受影響的階段區分如果人民尚未正式獲公職之任用應先判斷應考試權是否受到侵害而非進入服公職權之審查本聲請案之當事人係於訓練階段被發現因身高不符而遭廢止受訓資格尚未正式受公職之任用因而本案將以應考試權作為主要審查之權利規範且系爭規定一由考試院修正發布儘管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與第9條第1項規定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且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體格檢查但該項法規範制訂權仍應專屬於考試院並由考試院依據職權決定是否參考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故本案將檢視考試院是否在權力分立下依據其實質權力遵守程序要求而作成符合建立公開競爭考試制度之決定以身高作為符合考試合格資格之要件並在身高標準上依據性別與種族再為差異對待確認其規範目的是否侵害應考試權抵觸平等權保障一對考試權專業判斷之檢驗對於規範目的進行論證前事實上必須先確立本案是否屬於考試權之核心領域因而應該在權力分立之架構下適度尊重考試權之專業決定權因而採取寬鬆審查為確立是否落入核心領域首應判斷系爭規定一是否確實由考試機關依其符合憲法建立公開競爭制度要求而予以制訂若是自應尊重考試專業若非則應以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理由書第五段指出之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符且此等差別待遇是否合於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判斷應由訂定以差別待遇為考試資格或及格標準之國家機關具體說明並舉證所要保護的具體重要公共利益何在考試手段與該公共利益間有何可資檢驗之實質關聯存在才能通過此審查標準1812由聲請人歷經之審判判決書憲法法庭網站上公開之關係人意見書綜合可知系爭規定一之訂定源由主要考量警察消防人員負有社會治安維護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捍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責工作性質特殊繁重且具有危險性尤其消防警察從事消防救災救護過程中必須使用特殊器材搬運擔架救護等工作因而必須具備一定標準之體格體魄與耐力以因應各項警察消防執勤及應勤裝備所需而身高性別與種族差異乃用人機關考量災害類型多元且時時難以預測救災救護勤務多樣且情況常屬急迫消防裝備的合適性大型設備器材操作之可能性及安全性國人體格平均身高國外消防員選用制度之參考等而來在內政部消防署111年12月29日消署訓字第1111702423號函當中逐項羅列並引經據典加以說明然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見解四2.表示102年103年間曾由內政部召集警政署消防署對警察身高條件進行檢討當時會議中討論決定建議還可再調降3公分在駕駛消防車輛與操作機具上也還能承受是考試院最後基於種種考量未修正系爭規定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33-135237頁消防署另以109年4月27日消署訓字第1091700527號函說明內政部確曾以103年1月2日內授警字第1030870006號函下稱內政部103年1月2日函向考選部建議系爭規定所定體格檢查身高標準應修正如上案經考試院第11屆第271次會議決議交付小組審查會審查後由同院第11屆第272次會議決議仍維持系爭規定體格檢查身高標準不變並有內政部103年1月2日函考試院第11屆第271次第272次會議紀錄及考試院小組審查會審查報告等在卷可佐故而儘管用人機關內政部消防署指證歷歷但誠如前述理論建構中引用司法院釋字第205號及第682號解釋認定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尊重並不表示具有建立公開競12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2203id350846最後瀏覽20241219爭之考試制度之考試權力機關只要有經過審議就取得應被尊重之空間而是應該以公開透明增加參與的方式經由高度的程序性保障參考用人機關提出具檢驗可能性資料之依據經過機關內之專業審查後方能取得其所建立之考試制度包括考試方式內容與進行程序等手段之正當性從考選部112年4月7日選特三字第1120001101號函提出資料事實上與內政部提出之資料並無實質差異也無法看出考試主管機關對於警察人員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如何透過其專業考量而作出判斷如果考試主管機關所謂的專業就只是援引實際任用公務人員之行政機關之資料未能提出依據自己專業判斷而作出之說明也未以公開透明增加參與的方式進行決策則實難以機關功能最適理論並以考選制度之實行應屬考試權核心即寬鬆接受考試機關提出之理由說明亦即從考選部提出之相關資料與說明尚無法論證在本案中考試機關確實透過其專業進行考試資格與方式之訂定因此必須檢視目前考試機關與用人機關設定系爭規定一是否能具體說明並舉證所要保護的具體重要公共利益何在考試手段與該公共利益間有何實質關聯存在二規範目的之確認與平等權審查首先依據前述考選部內政部消防署提出之相關資料儘管身高要求係參考衛生福利部調查統計之國人身高標準依性別差異而制定但是目前設定之男性165.0公分女性160.0公分用人機關曾向考選部建議調降3公分表示目前系爭規定對於非原住民者之身高標準即便降低也未必導致用人機關主張必須採取現行身高標準之公益性與必要性受到影響否則用人機關自無可能於102年103年提議降低標準目前關係機關以系爭規定一屬於考試院權責主張考試院具自主決定權但又表示服公職權事涉國家公務人員選拔事項應從事物性質機關組織程序觀之由用人機關提報實際需求考試機關以合議制方式討論決議當屬最適僅以用人機關需求考試機關合議制之決策方式作為決策審查密20度降低之正當化理由然此一立論不僅行政機關與考試機關於應考試權之權力事項上之分工顯未能釐清考試院目前與未來合議審議甚至可不具理由否定用人機關降低身高要求僅以合議程序作為自己權力運作自由空間之擋箭牌實非屬權力分立制衡權限之正常方式畢竟合議之形式程序並無法完全杜絕決策恣意合議機關仍須基於具檢驗可能性資料之基礎提出符合專業並合理之說明就本案言用人機關與考試機關在身高標準有降低可能性之情況下未能合理說明不進行降低之理由主張合議制即不受審查並不符合考試權得主張應考試權為其核心權限之權力分立運作論述其次回到身高標準設定需要之實質面再進行論述關係機關雖一再強調現行身高限制確實對於外勤勤務有所影響然而縱然肯定身高確實具備對於警察尤其本案之消防警察事務進行之關鍵影響性但何以是男性165.0公分女性160.0公分關係機關始終未能說明甚至目前現職警察的平均身高為何此一身高對於現行警察業務進行順暢是否確有影響也未能提出資料以充實其論證因此實在無法在現行資料與說明基礎上認定其所採取之限制方式能夠有效達成警察履行公職內容活動之目的手段之公益目的性並不該當自構成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侵害對於原住民應考人分別降低7公分與5公分之身高要求僅以原住民身高較漢人矮小為理由也未能充分說明並提出科學資料為何不是6公分與4公分或是5公分與3公分基於促進原住民參與公職固然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l0條第11項第12項規定所揭示基本國策之目的但此一差別對待手段仍非任由行政機關與考試機關恣意決定標準仍須提出說明其所採差別待遇與手段目的之達成間之關聯性然本案資料中全無對於關聯性之說明縱然採取最寬鬆之具備關聯性即可之審查都不具通過之可能性更何況以種族作為差別對待之分類標準本身即為具違憲可能之可疑分類本應當至少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則系爭規定一區21別原住民與非原住民身分性別而為不同身高限制標準自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最後倘若關係機關最後可能再次提出相關補充資料以證明系爭規定所採現行身高標準確實有助於警察職務之履行且具備必要性但目前世界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締約國都紛紛採取各種適當措施以消除個人組織或私營企業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在公職任用方面基13本上均刪除體格要求之形式規定並進行職務調整改造以積極促進身心障礙者應考試服公職之機會我國既然已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宣示履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義務之決心關於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相關資格條件設定本具有調整精進之必要繼續以行政職務履行習慣推遲相關制度改進並非妥適肆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審查最後關於系爭規定二所稱必要時有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部分法律明確性要求多次經司法院大法官於解釋判決中揭示並非要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或必要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自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選擇適當之法律概念與用語如其意義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人認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原因係以考試院基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授權所訂定之一般警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1項已經要求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既然該醫療機構已經確認體格檢查即無必要再經過體格複檢依據關係機關資料說明偶有醫療機關審查寬嚴不一之情況為避免機關未來用人實際遭遇困擾甚13以法國法為例法國的公務員主要分為中央地方醫療類型之公務員自2022年11月27日起地方公務員不再適用一般性體格檢查的要求參見法國地方自治團體公務員機構網頁說明httpswww.cdg68.frblog20230307suppression-de-la-visite-daptitude-physique-dans-la-fpt最後瀏覽20241222至影響考試公平性因此在受訓期間若經實際檢視發現有實際身高與體格檢查表不符合之情況訓練機關基於確認符合考試訓練資格之權限並確保接受訓練者符合未來職務執行安全與必要之公益目的自有再行進行確認體格之必要並未對於受規範者造成突襲也非完全無法預見自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3","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94,"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5","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1130101法庭之友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0c5db71-ff94-400d-bbe7-c2de496e2229.pdf","doc_att_content_real":"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1130101法庭之友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訟法法之防限憲庭友意見消苦察身高制訴書院法︳號案號年度憲民字第日件收法庭之法人友社團台侶益推動盟灣伴權聯士潘理人代天表慶事長臺號設北文山區均市景福街代理人許秀雯律師設言含長安才辜彥箏位址電子郵件律份謝孟師同設上電子郵件謹憲法法法法理為憲庭審旨依法呈法之庭收揭犖請案件提庭友意見書碎法之甲庭友應露項揭事本法訟上θ項依憲法規法之法人訴第條第定庭友社團台ㄔ呂益推灣伴權簡動聯盟盟明稱伴聲律與壹見由理人在人本意書係伴盟代雯律謝孟撰許奔師師共同寫當事人工理人關係或其代無分或合作關係相意見之關專業或資料準備或未亦出人人理人之提受當事關係或其代金報酬助他錢或資無其提供金錢報酬或助資Σ律許工理人金人貳謝孟為伴盟支作代師薪員秀雯律師則為伴盟不支薪併之此義務律明師陳共頁頁第研θ多乙主及理由意見張本書壹本案基礎事安但人受間經體檢認與消防察類別試獲錄取訓期一聲請參警察特考警考不下θ人人規公公種試般察員試則定身高分符務員特考一警考條款試規規定本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稱警察考則第第考女為一男公及性之體格檢查不合格高性不分一身男女公公及及但住分性不分性不不分具原民身下公及規受格止分稱系爭定故其訓資遭廢提原經二訟經北政法人駁回政臺高等行聲請不服訴願被後行訴生碎撤年號人主理政決認由機院度字判聲請張有銷行關訴第生其理人韌之上駁回決定決由止受格處分暨開訴願判為廢聲請資並一以法分之量憲容進行差別系規定所謂國民平均身高布考非許爭且以之人防出體證說明高待遇重要公益用機關消署亦未提具據身流人主之理必於諸個體觀板進差別待遇合要關聯訴或群刻印象行的歧視性定見其而二人目防重救災救護與般行案應項為消警察職責在一本聲請考故以立之政法於般政高限察勤務別不能外國例對一行警察身警有且限之合理由證顯示加大渥太制作本件消防察高制事卷拿為警身至日數地方限英國倫敦美國賓州乃亞洲鄰近國家本多均未華市市菲年也於西元除防限制制消防員高律賓廢消員身高身生始三認體能效作章而器使為消防察需具備一定身素質條件有操車即警再而亦材可透過設定體能檢測門檻或訓練計畫成績門檻為篩選非等限人以此人可改之差遇方制民應高限制等非力控制變別待式考身並理公之合差遇而違反則試服職權利形成不別待平等原共頁頁第最消經政上工然行機至法院法院改認關訴最高後高防作需要定一而則之標體格體格之重目政人準身高為要求要項行機關參酌國平依及以均高並性族差固限而身慮別與種異其有權系爭規定要求將來尚廢公可能擔任防之女性以上理消警察身高達分屬合等等棄判上北開臺政法決決人敗高等行判聲請訴法之主貳本庭友張性族設系圭主以別定不高門檻標見一上種目身準足系爭身高亦限並制非真女職業格與該公度運之大能性資職制作最功無關是刻叔印而且已流於歧視生耳涉有一條公及法本件為職試憲應試服公之考第考職權利廣義參但則即工政之上以權性質亦應徵本質屬作本件身高作為門檻需乩斑或考量真實職業資格稱善意職此業資格此公一基本問題觀工人條主務員亦性別法之有平等作第雇對求職或受僱招募再不甄配試進用分發置陞因性性傾而考績或遷等得別或向有不工差別待遇但性僅合性此限之作質適特定別在適用明即參工條項項性法至別平等作第第第規定係二理上之主以格指學所稱真實職業資當雇宗教信生別或原國籍仰必之艮以上等條件作為求職或受雇制開條件該應聘受之時為僱職則必且正之理務所須具備為事業單位運合要為限如否上常需開臺限視北政法年號制即屬歧高等行院度決意訴字第判旨照參究用三必人查本件消防警察身高限制竟是否為職務之須就此機關始防細以消署迄今仍未詳敘明其職聯終泛泛救務關所謂身高與災救而於勤務關聯甚密災幸備器矮小使用限車裝材對身高較有所共頁頁第故屬之人限合規定依生福利部統國平均高作為制制系爭據衛計身理限云云制再究四兩絕法防從敘明竟哪些章器材是高較低對無然消署未有車身則假比而設如全器之舉言輛使用有其占部車輛材例為何例車但其種種只受限而無法使用餘器材種類共有其中有會身高則碎允少之限於僅因矮小無法使用種使用則不會受身高身高較能即比之全面止防之否而合器材禁其任職消警察權利謂為適當符則例原考高五器定之及標化選部稱各式應勤裝備具均有一長度準再再若將下之法用之規格定高限限制可能有無使操作未有一身而如致以而器高矮可能難使用特定車幸材非情形實則身較導則只改以兩絕法使用要能否使用特定器材幸作為篩選標準對無車實一此以之可須絕限制門檻言時高與能否執行即無身高為對易身至但之比知僅能稱或存在關聯性關聯程度與例未並職務多許遑必而認格論應器不能絕要條件屬職業資各式勤裝備稱為對真實並化之絕定圍內調整和客可能非鐵板一塊對不具在一範其實有製可更變更六空艮可明限並格之照服員高制案瞭身高制非真實職業資如參身中規於理θ少空空名格由間航公開招服員時定報資為女年華考男公以公以上性應應分性應高應達分考身高達考身嗣條認上法上經北政府動局定開限制乃就業服務第第臺市勞屬國以日空公空貌歧視而至今內各航司招服員時項容予裁罰時募而改以站立啟已取高限制光腳可開行李艙作為錄取標準均消身工此亦國民航組作手冊建議標準為際織身且七以之必之言與器材使用無絕對然關聯身高測量替代實際申高更一以之誤體能器材使用測試是典型偏見歧視為身高較高較為共頁頁第卻身優越忽略個體之體能差因間異高較高仍有可能肢體協調性身而較差形成器材作礙矮也可能因靈活操障高較有動作或訓練而紮可熟練作器材實操再考ㄟ下上依述量規定出限所系爭未提身高與執行消防勤務存在何即下必以要聯性艮限人任防之等關身高作為制民擔消警察應考卷年之月θ試服公絕內之防回函日職權對標準系爭消署故庭函文此甚至注覆鈞對辯稱勤務執行重團隊協調合作消防於參人宜過配上始云云員身高不低團隊搭能確保勤務執行效率頁防回函北政法訟系爭消署第在台高行院程中更稱等訴序身再在須距之材矮小與身高差過大執勤同仁共同搬運患承受更傷時易大重云云如量造成職業傷害隹團成高落差過大果隊員身真會何以造上之之成問題未有高限格限制益徵高下艮格身資身資已且限之人以制乃偏見下產物過度侵害民應試服公係實考職權身有此人以改之理高等個難變徵不合差遇甚明特為別待違平等原則系尤有進爭規定於多高限制下以更性別種族等嫌疑分類而為複形直接差別符過製並強化男強女弱偏見誤交性之等謬成織歧視系一工以經查防回函內容自防救救爭消署承消災護作團隊作戰為原參則尚無亦不應因低可些之規身高較即排除某勤務定系爭勤頁人防回函論防消署第亦即無消員身高為何務內容均相同則二以此性族而區之如果別種分不同身高門檻意義何在果身高於公公之住性之分原民女與身高分非原住民男性現行系爭則公規可人並定下均成為合格消防員執行同勤務無異稱高等身又而已可因分妥善值勤何須應性別種族不同分別制定考原非非公公公分民男性分原民女性分民性原男之繁複身高門檻規定共頁上頁第本更縱一三以之理此就僅是留高艮制合性是據觀案問題不僅停在身此人設限用人餘地為假設語氣但用機關然假身高制為機關判斷區以之依應性族不同分不同限制門檻是否可更進一步據考別種如公再理之性只分通過高門合性換言果原民女要身高達即身何卻以必系民或女性須通過更高身高門檻爭機關在檻非原非正以以理由是性此決定性別種族進行分類是否具備當否別種處再人以次族個難改變之疑分類為不當差別待遇等嫌四號法如之而法院已闡明規範採取性別分類形司釋字第解釋業因以以之人之差改變個徵歷史性或統性刻板成別待遇係難特系印為本可疑類差遇之標院應採中度標從嚴審查象等分別待準即準本本號至院照意旨案少應採中度從嚴審釋字第解釋參等而主政張之寬查標查標準非行機關鬆審準或即五虫馬主認上防回函可窺出絲跡相關管機關為細觀開系爭消署朱不族之族息同性別或不同種平均高有性別種與身高息相關身係因族之而差此規定之分類根不同性別種平均身高所異系爭據實而必以云云然上設想一廂願未符合事定符實質平等開屬情說明如下實種族類之分問題可原於住族之內差異個別差異能大原民與非原民外民部與上以人差防回函量住民高較漢矮小部異開系爭消署考原身以條法及住公現憲修條文第為促進保障原民參與職實增第故項項之及規示之國定較低高標第定所揭基本策有身參頁人防回函住民高漢矮小當準消署第將原身較然以此規族類之敘述是否成系爭定種分基礎真實該目族族之老法規明白認定住民已是否存前我國原有並之必矮小況又我國原住民不然為漢在身高較情非共頁頁第亦如人可能他族尼人化為其裔印越南民我國原歸則非又必又民高是否然於而身高原民原民與非原民所生子女應依循原民或民認抑依法系爭非原身高門檻定或僅須據定原民份認定身上申漢之言防回函將住人開消署原民與非原住民未二二立分類進元之元種行對能看到原住民分內部歧異身多漢廂認老於人一情願為原住民高矮民已不合身非原本完且該函上於人事實更將非原住民同全實質等漢未亦口他族人考慮其裔國民嚴重忽視我國組元化之成多事實再性之別分類問題性類於別分除有內部與個別差異可能大不同性之差別問外部異以之現面細象外下向尤應進思步一但我法法國就原住民分尚律定性全法身有義對別則無律戶政上之定義現行行性登記依政依實務別據為機關戶碎依猝法款目理籍條出生登記生第第第辦時據新兒出證但生明性性而記位如所載男或女登性別欄新戶生兒出生證明記性明政載為別不機關則會要求民眾應另提性色體檢查結證明認染果或診斷書確為男始內理年月猝或女性記政日得辦別登部邱猝冷號台內戶函上字第參照但也不是事實所有人與實性上以的染色體是務期不少性長來有均二化之別多樣形被迫削足女的登記上情適履在男與擇我僅之之一換言國現行戶籍出生性別登記係略依粗生之而據新兒出生時醫判定然生並純學別非粹客而並心生理理理觀的是綜合生與之雜現社事實複象有是人心面人理之會關係層存在隨著個生性之性別發展共頁頁第碎可而認性現能於出生指定性別有請別同與別表有別申此之認主個之公受憲法保性別同自權與變更需要為民障我法記之人尤國戶下性別登性料隱私權須強調籍資人之理體相性概並指生構造或染色與荷爾蒙關別念非專此年號經政法上決徵高行院度字第判別特業最明所闡在系職之況規之性欠缺性定下定所稱男是別義情爭政人指特是國現行行務准許或女性究竟何別在我實內月日少年理性更之況下政部內授中民辦別變情再非猝號如函照應原住戶字第釋參設某考身此公該生登記性性分時民出時別為男高為之但因合規定而法取試任用格應會為不系爭無得考資考是如因認因而性登記女性否該應性別同素變更別為考認規而格可符合系爭定適即再認以記性上設否定應應出生時登別仁如開例答案為為考顯正理記之由而否定性別變更登為其標係無當其事實準絕差法對該應考為別待遇非適則如反欲之上設定規定高門檻所達成開例為肯系爭身又以人之況之目何格同性不變的係為何在應考一情僅之因記可用不高標下其性別變更登即適同身準一出換公之個方位分民跨性別男性式舉例非原一性登記將合生指定性別為女性如果不變更別符系但記如依自性認去變更性別登規定果希望據身別同爭我此失此試服公之案例中們可則將喪一應考職機會在僅系此以規定逼迫性別公民能就清楚看到爭無異種跨其二認應試服公利做出的選擇荒其性別同與考職權擇一共頁頁第生謬性不言而喻再系簡之言規定味認定性就於爭一男平均身高是高忽女性略同女性的內歧性性之為部異與別多樣性現實也而一女性不僅性性性有順別女有跨別女性男性也不亦其僅順性性性之有別男有跨別男性等平均身高恐怕很難逕化約認定性於行為男平均身高就是高女性更系規定將性視設必於爭別為非男即女預男性高高女身顯此性然視人主忽性別多樣性與跨性別雙性體存在二元性並合性之如放別觀不符別多樣性現未國實來我開目三性記世上人第種別登前界十個國法律規定有多家民尚登記之性除為男性或女性外可登記他類如為其別二之性記元別別登貝︳系規定植基性之他性爭所別觀排將實二必此問題更形顯要揚過之元性著有棄等時別觀如所六上細證人事實繹本件卷資料謂依國而定據平均身高制系爭碎本規此說法定亦大可疑身有系少年少日參首先於爭規定月已制定防回函即系爭消署頁人又人第但用機防規定之關消署稱系爭所援引國平均身少參高係依照生福利統數而回年衛部計據定系爭消防署豈是如主少年函附件依上開張非謂制定系爭規定參照上一少當尚未發生之人統此主時年國平均身高數據等計難於張顯然合悖時序邏輯謂符事實系明再少年少日規於爭定月訂定時定但具原住民身身參公分回函頁高標準均得降低分系消防爭署第消少年少亦防人公以即月間員高標為原住民男性分身準公以上住性上原民女分共少頁第頁耳就少月少正但於日規定上高標驟然下修系爭時開身準卻年亦公以公以上上住女性分調為原住民男性分原民即此所一冷可差異公分更顯系不到時間謂身高標準竟達爭一年欠人之並自統規定定高標非來所謂國平均身高計制身準純之缺堅論恣意客觀實據屬所與人格之認上國高究竟為何真實職業資事實謂平均身恐也規該量的重點不是衡量系爭定並無關聯怕根本不是本件考如人主反比的鍵況本件用機關張一定有無違平等原則例原則關但又族而防之格依性別與種定的高門檻為消警察真實職業資據身同又主而之張取不因高排除某些分設不同格高標準時錄身資身此以上且自說邏輯顯係自相矛盾難圓其職務在四上知依述說明可再或一而細限依性別種族再進分身規定無論是身高制本身是一步系爭均無一上缺理法應任體為麼非原限制欠合標準對到何具事務什高公公必必為女性須超過分民男性須超過分什麼非原民公公法於分絕無從麼勤務是身高低分或對事有什甚於人法正面回至也無證可證明上開標真基所用機關均無答據準則於人此格設定顯然完全出恣意國平均高資即謂身為上一二之設之之重歧視假材法庭友要特子指出開恣意根源深身本人於人並強化強女弱漢優越大的種是優越的裹複製男高僅才理之之客況下憑想民刻板象與偏見會在毫無觀據情像原印而之性之貌定規定合格男性或合格女樣制系爭中系一三之視效方面的方面規定透過身高限規定造成歧果是多爭系爭此排經之除已係對高較矮小形制除不合格參選排本身身系之而細之規定依性族不同再分不同身高成歧視再爭據別種共頁頁第彰漢顯出性於人標準男強女性非原民於之強原民階序等此老差分類文化次上邏輯種在象徵與實際運作的層不因面會為表反上低檻而加於性降門增對女與原住民的保效果而障讓工強化性族會身高與別種的交織性歧視女性和民公原在系爭職領域次化作成為等的被邊緣的體群終而工四應徵是否合格之回作標準究仍須到專業技能略概本身非粗身人括之人只人別分類女不是種女也法結認有一高無直接聯定體本能之以優劣或技能有無外體量結取能認在身測果代實際技定身絕認就是拒承個體差異性並除定之歧視排特行為謹五法之並西本庭友提出下列穗國班法牙相關司女例供鈞院參碎酌一德國部份男德北一西公國茵伐利亞應萊邦要求警察達一定身高性應達女但公分性應分此規並法達等定非律一嗣年於公位分之性巨身高女申請成為警察遭守最理依訟工提法院決該性據憲法如以訴後判女勝訴由為歷必能力格之作或資以外標準作為應徵門檻限制須法有律且證理以依合理由正化此此據須有得當標限制明並恣準非意始並工視之而證證歧得為然無可明高與直據身警察作有接且例以之如關聯有眾多身高外標應徵準健康情形可作為因法之此更適當判斷標準在個案中院決方敗判警訴若該決法北西判官同時指出茵一伐利亞繼萊邦要續維持身高作應否另立理為警察任職門檻該透過法設定合規個範則一選上引ㄢ︳︳︳︳一山_再碎再︳︳︳︳共頁頁第已目全取全取限前德國境內有許多邦完消擇應是完消身高制限警察身高制二西份班牙部碎女西法規定總高限制性應達班牙律原有國家警察隊警察身男公公分性應達分但一入於於幻年位性加國總因高低身女申請家警察隊身主該公因而向法院張限制不分被守巨女性訴身高高門檻並一理主上因依統合張高限制對男性更為有利為據計資料開身但西西上限班女只班性達開高制有高達牙有牙男未身上上限性未連開身高制西主理由內終班法院決該女性勝訴要為警察機構最牙最高判故理上限並合無開高制規定要求不有相當多職務與身高關身救丙綜上足核所述請鈞審再法法公謹狀憲庭鑒人人人社法台侶益推動聯盟具狀即聲請團灣伴權潘理人天慶長代表事人人理撰狀即代許秀雯律師律金孟謝師日年月中華民國︳︳一一一一︳句︳下︳︳碎共頁頁第","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95,"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6","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30108鑑定意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d44354d2-8852-42e0-a466-819b6db31fd3.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30108鑑定意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檔號係限存年人監院函察國家權委員會臺地址北路號市忠孝東段一劉絡人聯家豪分話電機專真電子信箱憲受文法法庭妅ㄐ庭法法憲中日年月發文期華民國日︴︳︳︴︳委上號發文字號台權字第普速別通件及密等解密條件保密限或期如主裝附件旨檢主年旨送本就號之會度憲民字第韻宣案鑑定陳聲請請份見照意書查依兼說屆次明決理年月據本會第第會議議辦復貴庭日憲字號憲庭力民知第通書訂憲正法法本庭國人副本家權委員線θ憲法法庭共頁卌腳第頁十下η猝η一國家人權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案號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國家人權委員會基於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5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茲就本次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陳韻宣聲請案從國際人權標準蒐集相關資料比較分析爰提供下列意見供鈞庭審酌參考一與本案相關聯之憲法國際人權公約權利10一我國憲法部分1.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2.憲法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二國際公約部分151.聯合國憲章序言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201第2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12第25條第3款凡屬公民無分第2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三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3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7段公政公約中所用歧視一詞5的含義應指任何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否認或妨礙任何人在平等的基礎上承認享有或行使一切權利和自由4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13段委員會注意到並非所有區別10待遇都是歧視只要這種區別的標準是合理和客觀的並且是為了達到根據公約視為合法的目的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1第2條第2項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15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2第6條第1項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第2項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完全實20現此種權利而須採取之步驟應包括技術與職業指導及訓練方案政策與方法以便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與經濟自由之條件下造成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穩步發展以及充分之生產性就業3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23段締約國有義務尊重工作權尤其是透過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和避免否定或限制所有人平等25取得體面的工作4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10段根據公約第二條第二項直2接或間接形式的差別待遇均可構成歧視a直接歧視即處於同樣情況下的一個人因為一種禁止的理由所受待遇不如另一個人直接歧視還包括在沒有可比較的類似情況下出於禁止的理由所採取的有害行為或不行為例如在婦女懷孕的情況5下b間接歧視所指的是表面上看起來是中性的法律政策或實務但因為禁止的歧視理由而對行使公約權利有不當的影響例如入學要求有出生登記證這可能對那些沒有或被拒絕發給這種證件的種族少數團體或非國民造成歧視4.歐洲人權公約10第14條人人對本公約列舉的權利與自由的享受應予保證不得因性別種族膚色語文宗教政治的或其他見解民族或社會的出身同少數民族的聯繫財產出生或其他地位而有所歧視二本案爭點題綱之分析說明15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下稱系爭規定一茲就鈞庭所臚列之爭點20一一至三部分合併說明如下一系爭規定一所干預之憲法基本權與審查方式應以下列層次觀察避免陷於種族或性別優惠性差別待遇之複雜憲法爭議1.首先系爭規定一關於報考人之身高限制係屬人民報名公務人員特考警察人員之報名資格限制並因消防人員在31考試分類上亦屬警察人員其考試資格亦適用該規定故系爭規定一所直接限制者其一為人民參與警察及消防人員考試之應考試權其二亦代表不具有一定身高之人民2無法擔任警察及消防人員而應同時構成對服公職權之限5制此觀司法院釋字第715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系爭規定所為消極資格之限制使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參加系爭考選因而造成其無法選擇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公職之結果自屬對人民服公職權利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理由書亦揭示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10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爭之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之資格進而參與國家治理之權利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為廣義之參政權人民應有以平等條件參與公共職務之權利與機會為實踐此一憲法意旨國家須設有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15果之公正其保障範圍包含公平參與競試與受訓練完足考試程序以取得任官資格職務任用資格足資參照2.其次司法院解釋及學說咸認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與憲法第15條關於工作權之規定屬於特別與普通關係構3成基本權中的想像競合非真正競合如司法院釋字第20768號解釋理由書便認為聲請人為公立醫療機構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醫師依系爭規定一適用系爭規定二之結果致其喪失公務人員身分故本件本質上屬服公職權之問題其雖主張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受侵害惟公職為特殊類型之工作以下爰僅論服公職權故關於1本案聲請人即係報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2本案聲請人即因進行體格複檢結果不符系爭規定於受訓期間遭消防署廢止受訓資格3所謂想像競合不真正競合係指基本權主體所主張之基本權利間在具體個案間相互交錯或完全重疊形成特別或吸收關係李震山基本權利之衝突月旦法學雜誌第1期1995年5月頁604工作權職業自由之違憲審查方式亦得在服公職權適用3.再者由於系爭規定一係以有無具備一定身高限制人民之應考試及服公職權而屬於以身高作為是否得報名並成為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區別標準而構成對不具備一定身高人5民之差別待遇而干預人民所享有憲法第7條關於平等權之保障然系爭規定一對於身高限制之情形係因報考人之性別生理男性女性及種族非原住民原住民不4同而可分為四種情形則本案應如何在平等權之脈絡下進行審查本會之建議如下應將四種差別待遇合併視之10而優先審查以一定身高作為公務人員考試及報名資格之合憲性亦即將身高設定為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報名及任用標準是否合憲此便涉及身高歧視之問題1按所謂歧視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7段委員會認為公政公約中15所用歧視一詞的含義應指任何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否認或妨礙任何人在平等的基礎上承認享有或行使一切權利和自由經20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10段則進一步指出根據公約第二條第二項直接或間接形式的差別待遇均可構成歧視a直接歧視即處於同樣情況下的一個人因為一種禁止的理由所受待遇不如另一個人直接歧視還包括在沒有可比較4本會以表格呈現如下性別男性女性身分非原住民165公分160公分原住民158公分155公分5的類似情況下出於禁止的理由所採取的有害行為或不行為例如在婦女懷孕的情況下b間接歧視所指的是表面上看起來是中性的法律政策或實務但因為禁止的歧視理由而對行使公約權利有不當的5影響例如入學要求有出生登記證這可能對那些沒有或被拒絕發給這種證件的種族少數團體或非國民造成歧視對於何種差別待遇不應構成歧視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13段委員會認為委員會注意到並非所有區別待10遇都是歧視只要這種區別的標準是合理和客觀的並且是為了達到根據公約視為合法的目的從而所謂區別待遇的規定若無法有合理客觀的理由即構成公約歧視2從比較法而論目前勞動法領域已發展出所謂身高15歧視之概念亦即只要使不具一定身高之人於就業時遭受不利待遇即構成歧視美國密西根州之Elliott-LarsenCivilRightsAct便明文禁止身高與體重歧視5個別城市如舊金山亦有對體重及身高之歧視禁止6203相較之下我國勞動法令雖無明文禁止身高歧視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容貌為由予以歧視而我國行政實務則將容貌之內涵擴張至身高如2010年6月18日臺北市政5Article37.210137.2804ActNo.453of1976.6ItisthepolicyoftheCityandCountyofSanFranciscotoeliminatediscriminationbasedonracecolorancestrynationaloriginplaceofbirthsexagereligioncreeddisabilitysexualorientationgenderidentityweightorheightwithintheCityandCounty.SanFranciscoPoliceCodeArticle33SEC.3301.POLICY.availableathttpscodelibrary.amlegal.comcodessan_franciscolatestsf_police0-0-0-7096最後瀏覽時間2024年1月2日6府勞工局發布新聞稿表示該局對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航公司做成新臺幣30萬之裁罰處分7蓋華航公司於99年4月22日於該公司網站媒體及報章雜誌上公佈招募空服員報名資格限制身高5女性160公分以上男性170公分以上而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有關禁止容貌歧視之規定有違華航公司雖以基於客艙設備飛行安全及服務性質之需要且依國際民航組織ICAO訓練手冊中規範空服員的身高為必須達到能以站立姿態開閉頭頂上的10置物箱以及伸手可及安全設施為要件故於其招募條件限制身高但此一答辯仍不被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所接受且華航公司於日後亦採取以光腳伸手能碰觸到機艙行李櫃高度方式作為應聘條件可知8我國禁止容貌歧視之規定亦包含身高154綜上若本案構成身高歧視且因侵害憲法第718條之規定而違憲則不論表系爭規定一之四種身高限制的態樣皆屬違憲而使警察及消防人員考試不再有任何身高門檻則本案則無需再討論關於種族及性別間之合理差別待遇即平等權受侵害問題蓋在無任20何身高限制之情形下不同種族及不同性別間已無法律上的差別待遇存在即足以確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工作權及憲法第718條平等權服公職權之保障7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新聞稿容貌歧視就業歧視案例詳參httpslabor.chcg.gov.twfiles9_1000331_E5B0B1E6ADA7E6A188E4BE8B3.pdf最後瀏覽時間2024年1月2日8實則ICAO之要求與身高並無實質關聯性畢竟可能有人身高未滿160或170公分但因臂展長度較長而仍可以站立方式開閉頭頂置物箱且此種能碰到置物箱的要求就算依照華航公司所稱需要一定身高卻反而不能解釋何以在性別上有何區分必要就此而言該裁罰案例與本聲請案確實有相似之處74.惟若認系爭規定一關於以一定身高作為公務人員考試及報名資格之要件合憲自客觀價值秩序維持之角度方需要討論系爭規定一區分四種情形之妥適性即具原住民或生理女性身分者身高限制要求較低之情形是否屬於不5合理的優惠性差別待遇而構成人權侵害然若從本案的原因案件即主觀的權利保護必要角度觀之聲請人係因身高未滿非原住民女性所要求的160公分而被廢止受訓則縱然宣告種族差別待遇部分違憲實與聲請人無關反之若係性別優惠性差別待遇違憲則結果亦將導致不分性別10皆應適用165公分之門檻亦對聲請人之原因案件並無正面助益因此本會認為由於本件為人民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之案件考量聲請人之權利保護必要鈞庭實無須就此部分進行審查方能聚焦本案的關鍵人權爭議二系爭規定一不當限制人民自由選擇工作之權利151.系爭規定一干預人民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所保障之工作權憲法第18條之應考試服公職權及憲法第7條已如前述需要進一步探討者在於系爭規定一所應適用的違憲審查基準以及目的正當性手段與目的間之關聯性就此本會建議審查時可參考德國聯邦憲920法法院於德國藥房案所建構出的三階層理論2.針對系爭規定一應適用的審查基準原因案件的二個審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下稱北高行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下稱最高行判決在論理上雖有不同但結論則採取了25相同的見解即應採取中度審查較為嚴格審查作為檢9BVerfGUrt.v.11.06.1958-1BvR59656BVerfGE7377.8視系爭規定一合憲性之判準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10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此外本會建請鈞庭審酌下列事項51北高行判決指出應由訂定以差別待遇為考試資格或及格標準之國家機關具體說明並舉證所要保護的具體重要公共利益何在考試手段與該公共利益間有何可資檢驗之實質關聯存在此雖非鈞庭之穩定見11解但佐以過往數份意見書之意旨應可予以採納102最高行雖亦採中度審查較為嚴格審查但亦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2號解釋認為考試主管機關因事實上之需要及舉辦考試之目的就有關事項依法酌為適當之限制以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所需之知識與能力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涉及考試15之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尊重而認為某程度應尊重考試機關之判斷然而此一見解並非未受質疑該號解釋李震山許玉秀陳春生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便認為縱然違憲審查涉及考試權亦不代表司12法權應全然的退縮尤其在考試院相較於行政院10關係機關內政部消防署雖主張針對系爭規定一應採合理寬鬆審查但其內容及理由僅表示關於服公職權之司法審查標準應考量公職制運作之最大功能性即重要公益目的角度並據此檢驗限制手段之合目的性及必要性逕採嚴苛之寄查標準恐導致考試機關於考試事物或行政機關於消防行政上產生室礙難行或無法運作之窘境但該論述至多只是不能採取嚴格審查而無法得到應採合理寬鬆審查之結論11如釋字第584號解釋林子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稱本席以為採取較嚴格審查標準如欲有其合憲性控制上的意義而非流於紙面文章在操作上即意謂要求立法者提出更重要的立法目的並以實質有效且侵害較小之手段達成目的換言之手段不能僅是可以達成目的而必須是可靠具備實效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實質關聯性之手段同時該手段固然不必是侵害最小的手段但最起碼必須是經過斟酌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的手段尤有甚者相關政府機關的選擇不再享有合憲推定其因此須對於上述目的之重要性手段之實質有效性與其侵害程度係可接受等負舉證的責任12如果正視法律保留原則而詳細審查應可從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甚至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出發針對專門職業之定性服公職與非服公職者應考試權之性質進而提出保障人民應考試權及職業選擇自由相應之組織程序制度等意見例如參與考試權形成專業決策之各種型式委員會其學者專家委員來源甚至命題審題閱卷試題疑義解決等組9更加欠缺民意監督時本質上亦屬行政權的考試院仍不應自外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憲法原則此外司法院釋字第715號解釋理由書也表示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為達鑑別並選取適當人5才之目的固非不得針對其需要而限制應考資格此係主管機關裁量範圍本應予尊重然其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不認為應考資格需全然的尊重考試機關準此鈞庭於行使違憲審查權時尚非不得就考試權行使之程序嚴謹性加以審查103再者如前所述規範私人商號企業團體之就業服務法尚認為身高差別待遇屬於容貌歧視而原則禁止若在解釋公部門任用之法令可恣意的作成身高限制時將導致整體法律體系之不一致而有違體系正義且亦容易給人民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15感故本案之違憲審查基準確實不宜低於中度審查4末以系爭規定一一體適用於警察人員與消防人員亦值得探討雖於我國公務員考試體系消防人員確實屬於警察人員考試之一種然我國法制則是遲至74年消防法立法79年行政院方開始研議將消防獨20立於警政84年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並於112年5月正式三讀通過內政部組織法及內政部消防13署組織法將消防與警察之定位做出明顯區隔因此即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9條之1將列警察官織與制度之設計審查是否皆符合憲法意旨所要求之公正公平公開正當法律程序以供主管機關檢討改進相關考試法規之參考俾攸關人民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之專技人員考試及職業能與人民應考試權及職業自由取得均衡可惜本件解釋將手段凌駕於目的之上甚至錯置手段與目的不由分說地採司法自抑之立場於先略去法律保留原則之實質審查以致影響違憲審查之高度與嚴謹度且再基於解釋整體思考脈絡之一貫性續作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審查其可施展之空間與論述之說服力即受到相當侷限捨本而未為豈止是令人扼腕一詞所能形容13詳參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280094最後瀏覽時間2024年1月2日10之消防人員與警察人員一體適用但在考試資格上警察人員與消防人員皆適用系爭規定一而無專屬於14消防人員之考試資格仍亦有疑義3.綜合歷審判決及關係機關內政部消防署考選部之書面意155見對系爭規定一之目的正當性部分做以下分析1基於勤務需要保護消防人員安全審酌救災及救護情況多元複雜衡酌大型機具器材使用安全性勤務執行注重團隊之協調合作內政部消防署書面意見頁12102消防警察人員係屬24小時輪值服勤其執行救災防災及緊急救護等勤務屬高壓力高危險工作需具適宜之體型與體能方能有效執行消防勤務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消防警察工作勤務態樣危險而複雜多變各式應勤裝備器具均有一定之長高度及標15準化規格消防人員分派至消防機關服務須服各項救災救難勤務及時有效操作各項器材及設備完成任務考選部書面意見頁53北高行判決及最高行判決皆認為為便於使用器材設備車輛或為從事跨越障礙之緊急救災救護任20務因而設定系爭規定之身高限制經核此等目的之達成有助於消防警察遂行其救災救護任務保衛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確實具備重要之公共利益4由上可知無論是相關機關或是原因案件歷審法院見14同樣的問題發生在鈞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0號判決聲請人徐國堯為前消防人員但因該判決第22段引用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14條第1項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9-1條之規定而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亦適用於消防人員請參照該判決黃虹霞大法官及蔡明誠大法官分別提出之不同意見書15由於內政部消防署書面意見之附件並未上網公告本會僅就其公告部分論述11解皆認為系爭規定所追求者即便於使用器材設備車輛或為從事跨越障礙之緊急救災救護任務而得遂行救災救護任務保衛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而有重大公共利益存在應可值贊同54.因此本案最重要者係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亦即系爭規定一所採取之限制自中度審查角度觀之是否與目的間具備實質關聯就此本會意見如下1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理由書曾就計程車司機前科的限制提出判準為系爭規定一對計程車駕駛10人曾犯一定之罪並受一定刑之宣告者限制其執業之資格然其資格限制應以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者為限其手段始得謂與前揭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是為所謂的實質風險理論該解釋雖係處理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但對於如何操作15中度審查基準有其參考價值鈞庭應得予以援用準此本案應判斷者為系爭規定一所為之身高限制是否會造成對於救災救護任務的實質風險2就此或可先觀察最高行判決認定系爭規定一符合手段必要之理由為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20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系爭規定係考量警察人員肩負社會治安維護捍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重責工作性質特殊從事警察工作者應具備一定標準之體格體魄與耐力爰參酌國人平均身高並慮及性別與種族差異而規定系爭考試之體格合格標準就消防警25察人員訓練及工作之需要而言實有其關聯性確有助於前開目的之有效達成其所採手段亦具有適當性及必要性尚難認有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然而12此一論述似乎是以尊重考試權作為前提而開展因此在如何成立有關聯性之論述最高行判決則較無著墨就此而言本會前已指出基於對考試權的尊重降低審查基準尚無必要故最高行判決是否確實合理5尚非無研求之餘地且若從前述實質風險角度觀之在無法證明不具一定身高即會造成操作機具之風險情形下系爭規定一反而會因與目的間欠缺關聯性而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3相較之下北高行認定系爭規定一與目的間欠缺實質10關聯之理由如下A.消防署曾自承目前沒有科學證據足以證明160公分以下之人操作消防機具足以肇生消防任務執行時所不可容忍的危險甚至102年103年間曾由內政部召集警政署消防署對警察身高條15件進行檢討當時會議中討論決定建議還可再調降3公分在駕駛消防車輛與操作機具上也還能承受是考試院最後基於種種考量未修正系爭規定一B.一般行政警察之工作勤務內容與實際面臨風險狀20況與消防警察大不相同因此一般行政警察任務所須之身高體型條件包括內政部所提國內警察勤務需求以及亞洲其他國家日本泰國香港菲律賓等對一般非消防警察所設身高標準事例並不能作為消防警察也須設定相同身25高限制的差別待遇理由C.消防署與內政部所列消防警察使用消防器械車輛設備或執行涉水攀牆等救護勤務均需系13爭規定一所定身高才能達到消防緊急救災所須效能標準部分並未提出任何具有科學基礎的證據資料佐證其說再者如果身高體型是因應消防救災器材車輛使用上所必要應無性別之差5異為何系爭規定一可對男女身高體型上作不必要之差別待遇反足見身高條件在操作使用消防車輛設備器械上應可適度運用其他身體素質或體能戰技之彌補就可能足以在實際消防勤務執行上達成消防緊急救災所須之效能標準10而無須以制式的身高限制排除身高不及者得藉由其他方式的努力達成消防警察所須具備的身體素質要求4聲請人則是主張消防單位所使用之機具與車輛皆屬訂做當可依消防人員組成訂製各單位及人員所需15要之裝備與機具就此有無系爭規定一之差異則僅是訂製設備機具之行政成本考量顯不會對執行救災任務造成實質風險5依據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舉證責任之要求指出一旦聲請人證明差別待遇政府1620就應該證明該差異是有正當性的本件聲請案中北高行與聲請人聲請書對系爭規定一合憲性之指摘事實上較為具體而更能以實質風險判準進行論述開展並明確指出本案系爭規定一的最大問題在於系爭規定一僅是承繼了原先的警察特考本就有之規1725定並無存在科學意義的實證研究可供支持16CarvalhoPintoDeSousaMoraisv.Portugal歐洲人權法院20171025參歐洲人權法院裁判選譯六P.337出版日期2022年12月17最近在臺灣火紅的漫畫葬送的芙莉蓮曾於第119回有過以下對話與系爭規定一有其相146現行的警察考試及體測過於形式並無法有效篩選出18適合擔任警察之人選而應進行全面的檢討要言之誠如前述華航公司身高歧視案當更有關聯性之判準可能存在時便不應再採取身高限制57綜上在系爭規定一無法證明能夠避免遂行救災救護任務發生實質風險之情形下自屬侵害憲法第718條之平等應考試服公職權也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5條第3款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7及第13段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10約第2條第2項第6條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23段第20號一般性意見第10段及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之意旨有違三本會之意見綜觀前開國際人權公約之旨趣審查系爭規定一之合憲性時宜15兼從國際人權法之觀點為審查標準以確保系爭規定符合國際人權法之要求循此本會爰提供以下建議供鈞庭參考一系爭規定一限制人民擔任消防人員之權利不僅屬於對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之限制亦構成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就應考試服公職權利限制之審查方式而言本會認為可參照限制工作權20之審查方式似之處戰士甚至連我的祖父都不知道這個傳統的來歷芙莉蓮也就是說傳到現在只剩下表面形式了這在人類的文化中還挺常見的18詳細的論述請參閱林麗珊警察招考男女體測標準一致之正當性初探中央警察大學警察行政管理學報第15期2019年5月頁17-36其摘要則提及本文嘗試從Aristotle性別正義必須兼顧性別平等與性別差異的觀點借用Socrates的不同事物在相同情況下應予以相同對待以及JohnRawls社會正義應依照平等自由原則公平機會原則差異補償原則等先後序列式的安排研議近程男女警察招考體能測驗的項目不僅要齊一及格標準也要相同遠程則取消所有男女之別與身高限制全面以警察執法專業能力之考量擇優錄取之正當性與可行性15二本會認同本案歷審法院於審查基本權限制時所採中度審查標準另依本案主管機關考選部及消防署所提意見皆無法證明系爭規定一以身高作為考試合格標準符合手段與目的間應具備之關聯性5三系爭規定一以身高為區別標準禁止身高未達標準之人民從事消防工作屬於對人民自由選擇工作謀生權利之限制而依歐洲人權法院對政府差別對待措施舉證責任之要求本案主管機關未能提出合理之科學驗證依據致該區別待遇的規定欠缺合理客觀的理由即構成上開所稱公約歧視實已造成人民平等取得10工作權利之過度限制四是則系爭規定一難謂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5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6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之規定更與憲法第7條第18條之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權等基本權保障之要求有違15此致憲法法庭公鑒20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25具狀人國家人權委員會16","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96,"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憲法法庭函詢及內政部消防署1111229消署訓字第1111702423號回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b95b511-2e91-451d-87f8-5d0cbc47b743.pdf","doc_att_content_real":"憲法法庭函詢及內政部消防署1111229消署訓字第1111702423號回函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函函稿碼的開係機開代稿法法函憲庭甚地址北中正區重慶南路市號段一劉人辦有君承轉話電如文位受文行單中日發文期日民Π年︳月意意字號文號庭力民年發字矽η中速別及密條件或保密期艮密等解如附件憲人理年號韻宣聲主法法庭度憲民字第聲請陳旨為審就請二二七於說明至法法查函到後週內規範憲審案請請俾提理之查及供審考項供意見相關資料參所列事日召說明理訟條項依法法第規定辦憲訴第人人般試規則第人認公務員特種試警察員考本件聲請考一必政人經內部或條項報到後要時得規定受訓員第不理格函送之立院體格複檢合指定公醫辦海洋委員會以止下稱保訓會廢受訓公人保暨培訓委員會簡務員障條款規規規定同則第第格稱系爭及資下一為之格檢查不形體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定本考一女一男五公性不及及六分高性不一合格身一男八及五性不公但住民身分六分具原一星軬互上至晏霆馽薣翁盆捷荴丟篌蘾窒直籃葐孟磊套亦若提供相關論請併紀其他位參與討錄內容有單一議一及紀之會議錄草案有之二人設之限制無參考防身高於規定就消員所關系爭之設立防身高及法亦對消員依以有無外國例針標或據準電並供資料若請提相關參考制有有艮子文第頁一身公人分四於原住民女性高相較本件聲請為非以二之人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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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涉可能確境能達到儘較還會法示的價值秩序等等之強度有憲本身揭基本權干預對此ㄥ號解許之法院釋字第釋有司不同審查基準選擇影寬嚴附可件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宗力係立又於法權力分次之決定司釋憲基法審查標準寬嚴按司主之反括司法釋憲上制度省之理論上及求民制衡實際需知正之認及主性基礎主的色其民當直生自民制度中角對身在而類之審查不同型之社共識等考量在力與特定議題會去能比對入之度判斷治已之決定要介到多少程於政部門作案件時附法見可件號子大官協同意書參法院解釋林儀亦司釋字第有三並用於段論不適憲條自由領域內形成的階法所涉職業第條如法公之法何憲所定服職權司審查標準選擇第號以以司大法略法法院院釋字解釋陳新民官協同意見書憲第於以人公內公及保職自由的視角來論是可根據民在職的領域陣業區視工般公職外的私領域分兩大塊的作權範圍在私領域為一其則二在人以法三公可的基限制憲十條作為依據領域本權第亦作以主公設置與運之目的所謂的功能義為職制度的作即此不工人依之內的公利益民現其作權的據易言領域共考量管以工工人人保個大再和民私領域的作權相同盡量障作權有最劈在作反公益依而公運的現的空間為衡量共利的判斷據是職制度作具如政大能性高的公共利益國家行能否招到最功有更例募國人以品好文供效合法治國家月艮防最的職員提最高率最符務質俾人能否網敢忠誠的民能保國衛民的重任軍事機關羅到勇達成即所立法目任設之必國家機關無充分履行其存在的的與務無要主目故日正的的兵千用在時是表彰軍事機關存在要謂養一而以人人合大滿足招的文職員與用機開的需求相契非僅僅最募武工人的保作量也按各頻公珴人貝的避拔拼﹏民作權障為考各種各樣的需求必須依照不同的我位任務的性夕年垚兵有鈉從之國大公體制珴位為速成任務之必要質言構成家龐務員法將之完全公人在上述三在在攻忠而要求兵什定條件兵女格無一在如因之格格方面甚規定原案件考選資中體有多土扶式中例似身人以位應試所高或蛙重的要求為例乎前高並非每考身體反故之應於客觀要件重能控殲重則否是否身高要件即屬掌而從則於主而審查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對後則屬觀要件對前又主以限而視要件又視力狀態的制論當為觀採中度審查標準乎︳︳內顯見這種基於比例原貝而特另在珴女自由領我亦或客觀要件附全公人又的避拔在序上形成的三時段奇出無浩完道用在珴件乃用人三段於學認於查限自由的階論基則為審制職業陳慧非所法以公現之審查方維持務民自由應受最大限度實建構職業服娃及國家整而公職權涉然首要考量之能持續運作為關功與機其人益及個任用不僅涉之護選與公才維考力之使與整體共公行權俾更先量人求為優考以合用機關需工任最符之現應選實作權以而審查運作從品之方式持綾以效與高質能有率保國家機關確恐法無人格限制於查公員應考資之三段論用審務自由階限制職業並附碎件目之現不恰當公的實係前揭共確然工公服職權之作權二及公雖特殊類型服職權屬規定所涉系爭的應組程序觀性機關織從物質人選拔事項事國公務員事涉家考決以方論議由合議制式討試機關人報際需求之用機關提實關公制度法查準應考量職於公之司審標因此服職權適當屬最並此驗限制即目檢公益的度據能性重要角之大功運作最恐逕致試機之導考審查標準目及必性採嚴苛之合的性要手段產法礙難行或無運於政上生窒政消防行試物或行機關於事關考之窘境作因因救災救公益身高與頁救救護重要就而消防災為件言遂本審惟擇如訂定必標準何要定高標準實有連慎密身護勤務關尚除量人之公外須考法保民服職權須量憲障之因素甚考酌多且況急樣情常屬以救護勤務多元且預測救災顆時時難災害型多及全性之可能性安設器作性大型備材操的合適迫消防裝備經綜合判斷用之等防選制度參考人高國外消員國體格平均身也之因素甚因要量過後發需考至試院院會審議通布案考再提致規不同限制定有所國消防員身高各多消及限火場射水緊人之防勤務非佳就防從事消而言員消防實務用其患利急救護傷括駛消防車輛緊類甚駕救護種多急救援救逃生涉水用防協助難破瞪使消掛梯盤切割器壞車圓惟工況不同勤務與身現狀雖有救護作場自殺搶救等救災攀牆身特於設上高差異備設器之操作大型備材聯別是在高具關多而搶救任務救援攀牆等及全不同涉水之用便利安即有器材使相高更是息息關與身我常又化及腰受全球暖與氣候變遷影國水災頻繁有水深甚亦至及人之因胸形顯示高為消防員能否助民眾脫因關鍵情身幫消附巧以人此防素件消防員高與其職務具關聯基警是身實該之及之察特與般行政試不同試具有職業專業性功能考一考考消尚人且性防須面各危險複雜的災害其他特殊員對種情境非法能憲機關所預測為本實上檢現限否於際討行身高制是對外勤勤務有所影造上因駛前棄整務曾受高高度素成操作不同型式救災救實身駕護車輛裝備器材或消防救災救護勤業務推動等影的實際案例舉曾及碎北中園縣縣縣消防機發生計有甚市臺市桃屏東等市關在級因足防防救助器之身高不消雲梯車等特種車輛護衣材影救之搬生救之操作與護擔架運等產問題救災護勤務執行附自結照防之年度問卷果統表參件新開縣市消機關實際計經於必驗亦顯示高消防職務有其要性身調以夕認之及整消防輛器材使用便利性採用其他輔或有為車即而之助設設施能使低服高條件限制順利備或身高較克身以或用防設器過制度設際使操作消備具透考選訓練等計實人另人以之臘能檢方直效合用得操演測式更接有篩選適才機關使亦組之防致利用織任務安排身高較低參與消勤務不影透之效而天韌能強體能整駐消防緊急救災能然過後練或增而及限該救災輛裝備器等對高較矮小本有定制惟車材身一多之合輛設器材標化係廠商依般使用需要所為等車備準據一亦無實理人礙設救災中倘替換員需要能順利銜接勤計際有得消照此防器具之使用體型的要求參務執行據車輛操作對實以乙上並不可採高標準予變動節務身實系由二結上以及之限係與其後所連觀爭規定所涉身高制背而及息防任之消防設備消之消防任務遂行息相關消務遂行涉於用人經因人試前述項防力及防驗素機關考機關對事消等因自且工此功能最力分上方具業能力了解實際需求權有專本審查標準件應採寬鬆之度適角且目段門兵目的兵手的二送行防任務你丸定兵有球消休乎並反法故二未述忘年生林卒符合兒本年規定理性系手合功有你比只例原所定人而辨考因用公職員舉關選號國家機按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固而限對其需要為人之目的非不得針才並取適當達鑑別選選然本艮仍此重其制應予尊主量範圍係管機關裁格制應考資之以受丹是否曾規定乃二三比系爭條例原則合憲法第十應符以品能力作之生德防報考考之艮制預應格告有無考資宣為確所筆欲屬全之維護安虞生危害國家或軍事不足等情事且目其於前揭正段亦有助所採手目的淘屬當之公共利益重要之的達成人及防經驗消防力消及防設備消之行消如防任務遂涉所述前人安θ及保消防員於務要護人及試機關基勤需而用機關考因素等並使審大機具器材元衡酌型況複雜酌救救護情多全之量災考身不宜過低之合作高實注重隊協調行團用之安全性勤務執亦本之適當之體力須達須適足人格之要求僅有故防員體對消而於救災救護效收即時執行率配上始能確保勤務田隊搭高身方以高系二之公利益身述重要共以規達成前定為之效是爭其正目之目的確屬當格檢查項限作為體制顯量指數表體重礎質高身統處所製作身查生福利部計衛附公分件臺公女性為少冷猝性分人至歲男為國示灣對之二人求消防員之於規定要高系爭一諸現國民身衡在理以公上應屬合分般女性高需達身身本相當關聯之高有設器操作與身碎及大型備材防任務涉消又徒且風險韌及職業傷害設器增︳練用該備材於矮小使等高過輔設備器之設或可達成必助器材裝乃分秒救護任務爭消防救災並之但效可行而利救災非是有加間不之能勤務時作可增材操段替代手系消未二欲公之查規定所達成之益涉及消防任務遂行防任爭亦之及之同及民生體及財消防本務遂行時涉眾命身產涉員身而身之及如韌及生娃財產述高矮小練職業命身前較實有衡二之害之風險因此量規定所欲成公益及其限制服傷系爭達系二公欲之公益大於限之服公職權爭規定所達成亦其所制職權且系綜二正上任之目目的爭規定具有確保消防務遂行當的與故並二段合理合手問具有關聯性系規定符寬鬆審查標準未爭條比反憲法定則違第所例原三二你並反法之系乎規定求道忠弟所定平牛社保陣按條項項元法文及規定國定文憲增修條第第第家肯多並化族語及文化依族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言國家應民意保並族之地位及政治文化願原住民參與對其教育交通水利障其以經土地及並衛生社福利業予保扶助促其發展器療濟會事障以於及地區人法另法律定之對湖金門馬祖民亦同辦澎司次號理及按法院由查差別遇所涉釋字第解釋書系爭待鑑人互於之服公於公國問密的偉的基本權為民職權務員與家處緊以已國人如就國國否任公任關係前述家兼具外籍是適務員應及公人生適任何種類務員享有較大裁量問系實二如及之結之前所述規定所涉高限制係與其背後所連爭身而之及設人防任惠息相消防任務遂行涉消防備消防消務遂行關用於人力及防經驗因試機關對前述項權力分消等素機關考事且更工及之上方能力求涉公務員與國家問具有專業了解實際需因自本享之大空此功能適度緊密信任關係有較裁量間最角件應採寬鬆審查為二猝系人促進及保原住民規定係量原住民高較漢矮小障參爭考身以條項項之法文及規定示公現憲修條第第第所揭與職實增故是系二以之之規欲現國定較低高標準爭定所實基本策有身具正目重公利益當性的確為要共有以二及矮小之系取低之高標準得促進保障身高較爭規定所採較身故理目合二之段的問亦具有採取手與公規定所住民與職系爭原參品月聯系之二條保反法所定平等權障綜並未違憲第上規定爭謹法以上供庭卓參五意見貴附件條立法沿人規革試則第公人種試般警察員考務員特考一條立法沿人草試規則第公人試般警察員考務員特種考一次日屆決議年月會議試院第第考之用格性防採資標準日地方自治團體針對女消員本各之明文件諾決止高限制聲幻年統奎否廢警消身總文標規定律消防員身高準菲賓東山日金岡京淨市尼新加坡澳門本國黑臘德慕希西限制之規定來亞等身高市馬面說明高限制書本署維持身監理查國安局特官法監所管員調局特考法獄警司特考之限規定高制考移民署特考身人人試防員類別人試般員考消警察年公種考警察務貝特一人取員訓練計畫錄ㄥ大法官協同意見宗力書司法院釋字第號解釋許法官意見號子大協同書法院解釋林儀司釋字第法見號新民大官協同意書法院解釋陳司釋字第一三之北人齡限合憲性一評高行般員特考年制一慧警察陳月旦法誌七歐法點學雜五六決並借鏡盟觀號判年度訴字第一頁年月ㄥ幻期第涉水救援圖結人整查問卷果統計表年限制檢討調調度消防員身高數幻重娃量指表之高體身質生福利部統處身衛計再","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97,"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憲法法庭函詢及考選部1120407選特三字第1120001101號回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6575e5d-d8f1-4aba-a909-720c15173d0b.pdf","doc_att_content_real":"憲法法庭函詢及考選部1120407選特三字第1120001101號回函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一函函的稿代碼開係機關稿法法函憲庭垂地址北正區重路市中慶南號段一劉人承辦育君轉電話如文文位受行單咖簇蕙豅華至星棄界直鞨气號脬留速另密及密條件或保密期限等解如附件憲主理年法法庭為審度號人宣旨憲民字第聲請陳韻聲請就二二法規法查於函三請範憲審案到後週內說明提俾請及理所項供見供之列事意相關資料審參考查照說明訟條項理依法法規定憲訴第第辦一二人條項查公試法規查合務員考第第定前項體格檢不不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得應是依該條考應理之理人規定試須體格檢查而公辦考考前即辦務員下人試般試條項定特種考警察員考規則第第規稱系一必韌人經政規定受員報到後要時得內部或海洋爭不之立理函公委指定公醫院體格複檢合格送務員會辦人止受格惠說明或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訓資請子辦理如一日示下列所事項係人必況受規定所稱要時指何種情或條件下訓煞爭理以比系次體格複檢何有規定規定有無違員須再辦爭反法明確性律原則請告試試規主協助提供前開規則日為前開考則管機關考貴特年之紀容及法歷是中民國訂定會議錄內修程別華時告他月日正之定之分有其單修發系爭規有關若布亦紀之及錄位論併提供相關草案會議參與討請一電第頁一子文請份就其指法查貴部三人之法規憲審琴請書檢送請範聲之示意見項惠子表摘事考正本選部本呂法法怎庭判長許審二洪層行第洪由查庭審判長行本案審二年天ㄢ描號限保存年函選部考臺地址北文山區試院路之號市蔡人承辦仁棟吉古電小真卒電子信箱憲法法受文庭虫︳法庭ㄐ法憲中日年月日發文期華民國︳可︳選三文號發字號特字第普速別通件密及密限等解條件或保密期如_主內_求附件旨檢主年號人法旨送度憲民韻宣聲請規範憲字第聲請陳法審查說明及相案本部關資料各一依停年月日ㄊ說明貴庭中華民國憲筌長晃彗珠據號函理辦寸憲正法法本庭副本球碎憲法法定共頁頁第刪刪千︴十年號人法皮民韻宣忠字第請陳犖請法規查說明托怎審朱退部考下公人人規試務員特種試般警察員試則稱本考考考一一條項規則第規定部分第一考政定由試院應內政政內消防署訂緣為部警署部依人法及用人公試海洋委員會等機關需要務員考第並條及條之試規規定試第授權訂定本考則本考項施條規體格檢查中本試規則第實其有關考第必下韌人經定規定受報要時得稱系爭員到後立理內政指之公院體格檢部或海洋委員會定醫辦複韌人止不合格函送公務保暨培訓委員會廢受員障於理年格經查其係因察科校資臺灣警專學辦年人人公試政試務員特種考基層行警察員考正人日試名公試般察月修稱為務員特種考警考一下人人人員試稱基察員特錄取員訓練期考層警考發人現分取體格檢查高不符體格檢查標間部錄員身該人政依年公試警準校原擬務員特種考基層行令人人人韌之規定察員試錄取員練畫渠等員考計惟並至回結指定院複檢依限繳複檢果表渠等質醫向人韌擬檢之法性公務員保暨培委員會身高複適障案理韌經該函示試規並練期間得辦陳情會本考則無故之規所定體格複檢或授訂定複檢定原訓練計畫權止格之規定違反法律保複檢不合格廢受訓資相關致爰應人該法理發留則刪除校無處渠等員原子人法條函依公試體格檢查辨建請本部務員考辦第由認人理格檢查結疑義時試務機關對應考體果有認決結果有應格審議委員會審議定審議考選部考資得之之複檢必要由選部指定醫療機構複檢時考理經人試格查法規定依公務員體檢辦第處本案考於年月日格審委規定提報本部應考資議條案人次以取經決略內部分錄員原員會第會議議有之疑複檢測結果確有義之格檢查表身高檢繳交體由臺北立院行萬芳醫進必本指定醫療機構市要部要會基決求儘速研修層上並作成附帶議高複檢身必增人報到後要時人規列受訓員特則警察員考不理立格複檢合主公機構辦娃經機關指定醫療得管本老依決擬系爭剖止爰會議議研函送保︳會廢格經年月正試院審議試規修案提報考則草考並年自屆次審議通過日試院會議第第考正施月日行修發布二韌況或件下受必係指何種情條規定所稱要時系爭其理反法律明確性要人次格檢無違須再辦複有員體求其工人及安由因員作涉按規定訂定緣係警察系爭為對人他公更甚避免全體格求較其務員維護需衍人及生用困擾格查不機關機構體檢寬嚴醫療一用爰人韌人如認規定取受時機關公平疑慮錄員之規定人上體格檢查不符取員有客觀條件與為錄授立人至公院人受指定醫用機關得要求訓員虞權受如理韌人檢結果未達合格格檢查複檢員複辦體公人韌方止其受訓保暨培委員會得廢標務員障準其人公及益整試平性應考權格係為維護體考資以人人行機及格能合機關用需求遂並使試員符考關業務所為非而法文無按法明性要求謂律義應具體詳盡律確自立法酌之空必法制定律時得衡釋間或要解及於個之活之雜性適用案要法規生事複律所範實勺選語之法用巴括適當運用性適當律概念與當擇如之而之見定法律規定意法概為相應不確定律念自以理性點立法目的法體整體關聯觀非難義與系為且於法欲規之個否律所範對象案事實是屬解並經法認及可由院審查定般受規所得子頁見範一即釋號反法明性無違律確原則字第判斷號號號號第第第第第號及號號第照規定第解釋參系爭所乃必於使用要詞指個上時基案事實需要一且人日不但般之生活用語法為民常在各項律中一其又用涵人理亦普遍使義當為般民所能解錄一雖人取之員需進行體格檢查複檢形具個案差情有須然個經知異性案不能由依判斷非專家其專業並及以識社通加認定及可由法查會念判斷司審子尚以認之人確無不明確情形系規定受訓員爭必經政之公報到後要時得內部或海委指定洋員會立理醫院體格複檢係避不辦為免醫療機構寬嚴一錄人以造用上困及試公性成機關擾影考平是用人取於人如認人員報到受訓後機關為受訓員有即上之客觀條件與體格檢查規定不疑授符慮時權人人理用機受至指關得要求訓員定醫療機構辦複但檢必雖法並法其要時為不確定律概念無違律明確性原則二條款人本試規則規定否法保民考第第是侵害憲所障並公比服反職權違例原則平等原則部分一第人公試法條規項依務員考第定高等普由試及通初等特種試規則選部報請試院考考考考第之項定項試規括應齡試前考則考年考級及試類分類分之應格體格檢等考科其科考資查試目方限標準應科考試式成績算制轉調計第條項人規定等第規定考試院得依用規之人施機任用要定公試體格檢關實際需務員考實以人人之及查及公試應齡兵役性務員特種考考年第項格查合格期繳別條件前項體檢不或逾未不韌格取送體檢查表得應不予錄不予練或考第及證項格不子核發試格體檢查醫療機考書之之法範圍格檢查內容程關事項辦構體序等有之人試格由選報試院定復依公務員體考部請考考條項之查法規施體格檢查試檢辦第第定實考其格查於各該試規訂定試類科體檢標準考則考於人用人求本並酌用機關需法授參院依前揭律權爰形條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規定本試規則第考考男一為及高性不格查不合格身一之體檢一女及六公分有六五公分性不一且必以之逾越之法定不得人由利限制應律民自權關但憲之法內容條雖定明文律之法有要程度第立政充規法機關為補鉅細機關自得授權行能遺不靡其人自由利授權之及限民權如法律授權涉制定亦明之為憲及內合艘確條件時之目的圍容符具範施細政定則法授機關訂行法之若律僅概括權行所許該且法規定於立法未逾越母政機關符合意旨管行自之細性術性法技之就執行律有關節限度內亦得此之乃授明確性原則以施細令定權之項行則或命事司法號照前揭法解釋足資參之院釋字第意真是以明確目及內容均臻具體之的範圍律規定授權考人及用試性機關法律授權量考質試院依據前開考尚訂上法越開律授權定試規則未逾需求本考特殊且條法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與憲第範圍得二依法定訂定試其職權試院國家最高考機關按考為或如人民應試圍侵害考試規未逾越其職權範則考司即號法法院釋字第解之牴觸憲可言利無權上之主因需要照蓋試管機關事實意旨足資參考釋就之限依法酌適當制之目的項為及試有關事舉辦考有之知力及戶識與能關考以試格具斤需確保相關考應涉給及試之予適度之規定專業判斷試方式考司號號及足資參據法第解釋重院釋字第尊為及試格人格試確保相關考公務員任用資考有關考主及限試之知識能力高制公務所需身具有執行有及法之規定依其專業考量試格方權機關就考資管而之適當判斷為中上三人法律律平法條規定民國民在按憲華復第一而其之上係保絕械形式平等內涵並指對機等非並限法授人法上地位之不制律權律實質平等障民在再得主於法之及立法目依物管機基憲值體系的事關價斟之之而理之區性酌況差異為合別對待質事實情參號號照司法院及中間釋平釋字第第解釋為及以之分自明因應上之要等原則部是事實需就依目法酌之限制舉辦試的有關事項為適當考旨憲法條人尚無違保民平在平等原則第障等權立人理法防止法合之差遇規恣意對民為不別待範其之取決於該法規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要求判斷應其以之目之分類所為差別待遇的是否合憲所採取範是目之之性規的之否定程度關聯與範達成間存有一司號號及號而定法院解釋字第第第涉及照鑑於公之政釋參應試服職權為廣義參權考與活人之及之公生民參與國家意思形成公務執行共原對比之秩之密切相利所差別待遇序形塑關權為除目公益上格之查的須追求重要則應受較嚴審其為所目之外採差別待遇與的達成問亦須有實質關聯司法始法保之相院釋字第與憲障平等權意旨符理由照號解釋參防與四工公止切危害公共利警察作為維持共秩序一又小人值服勤益甚為相關消防警察員係屬時輪及力高危其執行救災防災急救護等勤務厲高壓緊才需工之效防險宜體型與體能能有執行消作具適以工人之生財產安全消防警察作勤勤務確保民命各而應備器具均有務態樣危險複雜多變式勤裝一消高人之及化規防分派至消防機定長標格員度準及須效作服服各項救災救難勤務時有操關務膺完定之及設任規定若未作各項器材備成務系爭一將用法防輛器械或採其高限制無避免調整消車身致仍之設施法用形他輔助性設備或無使操作情考以法之目試院就律法防救災任務的是無達成消主法於格檢查合格標準訂定規令關體授權管機關命參有人並高慮之形的空間圍酌國平均身裁量成範本依於限對將及性族差固權其專業別與種異其有自以公上之高分防女性要求身可能任消警察來及又人度國民體格與防員選用制合法其他各國消屬尚比附援引個形別難本件案情有考五之並依人任用要據前揭上院經酌用機關需試參綜於條規定娃格檢查身高項試規則法律授權本考第具其正目重公共利益目的乃在維護要合格標準與實就工而人及要言有其防練作需性消警察員訓當所有目之效段亦具於的達成持手聯性助前開有關尚法條原貝及必性無違憲第平等性要有適當最號年上政法院度字第及比高行例原則決照參判","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93,"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4","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范秀羽副教授1130115專家諮詢意見書(更正版)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4311ea49-a900-49f6-a9f9-b776a2c3c70a.pdf","doc_att_content_real":"范秀羽副教授1130115專家諮詢意見書(更正版)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專家諮詢意見書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姓名或名稱范秀羽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送達代收人送達處所機關團體代表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稱謂職業住所或居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11為憲法訴訟類型提出專家諮詢意見事2應揭露事項3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4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否5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6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否7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無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1專業意見或資料2司法院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陳韻宣聲請案專家意見諮詢書3本案爭點題綱主要有兩項爭點第一個爭點就考試院民國以下4同均略107年4月23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5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一之規範目的以及對未達規6範標準之個人而言有無其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利與憲法第7條平等7權之侵害為題第二個爭點則涉及同規則第7條第2項有無違反法律明8確性原則為題有鑑於此二爭點各自獨立可分本意見書以下將僅就9與具狀人研究領域更為相關之第一個爭點進行分析10系爭規定一將身高此一成年人不可改變特徵immutabletrait11列為警察人員考試之必要條件而使未達固定身高數值者不得透過國12家考試擔任警察人員含消防人員同時系爭規定一又分別以男13女生理性別及原住民身分之有無為分類標準定出不同固定身高數值14之差別待遇以下本意見諮詢書將分成五個部分先後論述警消人15力之性別與原住民比例現況與歷史成因系爭規定一所涉及之歧視型16態系爭規定一固定身高數值之規範目的警消執法人員身高限制之17比較法例最後再提出本案違憲審查標準之建議18一警消人員的性別與原住民身分比例現況與歷史成因19一警消人員人數比例男遠多於女原住民高於非原住民20截至今年9月底在我國行政機關警察人員當中男性占比達122187.81而女性僅占12.19消防人力男性占比88女性121銓敘部112年第3季全國公務人員人力素質統計季報頁4表5全國公務人員性別比率httpswww.mocs.gov.twFileUpload2004-11886Documents112E5B9B4E7ACAC3E5ADA3E585A8E59C8B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4BABAE58A9BE7B4A0E8B3AAE7B5B1E8A888E5ADA3E5A0B1.pdf2內政部消防署人事室111年消防人力統計年報31均呈現男性警消人員人數遠多於女性的情形且目前已是有史以來女32性警消人員比例最高之時相對地如就警察機關而言截至111年453底原住民員額占比為7.58已為原住民身分占全人口比例2.514的3倍擔任公務人員之原住民也大量集中於警察人員含消防人員65占37.20而此已是因為91年原住民特考後原住民公務人員6人數逐年上升而使原住民警察人員含消防人員占原住民公務人7員比例相對降到最低之時在過去長期以來原住民身分之公務人8員有高達半數以上都擔任警察人員含消防人員而非其他文官或79政務人員此一與全國公務人員結構不同之特殊現象也已有相關研810究論文列入觀察當中11二性別原住民身分比例懸殊之歷史成因12系爭規定一所屬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下13稱系爭考試規則除了至少早自93年9月3日修正發布的版本就訂httpswww.nfa.gov.twpro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933article_id13871由男14786人女2012人合計16798人所算出之比例3從96年底迄今呈現逐年略增趨勢96年底女性警察人員比例僅有4.16參見警政署統計室現有警察人數性別統計112年2月21日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docmodulewg063detailNo816219560666492928types4警政署人事室警察機關現有原住民員額統計111年底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docmodulewg063detailNo816218990484418560types5內政部統計處112年第4週內政統計通報111年底原住民人口數58.4萬人占總人口比率持續上升至2.5112年1月27日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9s275835textE4B880E38081E4BABAE58FA3E695B8EFBC9A111E5B9B4E5BA95E5B9B4E58DA0E6AF94E98090E5B9B4E4B88AE58D87E380826同前註1頁12表13原住民族任公務人員人數7根據銓敘部網站所提供之最早的數據即94年3月底的統計資料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中有高達56.8都擔任警察人員含消防人員參見銓敘部94年第1季全國公務人員人力素質統計季報原住民族任公務人員分析表十三原住民族任公務人員職務人數及比率httpswww.mocs.gov.twFileUpload812-2864DocumentsE68D8CE38081E58E9FE4BD8FE6B091E4BBBB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6A682E6B381.odt8董鴻宗姚婉麗我國原住民族文官考用政策之研析國家菁英季刊第14卷第4期110年12月頁7078論文中點出原住民族任公務人力之各類人員官等別中近半數為警察人員含消防人員表7此與全國一般公務人員之結構不同以2010年至2013年間之比率最高但有逐年下降之趨勢以2020年官等分布觀察警監僅1名反觀原住民族擔任政務人員及法官檢察官之比率相對非常低惟擔任政務人員及法官檢察官之比率偏低警察人員占比較高等人力結構失衡情形亦為須持續觀察之課題41有如今的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之固定身高數值外在公務人員92考試法的明文授權下實務上更長年限制女性錄取名額如93年修正3發布版本的第4條規定本考試各類別得依內政部實際任用需要分104定男女錄取名額一直到100年廢棄女性錄取名額限制以前警消5人員基層特考的女性錄取名額均被限制在約僅男性錄取名額的十分之6一甚至更少在男女報考人數相仿時女性應考人錄取率被壓低到117僅男性的十分之一當時用人機關限制女性警察人員錄取名額之理8由為警察勤務具機動性危險性辛勞性勤務時間不固定性晝129夜輪替等特性事實上國家考試各類特考都長年有不利女性10應考人之性別限制在屢經挑戰下各國家考試始逐漸自93年取消分1311定男女錄取名額之限制然而一般警察人員特考是當中最晚才取1412消性別限制之特考遲至100年才正式取消男女限制此外過去當13警察人員特考限於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者方得應考時考試14未定有男女錄取名額限制乃因警校入學時即已有女性入學人數之限1515制換言之在100年以前系爭考試規則與警消人員考用系統均16長年持續性地對女性定有歧視性的表面上不利差別待遇facially17discriminatorydifferentialtreatment且係以法律為依據dejure所9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條第1項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此一條文於90年修法時即已出現1099年9月21日考試院以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74711號令修正原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並廢棄女性錄取名額限制預訂於100年施行又本法規命令於96年以前舊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規則99年修正後才改為今日系爭規定一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11參見吳嘉麗從限制性別的特考談人才考選的困境考銓季刊44期94年10月頁34-36以頁36的表二中數據為例93年行政警察人員報名人數男4544人女4159人人數相仿但機關開出的需用名額90都給了男性男450人女性卻僅有10也就是50人最後男性還超額錄取為468人女性不足額錄取45人導致女性應考人錄取率約僅1遠低於男性的1012同前註頁34資料來源考選部於94年2月25日研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限制性別條件之合理性座談會中提供13同前註頁3814參見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白皮書102年4月頁8-915參見吳嘉麗考試委員公務人員考權性別觀第一屆性別研究與公共政策學術研討會94年5月27日頁851為之歧視2相對地自系爭考試規則首次發布版本及限警大警專畢業生163報考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規則至少早自86年7月22日修正發布的版4本開始具原住民身分者之固定身高數值即係158公分其後再以非5原住民身分者男女標準均降低3公分計算嗣後更於94年再降為今日6系爭規定一的原住民男性158公分女性155公分之標準然而如前7所述原住民身分者相較於非原住民身分者擔任警消人員之比例其8實向來高於原住民身分者占全人口比例如僅就系爭考試規則之沿革179而言並未見有法律歧視之歷史至於原住民身分者擔任警消人員10比例較高是否正係因系爭考試規則之不對稱標準即錄取之原住民11身分警消人員確實多數低於系爭規定一非原住民之身高標準應可12由用人機關檢具相關身高統計資料詳盡說明另值注意者是就具原13住民身分者而言女性之警消人員比例亦遠低於男性14二憲法第7條平等權系爭規定一所涉及之歧視型態15一以性別與種族或族群分類之差別待遇歧視直接歧視16如僅以固定身高數值而論系爭規定一以性別分類似乎對身高17介於160公分與165公分間非原住民男性作出相對不利的差別待遇18惟此等數值實為有利男性之規範請詳後續分析又以原住民身分19分類對身高介於158公分與165公分間非原住民男性及身高介於15520公分與160公分間之非原住民女性作出相對不利的差別待遇本案聲21請人之情形22然而由於統計上身高數值在男女兩生理性別會呈現為兩個分16具狀人所能獲得之版本限於各可得法學資料庫已經蒐集之版本內容故無法確認86年7月22日前更早的版本是否也有相類規定17至於在系爭考試規則初始訂定之前更早期之警消人員考招規範與實務有無原住民身分歧視之歷史具狀人沒有相關資訊或許可由考用機關加以舉證6181開僅部分重合的常態分布狀況且在我國男性群體之平均身高約2高於女性平均身高12公分故如擇定單一性別之身高分布作為身高標3準可以有效地排除掉另一性別的多數人口使得固定身高數值事實4上也可能被利用為性別篩選的替代品proxy換言之即便系爭規5定一未就不同性別分類適用不同標準以固定身高數值作成錄取與否6的分類依然可能構成以性別分類之差別待遇歧視且對女性不利7二性別上之差別影響歧視disparateimpact間接歧視81.以全國國民平均身高為基礎9雖然系爭規定一採取的是男女性別不對稱的固定身高數值而以10男性標準高於女性5公分但依全國身高統計而言在符合應考年齡的1911範圍內男性之平均身高約在172公分女性約在159.5公分如以常12態分佈而言系爭規定一排除了超過50的女性但卻排除僅約10的2013男性換言之在消防署基於消防勤務需要等考量故消防人力身高14實不宜過低的需求下並考量現在國民之身高後並未採取將15標準一致定於國民身高平均值以上以盡可能招募到身高較高者之作16法系爭規定一將固定身高數值定在遠低於男性平均值7公分的標準17使得絕大多數男性均得通過男性標準但女性標準則高於女性18平均值0.5公分導致不成比例地過分排除了女性申請人構成對女性19之差別影響歧視18全球各國男女身高比均呈現高於1的情形全球平均則為1.07亦即男性身高數值平均較女性身高數值多出7參見OurWorldinDatahttpsourworldindata.orggraphermean-height-males-vs-femalestime1896..latest19潘文涵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研究計畫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106109年成果報告httpswww.hpa.gov.twPagesashxFile.ashxFilePathFileAttach15562File_18775.pdf頁72表3.5.1民國106-109年性別年齡別之身高體重身體質量指數的加權平均值及標準誤表中顯示16-18歲男性身高平均值171.9公分19-44歲男性身高平均值172.0公分16-18歲女性身高平均值160.4公分19-44歲女性身高平均值159.5公分20教育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7-23歲中小學男學生身高百分等級常模7-23歲中小學女學生身高百分等級常模httpswww.fitness.org.twmodel01.php僅參考18歲以上數據712.男女應考人錄取率與報考人數比較2若觀察107年到112年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之統計就四等特考而言3無論第一試筆試或第二試體能測驗女性應考人的錄取率或及214格率都不低於男性應考人甚至多半略高於男性應考人在女性錄取5率高於男性的情形下女性錄取人數依然遠低於男性其原因即在於6女性報考人數遠低於男性以本案聲請人所報考之107年一般警察人員7四等特種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而言女性第一試錄取人數僅占8.57228男性則是91.43與過去限制女性錄取名額時用人機關將男女比限9於101的數據相去不遠而依常理確定未達固定身高數值之女性10因無終局錄取的資格不會報考此項考試可見排除半數以上女性報11考的系爭規定一以身高限制實際上擔綱了限制女性錄取名額的作用12三系爭規定一固定身高數值之規範目的為何13如前所述系爭考試規則前身之立法與人才進用已經長期存在不14利女性之法規範歧視歷史系爭規定一又是以性別和種族或族群15作分類的表面不中立規範且明顯存在性別上的差別影響效果訂定16系爭規則一之考選部與各用人單位內政部消防署等以下並稱為17規則制定機關自應舉出實證資料以證明系爭規定一並不具備18延續過去歧視之歧視性立法目的discriminatorypurpose而確實係19為了衡量工作表現之優劣或有其他公益目的而訂定20以下依考選部及消防署書面意見及所檢具之資料綜整規則制定21機關所主張之三項主要規範目的確保消防任務遂行促進及保22障原住民參與公職及民眾對消防人員有較高之體型期待並檢21以警察人員為關鍵字搜尋107-112年之考試統計考選部考選統計各種考試統計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ReportwFrmExamStatistics.aspxmenu_id15822考選部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頁1httpswwwc.moex.gov.twmainExamReportwHandStatisticsFile.ashxfile_id6481視其所宣稱之規範目的是否真正genuine且具有相關實證支持2一確保消防任務遂行3由於考選部之書面意見僅泛指消防警察人員勤務之高壓力高危4險故對需適宜之體型與體能及應勤裝備器具均有一定之長5高度及標準化規格但並未檢具實證說明系爭規定一之固定身6高數值或任何身高限制是否確實與消防任務之執行有關故以下將先7以國外相關實證研究資料作為直接驗證身高與勤務能力關聯性實證8資料之範例再以消防署書面意見為準檢視系爭規定一之規範目的91.晚近實證研究資料102023年一份美國公衛相關研究以在職警官為樣本測量其身高11身體質量體脂率無脂肪質量最大握力及最大攝氧量以分析12各者與警察體能測驗間之關聯性研究結果發現低體脂率與高最大攝2313氧量兩者最能預估警察體能測驗之表現換言之該研究並沒有發14現身高與警察勤務所需體能表現之間有統計上的顯著關係15相對的2022年一份德國警務相關研究則以有運動習慣之成年男16女為樣本分析其中高矮男女性執行警察勤務相關之體能活動的表現17研究結果發現無論男女身高較高者之警勤相關體能表現均優於身2418高較矮者然而該研究論文之結論也認為既然不同族裔者之身19高有所差異規範固定之身高標準將忽略各國或一國之中所存有的文20化及族裔多元性故建議應以體能表現之要求取代單一固定之身高標2521準以保障個人擔任警務之機會平等23DicksNDShoemakerMEDeShawKJCarperMJHackneyKJandBarryAMContributionsfromincumbentpoliceofficersphysicalactivityandbodycompositiontooccupationalassessmentperformanceFRONT.PUBLICHEALTH.2023.24ZedlerM.GoldmannJ.-P..Police-SpecificphysicalperformanceofmenandwomenwithdifferentbodyheightsTHEPOLICEJOURNAL00.httpsdoi.org10.11770032258X2211260662022.25同前註912.消防署的身高限制說明2無論考選部或消防署檢具之書面資料中都未包含有以國內實際3消防任務為準而如上所示之實證資料至於消防署書面意見附件84內政部消防署維持身高限制書面說明中以示意照片所作之說明5均無法直接驗證系爭規定一與消防任務之關聯性質言之當中所列6之擔架抬行背負空氣呼吸器高處取置物掛梯救7援消防車輛駕駛自殺搶救等諸項任務實則涉及負重力身8體柔軟度肌肉延展性伸手取物跳躍力等個體差異且可以以體26279能測驗加以測試而身高並非必然影響勤務是否能順利完成之條件10如須由兩人合力所為的擔架抬行勤務消防署說明為盡可能保11持擔架平衡每個人須視情況調整擔架的高度身形矮小者須馱負承12載更大的壓力然而此等情形凡於合力雙方高度不均之情形皆13會發生例如185公分者與165公分者合力抬行擔架亦會出現擔架平14衡和壓力不均的疑慮然系爭規定一卻並未訂定固定身高數值之上限15以克服個別人員身高過高所造成之勤務困難又如背負空氣呼吸器16勤務消防署說明消防人員身上背負空氣瓶後加上身上共背負17著超過20公斤以上的重量身形矮小者須馱負乘載更大的壓力事18實上無論身高如何20公斤的負重並無差異何來矮小者承載壓力19更大之說此項勤務之能力差異在於負重力而非身高20此外即使如同消防署書面意見所稱身高可以無誤地推斷體能26如消防署書面意見附件16地方消防機關外勤幹部進行問卷調查關於消防員體能測驗的問題五台南市的回應即有建議增加抱人走路項目或是上下樓梯測驗因為這些項目才是外勤實際救災救護時面臨之實際考驗相較於系爭規定一以身高推估體型承重力甚至足以擔任勤務的能力卻無法說明此等推估的效度不如實際施測以篩選出確實具備擔任勤務能力者27如參考消防署書面意見附件9111年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四等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可發現司法行政監獄官監所管理員兩項考試也定有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的不對稱固定身高標準然而兩者均就此一標準作出但書規定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亦即個人實際的體能表現可以作為排除固定身高標準之例外規定然而系爭規定一卻沒有相應例外規定俾使身高未達標者可以因為實際具備執行勤務之能力而不受身高標準之限制101與勤務能力亦至多僅能顯示身高越高越好卻無法說明系爭規2定一所採取的固定身高數值是如何制定例如為何不將標準訂於成3年男性平均身高172公分或是更高的標準以最大程度地確保消防任4務遂行而是定在90成年男性可以符合的165公分以盡可能納入男5性申請人6再者由於消防署回函已說明考試及格人員須無分軒輊接受各7項體能訓練訓練完成後尚無亦不應因身高較低者即可排除某些8勤務之規定消防署書面意見頁6而原住民女性的標準僅有155公9分則155公分之原住民女性顯然也必須勝任相同的勤務工作如此10一來是否說明系爭規定一只要將固定身高數值定在155公分亦得11篩選出足以通過體能訓練並勝任消防勤務工作者此皆消防署書面說12明所無法說明之疑問133.對適宜身高之認知會受到現有人力的影響14如前述過去警消人員考試長期有利於男性申請人現行系爭規15定一之身高標準也依然延續男性之應考優勢致使現有警消人員之性16別比例出現明顯落差又機關進行車輛設備與裝備採購亦自當以17現有人力之身高體型條件為考量致使現有車輛設備與裝備事實上18並非以警消任務客觀需求所必須而建置而係以現有男性居絕大多數2819之人力其身高分布所建置在衡量勤務執行上個人與團體之協調20配合程度亦將以現有人力之多數為基準在現有人力之多數因為過21去歧視性規範而致男性多於女性的情形下機關對於適宜身高之22認知實為現有人力之身高甚至是人數眾多的男性警消人員23之身高而非勤務確實必要之身高標準是以如消防署書面意見附24件16對各地方消防機關外勤幹部進行之問卷調查多數機關182728相同觀察可以參考彭渰雯林依依葉靜宜女性在陽剛職場內的樣板處境以海巡與消防單位為例東吳政治學報27卷4期2009頁159-160陽剛職場內部以男性受僱者需求為主的硬軟體環境規劃與管理需要同步檢討與改善111認應維持現行標準由此可知其實現行警消工作環境均有其長期2累積而來向以男性為多數的現有人力需求而傾斜之配置與設計不3必然是警消工作所需的最佳化配置與設計而未能配合此等工作環境4之身高難謂即非適宜身高54.小結6綜上就確保消防任務遂行而言規則制定機關並未提供有7效實證資料證實系爭規定一之固定身高數值與消防任務間關聯性與必8要性而在系爭規定一明顯以國人男性身高為主要基準之情形下繼9續延續過去法規範歧視所造成之男女警消人員懸殊人數落差進而造10成警消工作環境也不利女性參與的惡性循環11二促進及保障原住民參與公職121.無據且不當之族群種族生理假設13消防署的書面意見指出系爭規定一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不對稱14身高標準係考量原住民身高較漢人矮小為促進及保障原住民參15與公職以實現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規定所揭示之基16本國策意即系爭規定一係考量原住民族平均身高後為促進及17保障身高較矮小之原住民參與公職而為之積極平權措施然而消防18署所提書面意見中並無原住民族身分與非原住民族人口之身高統計19比較資料亦沒有資料證明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在身高上之差異大於20兩群體內之個體差異又原住民身分人口中包含眾多原住民族而身21高涉及基因生活型態生活環境等諸多因素故而同具原住民身分22者並不共享相同之生理特徵是以消防署此等考量恐並未基於科學23證據又以種族與非原住民身分者不同而作出生理上差異的廣泛假24設難謂無有漢種族本位主義之疑也更容易加深族群刻板印象1212.積極平權措施之手段選擇2此外倘若系爭規定一確係著眼於原住民族參與公職相對劣勢3而制定以保障及鼓勵原住民族參與公職之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4action由於系爭規定一使非原住民身分者應警消人員考試陷於相對5不利之地位考用機關更應有完整之事前規劃與客觀數據且必須持6續逐年清楚核究檢討究竟有多少比例之原住民身分警察人員因而錄7取換言之身高不及系爭規定一之非原住民身高標準而非無止8盡地沿用表面不對稱之規範標準例如如欲提升原住民參與公職之9人數警察人員相較於其他公職類別是否確實對原住民身分應考人10存有長久之系統性歧視歷史而有待積極平權措施之彌補矯正如11前一二中所述倘若考選制度有意以不對稱之考選標準作為12鼓勵原住民擔任公職之積極平權措施或許應就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13占比較低的公務人員類別著手又即令有此需求在積極平權措施之14手段選擇上放寬競爭性錄取標準如筆試或體能測驗標準或另以公務15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加以規劃與系爭規則一就原住民身分所2916為之生理假設兩者相較何者更容易加深族群或種族刻板印象17凡此皆應由以積極平權措施為由而採取族群或種族差別待遇之18用人機關詳盡舉證說理甚至應留待明確立法授權19三民眾對消防人員有較高之體型期待20至於消防署書面意見附件8內政部消防署維持身高限制書面說21明中指出從事理言一般民眾對消防人員主觀認知消防工作22特殊性為扶危拯溺的公務人員其身分外貌具有執法威嚴雄心壯23志象徵民眾有較高之體型期待屬事實上之需求客觀上並已養成29積極平權措施以促進實質平等為目的考量既存競爭制度可能存在偏見而進行資源分配結果上的調整可能更能實現憲法平等權保障但倘若就受到偏見之個人以制度進行本質差異之假設也就是將個人作為需要受到調整之個體如原住民申請人都不夠高需要調整才能符合制度需求加深種族刻板印象可能反而害於平等權保障131認知則同時欠缺一般民眾認知之數據資料也未能以實證說明以302民眾對外貌期待作為招募消防工作公務人員之正當性為何3綜上以規則制定機關所提供之書面意見與相關資料而言其所4稱之三項主要規範目的僅有事後的adhoc臆測性說理卻不具客5觀實證資料支持恐難據以認為系爭規定一之真正規範目的6四警消執法人員身高限制之比較法例7就比較法例而言如同本案原因案件之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318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中所述已有多國或法域不以或廢除身9高標準作為招募警消人員之條件事實上此等規定廢除並非基於警10消勤務變動或設備改良精進而正是各該法域於考量就業平等與反歧11視法規後之結果12一美國身高標準違反就業歧視法亦可能違憲131970年代開始美國已經逐漸形成共識普遍認定公私雇主將最14低身高列為雇傭條件必要門檻的作法構成對女性與部分種族之違法15就業歧視於1970年代美國聯邦各層級法院與各州州法院即有多案3216判決接連基於其民權法案第七編TitleVIICivilRightsActof196430此處所稱之實證例如美國曾有相關研究就身高是否因為影響美國警察人員值勤時接觸對象的心理而使得身高較矮者在值勤時遭遇更多的阻力作出統計分析研究參見如TerryL.Talbertet.al.AStudyofthePoliceOfficerHeightRequirementPUBLICPERSONNELMANAGEMENTMarch-April19743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理由摘錄何況世界上還有其他國家地區美國消防協會加拿大渥太華市英國倫敦市菲律賓日本多數地區等對消防人員不設定身高限制也不致於影響消防勤務效能的事例32如美國聯邦中加州地方法院判決LeagueofUnitedLatinAmericanCitizensv.CityofSantaAna410F.Supp.8731976聖塔安那市對其警消部門人力定有最低身高限制儘管墨裔美國人佔該市人口25.8於該市警力中僅佔9.2消防部門更僅佔4.5該法院認定該身高標準恣意且被用以拒卻墨裔美國人的申請造成墨裔比高加索白人申請人多出2到3倍根本不具應考資格構成就業歧視美國聯邦北加州地方法院判決OfficersforJusticev.CivilServiceCom.395F.Supp.3781975原告起訴主張公職委員會所設之巡警5尺6吋的最低身高對亞裔西語裔及女性構成歧視法院同意原告主張紐約州上訴審法院判決StateDiv.ofHumanRightsexrel.Calleryv.NewYorkCityDeptofParksRecreation38A.D.2d251971認定紐約州公園休閒處就救生員的身高體重限制因為實質排除近乎所有女性申請人構成事實上歧視defactodiscrimination違反紐約州反歧視法141或各州州反歧視法之禁止性別與種族就業歧視的規定宣告表面性別2中立之身高限制因對女性造成不成比例之不利影響而違法一直到333197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Dothardv.Rawlinson以8比1的多數意4見書判定阿拉巴馬州矯正部就監獄官職位所設的身高體重限制使全5國41的女性遭到排除且無法證明與工作相關job-related已構6成違反民權法第七編的性別歧視後更確立此一立場此後美國各州7與地方政府之警消執法人員已經鮮見此等帶有明顯差別影響歧視之8身高限制9由於政府機關也受到民權法案第七編之拘束故針對各級政府所10為之警消與執法單位之身高限制美國相關司法判解多半都判定為違11反民權法之就業歧視至於此等身高限制是否也違反美國聯邦憲法平12等保障條款在早於前述Dothard等案以民權法處理以前曾先有34131973年美國聯邦北俄亥俄州地方法院以Smithv.EastCleveland一案表14示違憲的肯定見解然嗣後1975年美國聯邦第6上訴巡迴法院於Smith3515v.Troyan一案中反對EastCleveland的見解改而認定合憲惟此二16案都僅採寬鬆的合理審查標準rationalbasisreview也並未責求機17關提出實證數據證明採用身高之依據此係因當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8早期尚未將性別認為準嫌疑分類semi-suspectclassification並19以中度以上審查標準heightenedscrutiny進行平等權違憲審查在20過去的合理審查標準下機關所提出之說理儘管是訴訟中才提出21adhocjustification而非立法時真實考量所據之實證資料也通常3622不會受到法院挑戰嗣後於1996年UnitedStatesv.Virginia一案後美23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性別差別待遇與平權案件採中度以上審查標準已24成穩定見解故倘類似案件於身高標準都已被認定違法而不復見之今33433U.S.3211977.34363F.Supp.13311973U.S.Dist..35th520F.2d.4926Cir.1975cert.denied426U.S.9341976.36518U.S.5151996.151日受到審理由於身高標準與工作表現之關聯性往往欠缺實證除違372反民權法外或可推估亦不無可能遭到違憲宣告惟亦值注意者是3在未採用性別分類的中性法規範造成性別上差別影響時倘若並無性4別上歧視性立法目的discriminatorypurpose目前尚未經美國聯邦5最高法院判定違反平等保障條款參見Pers.AdmrofMass.v.Feeney386等判決7二歐盟身高標準違反歐盟法以及成員國憲法如希臘8儘管迄今仍有部分歐洲國家或地方法域設定警消人員之身高標準9雖有部分經法院判決構成間接歧視也仍有部分經過法院認定為真實10工作條件並判決維持惟歐洲法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ECJ39112017年Kalliri一案之判決已與前述美國法例不約而同地就希臘警12校入學身高限制宣告構成性別的間接歧視而違反歐盟法Council13Directive76207EECof9February1976之職業性別平等相關規定希14臘最高行政法院GreekCouncilofState隨後也依據上開歐盟法及希4015臘憲法宣告警校入學身高限制構成違法又違憲之性別歧視嗣後此16一判決是否將對歐洲其他國家與地方法域之類似身高標準限制發生影37加州州法院系統的上訴法院CourtAppealofCalifornia則曾以加州憲法與美國聯邦憲法為據同時判定即令無法證立立法存有性別歧視意圖但市警局對巡警職位所設的身高體重標準因排除超過80的女性申請且除了主觀意見與刻板印象外並無事實證據factualevidence證明未達該標準者無法勝任職務構成性別歧視38442U.S.2561979麻州法律規定退役軍人在公務人員招募上享有優先錄取的權利由於多數退役軍人為男性因此被分數較低的退伍軍人取代錄取的女申請人起訴主張該法構成性別歧視但聯邦最高法院認定麻州法律之立法並非意在歧視女性而是優惠退伍軍人也就是其是非退伍軍人故不構成違反憲法平等保障條款的性別歧視本判決延續聯邦最高法院Washingtonv.Davis426U.S.2291976一案的要求也就是表面中性的法律必須被證實存有歧視性目的才會被認作是歧視性法律然而Davis一案也承認差別影響在訴訟上依然是與歧視及平等保障相關的證據Disproportionateimpactisnotirrelevant並未一概否定差別影響歧視不在憲法平等保障條款的禁止範圍內在VillageofArlingtonHeightsv.MetropolitanHousingDevelopmentCorp.429U.S.2521977一案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更表示歧視性目的不須是唯一或主要的立法目的而僅需是立法動機之一amotivatingfactor就足以認定表面中性的法律具有歧視性目的而進入平等保障條款的違憲審查39CaseC-40916YpourgosEsoterikonYpourgosEthnikisPediaskaiThriskevmatonv.Maria-EleniKalliri2017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62016CJ0409.40EffieMitsopoulou202128Kallirifollow-upMinimumheightrequirementforadmissiontopoliceschoolfounddiscriminatoryGREUROPEANEMPLOYMENTLAWCASESabstractavailableathttpswww.elevenjournals.comtijdschrifteelc20213EELC_1877-9107_2021_006_003_005.161響則有待觀察2五本案違憲審查標準相關判解與審查標準3由於系爭規定一之規範表面即非性別或種族族群中立之法規4範在法規範直接採用嫌疑或準嫌疑分類時司法即應展開平等權違5憲審查且如前所述即便女性身高標準固定數值較低系爭規定一6就性別分類而言不但仍為不利女性之系統性事實上歧視defacto7discrimination同時也延續了過去法規範歧視所造成之差別影響效果8而就種族族群分類而言規範表面雖有利於原住民身分個人擔任9警消人員卻採用未經實證之種族刻板印象整體而言對原住民族群10體更難謂為正面影響11一平等權違憲審查121.性別分類4113從鈞庭釋字第365號解釋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14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所許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15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強調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釋字4216第807號解釋直指加深性別刻板印象之保護措施不利性別平權17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18有之刻板印象又立法者於形塑政策時應避免形成性別角色之窠19臼否則亦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法規範如採取41鈞院釋字第365號解釋理由書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分別定有明文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所許而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42鈞院釋字第807號解釋理由書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171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2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3標準從嚴審查也揭櫫性別差別待遇應採中度以上審查標準再到4釋字第728號解釋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司法二度審視社會上長5久存在且互相糾結的法律上與事實上性別歧視更彰顯司法平等權違6憲審查已經從早期過度簡化的公式分析演進到反省系統性結構性7性別歧視的重要階段8本案系爭規定一的身高標準是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條第1項的9授權之下長期存在的應考人性別條件限制的延伸事實上也發揮了10抑制女性警消人員錄取率的效果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條第1項的立法4311理由係以工作危險性及特別保護婦女與母性之理由限制女性錄取12名額或報考正是釋字第807號解釋所揚棄的陳舊archaic性別刻13板印象與性別角色窠臼從此角度而言縱使系爭規定一表面已經採14用了男女不對稱的身高數值規定系爭規定一的身高分類實質上依然15是不利女性的性別分類而應採中度以上審查標準從嚴審查162.種族族群分類17無論我國或比較法例對於政府採用種族分類所為之差別待遇18皆以適用嚴格審查標準為原則即其目的須為重大迫切compelling19或特別重要公益手段須為緊密剪裁narrowlytailored或絕對必要4420且無可替代然而對於以種族或族群分類的積極平權措施是否4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條第1項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實施體格檢查以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年齡兵役及性別條件此一條文於90年修法時即已出現當時為第5條第2項立法理由一目前部分性質特殊之特種考試如調查人員特考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交通事業民航人員特考關務人員特考司法人員特考監所管理員法警執達員等科別基於實際業務推行之必要其考試規則中均有限制未役男性或女性報考或分定男女錄取名額之規定四目前限制應考人性別之考試多係因其工作性質有相當程度危險性而以分定男女名額方式或僅准許男性報考此一限制應符合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婦女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保護及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之規定44鈞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理由法規範如採種族分類而有差別待遇或其差別待遇涉及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本庭應加強審查而適用嚴格標準以判斷其合憲18451得降低審查標準至中度過去並無明確指引雖然鈞院釋字第7192號解釋曾經就政府採購廠商需進用原住民之積極優惠措施進行審查3惟該號解釋僅肯認原住民族之保障扶助屬於重要之公共利益並就所4採用措施定期檢討修正卻未直接處理積極平權措施涉及種族平等時465的審查標準6然而系爭規定一的癥結更在於其是否確為真正之種族族群7積極平權措施抑或僅是機關怠惰以種族刻板印象慣為之便宜行事而8已如為後者系爭規定一並無異於有害種族平權的種族差別待遇9而應以嚴格審查標準審視之10二應考試服公職權違憲審查11系爭規定一所涉之差別待遇亦為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之重12要權利鈞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曾就於服公職權所為之差別待遇4713因其為廣義之參政權應以較嚴格中度以上之標準進行審查14雖鈞院釋字第768號解釋就另案以職業別為分類就服公職權為差15別待遇上採取寬鬆審查然其理由係個案考量公務員與單一國性此項分類係屬種族或族群分類且其差別待遇涉及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重要基本權利應適用嚴格審查標準即其目的須為特別重要公益其手段須絕對必要且無可替代45參見鈞院釋字第810號解釋黃昭元大法官提出許志雄大法官加入之不同意見書第12段46鈞院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並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系爭規定係立法者為貫徹上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是系爭規定係為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基於上開憲法暨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國家具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國家所採取原住民族之保障扶助發展措施原有多端國家仍應透過具體政策與作為積極實踐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之保障並應就該積極優惠措施依國家與社會時空環境與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需求定期檢討修正47鈞院釋字第760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694號及第701號解釋參照鑑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涉及人民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務之執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符19481家間緊密信任關係且職業別非屬可疑分類所擇取之審查標準2再觀本案系爭規定一不僅係就服公職權作成差別待遇所採取之分3類為性別與原住民身分族群或種族均屬可疑分類殆無疑義4是以本案至少應採中度以上甚至嚴格審查標準進行平等權之違憲5審查6三差別影響歧視間接歧視違憲審查7就本案之性別分類部分縱以法規範表面論勉認身高標準屬於8性別中立之規範如前所述系爭規定一也顯然足以構成性別差別影9響歧視間接歧視截至今日鈞庭判決與大法官解釋尚未就間10接歧視與憲法平等權保障有違之情形明確作出宣告故也尚未有明確11之審查標準可資遵循然而鈞庭過去判解也從未將間接歧視排4912除於憲法平等權之審查範圍外甚而已多有大法官意見書反覆直13指個案中之系統性差別影響或懸殊的不利差別效果已構成14間接歧視而違反平等權保障甚至對憲法平等權保障與價值之影響15更甚法規範表面之直接歧視本案如以間接歧視案件視之也至少應16採中度審查標準就規則制定機關所提事證從嚴審查171.目的審查欠缺真正重要公益目的存在歧視性立法動機18如前述三之分析結論規則制定機關所稱之規範目的僅有19臆測性說理卻不具任何確切實證資料支持難以認為真正規範目的20此外作為系爭規定一法源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條第1項其立法理48鈞院釋字第768號解釋理由書查系爭差別待遇所涉及的基本權為人民之服公職權鑑於公務員與國家間恆處於緊密的信任關係已如前述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否適任公務人員以及適任何種類公務人員應享有較大裁量空間況以職業別為基礎所為之分類並未涉及可疑分類應採寬鬆審查49參見如鈞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黃昭元大法官提出許志雄大法官等四位大法官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見書鈞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個別提出之協同意見書鈞院釋字第760號解釋黃昭元大法官提出詹森林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詹森林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等20501由原即本於錯誤的母性保護與陳舊的性別想像所為致使後續長達2數十年警消人員考用系統對女性的法律上歧視及用人機關以警察3勤務具機動性危險性辛勞性勤務時間不固定性晝夜輪替等514特性為由限制女性警察人員錄取名額嗣後即令考用機關稱參5酌國人平均身高並慮及性別與種族差異所制訂之身高標準事實上6係以絕大多數男性能達到之身高標準為準排除過半數女性之申請資7格在明顯欠缺實證說明身高對警消工作之必要下綜觀法規沿革8可認具有排斥女性應考人之歧視性立法動機amotivatingfactor而529屬於具有歧視性目的discriminatorypurpose之表面中性規範就10原住民身分降低之標準則更欠缺實證與後續政策追蹤規劃以支持其11確係促進平權之積極優惠措施同時彰顯非原住民之較高固定身高數12值並非警消工作所必要以上恐均難符合中度審查標準所要求之重要13公益目的142.手段審查實質關聯未經證實15此外依中度以上至嚴格違憲審查標準而論司法對規則制定16機關舉證強度應不僅止於說得過去的表面理據而應有更高要求17除至少應以客觀實證資料取代仰賴過去慣行之主觀臆測以證實系爭18規定一與衡量警消工作表現存在實質關聯外在涉及應考試服公職重19要權利限制之情況下甚至應證明該等身高標準為工作所必要20necessary之條件並在涉及可疑分類的前提下證明也無其他不21具歧視效果之中性替代手段如以實際工作勤務施測之體能測驗等22再者即使有實證資料足證身高與勤務能力間具備正向關聯考23用單位也必須舉證說明在規範設計上將固定身高數值列為必要條24件而非競爭性加分條件的原因換言之倘若列為加分條件則應50詳前註4351同前註1252請參照前註38美國聯邦最高法院VillageofArlingtonHeights一案判解211考人之其他有助於警消工作執行之優勢如筆試成績體能測驗成績等2可以用以補足其身高之不足然而列為必要條件則是無論其各項3表現如何均無法彌補其身高未達固定數值而使其根本喪失擔任警4消人員之機會對個人應考試服公職權利構成重大且難以克服之限制5六結語6抽象法規範設計免不了將具體事實概括化generalization以求7通案適用然而系爭規定一以固定身高數值作為擔任警消人員的必8要條件涉及至少兩層的過度概括化overgeneralization第一層9是將適任複雜警消人員所需的多元綜合能力過度概括化為執行體能10相關勤務的能力第二層是再將執行體能相關勤務的能力過度概括11化為固定身高數值在兩層過度概括化後所謂適任警消人員的12必要條件被簡化為具備固定身高數值者在生理性別男女各有不13同的身高分布鐘形曲線下此一固定身高數值又幾乎涵蓋了所有男性14卻排除過半數的女性我國警消人員考用系統過去已經存在長期不利15女性的法律歧視如今系爭規定一持續以固定身高數值排除多數女性16進入警消人員工作致使警消人員男女人數依舊懸殊地維持在7-8比117的比例也致使整體警消工作環境與文化持續依生理男性的需求配置18與定義形成性別隔離的工作環境進而更不利女性人力的參與與晉19升20相對地在不具備確切身高統計數據的情形下系爭規定一以對21原住民族過分概括之生理特徵刻板印象為據採用種族族群分類22就原住民身分者規定遠低於非原住民身分者之身高標準作為促進23及保障原住民參與公職之積極優惠措施然而原住民身分警消人員24之比例事實上向來數倍高於原住民身分人口比例且長期均為原住民25擔任公職比例最高之類別相較於原住民族長期遭受結構性不利致26使原住民身分比例極低之其他公職類別警消人員恐為最不需要此等22531積極優惠措施之公職類別同時雖然系爭規定一已有至少25年以2上實施此等差別身高標準規則制定單位也似未追蹤統計此等措施之3效果以謹慎檢討評估種族族群差別待遇繼續存續之必要性以4及其對種族族群平等的廣泛影響為何5綜上在欠缺實證資料以證實身高與警消工作表現關聯性之情形6下系爭規定一長期以固定身高數值限制個人應考試擔任警消人員公7職之權利對女性形成不利的考用環境延續過去法律對女性之歧視8又在欠缺身高數據與謹慎政策評估下逕依種族生理特徵刻板印象9長期採行種族族群差別待遇均與我國憲法保障性別與種族族10群平等之意旨有違也對個人應考試服公職權利構成重大且難以克11服之限制12最後回應爭點題綱13一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14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15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16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下稱系爭規定一17一系爭規定一以男性身高不及165.0公分女性身高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18住民身分者男性身高不及158.0公分女性身高不及155.0公分為體格檢查合格19與否之標準其規範目的何在20簡答機關所宣稱之規範目的確保消防任務遂行促進及保障原住民參53參見鈞院釋字第810號解釋黃昭元大法官提出許志雄大法官加入之不同意見書第13段依其目的及效果觀之系爭規定顯為經濟領域事項中憲法增修條文所要求的種族積極優惠措施除了系爭規定所涉及的經濟事項外另也及於政治教育文化等領域參原住民族基本法在政治領域如原住民對原住民的積極優惠措施其目的兼有補償原住民族過去所遭受的結構性不利提昇原住民之就業機會從而促成一個更多元的勞動市場尤其是在過去較少見有原住民之勞動市場原住民勞動者之加入不僅對原住民本身之經濟利益社會生存甚至人格發展均有正面助益也有助於非原住民得透過和原住民同事間之互動體驗學習不同族群之文化及生活經驗從而有助於種族關係之和諧231與公職及民眾對消防人員有較高之體型期待均並不真正且具有歧視性立2法動機不符重要公益目的之要求3二系爭規定一以一定身高為資格要件致未達前述身高之人無法擔任警察人4員含消防警察人員有無侵害其受憲法第18條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5簡答有在欠缺實證資料以證實身高與警消工作表現關聯性之情形下系6爭規定一長期以固定身高數值限制個人應考試擔任警消人員公職之權利對女性7形成不利的考用環境延續過去法律對女性之歧視又在欠缺身高數據與謹慎政8策評估下逕依種族生理特徵刻板印象長期採行種族族群差別待遇均與9我國憲法保障性別與種族族群平等之意旨有違也對個人應考試服公職權利10構成重大且難以克服之限制11三系爭規定一區別原住民與非原住民身分男性及女性而為不同的身高限12制標準有無牴觸其受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13簡答有理由同二1415此致16憲法法庭公鑒1718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19具狀人范秀羽20撰狀人范秀羽24","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85,"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韻宣1121231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7227eeca-479b-48a0-b643-d019be2e53ec.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韻宣1121231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繕本逕送對造正憲法法庭收文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m12本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lyX字第1聲請人陳韻宣住詳卷訴訟代理人鄭猷耀律師安恆國際法律事務所設林裕展律師電話傳真關係機關考選部設堂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代表人許舒翔住同上設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關係機關内政部代表人林右昌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認所受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第8條第1款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件謹依鈞庭諭示之爭點題綱敬提言詞辯論意旨如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壹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壹民國下同107年4月23日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下稱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部分一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以男性身高不及165公分女性身高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身高不及158公分女性身高不及155公分為體格檢查合格與否之標準其規範目的參酌内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署及關係機關下略考選部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考試事件及鈞庭審理過程中所提資料參本庭第1頁共20頁1卷第33444553158至160164至167375至376頁應2可歸納為3一身高矮小之消防警察人員下稱消防人員在與身高差距過大之4執勤同仁共同搬運傷患時須承受更大重量易造成職業傷害5二身高矮小者難以正確使用掛梯在狹小巷弄用掛梯迅速救援高樓6層受困者恐影響自身及救災安全三身高較高者駕駛消防車輛時視野較好上下大型車駕駛及操控78動作相對順暢遇緊急事故較能快速反應9四身高較高者在涉水救援攀牆搶救等各項救災救護戰技上較10佔優勢車禍救助任務上一定身高高度方能有效操作圓盤切割11器切割高度約1.5公尺之小轎車車體五消防署實施民意調查時69.4民眾表示我國消防人員身高標準合12理62.2民眾同意身高條件與第一線消防人員救災能力相關且1314認消防人員平均身高男性應為168公分女性應為160公分15二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以一定身高為資格要件致未達前述身高之16人無法擔任警察人員含消防人員侵害其受憲法第18條所保障17之服公職權18一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限制人民之服公職權191按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憲法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20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21法令從事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請求22等權利司法院釋字第57560565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23再按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24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志願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為軍中25基層幹部係依法定程序選訓任官並依國防法箅相關法令執26行訓練作戰後勤協助災害防救等勤務自屬憲法第十八條27所稱之公職......參加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之第2頁共20頁1考選為大學或專科畢業者擔任前述軍事公職之必要條件且入2學考選錄取者於受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時即分別以少尉或3下士任官分發而無另外任官考試之程序系亊規定所為消極資4格之限制使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參加系爭考選因而造成其無5法選擇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公職之結果自屬鉗人民6服公職椹利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71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7復按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8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9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文第76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102.查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11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12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13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係以非原住民女性身14高未達160公分作為體格檢查合格與否之判斷標準而體格15檢查合格係任用為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之要件則非肩住民女16性因身高未達160公分致體格檢查不合格而無法選擇擔任警17察人員及消防人員之公職之結果自屬澍人民服公職椹之限制18二本件應以嚴格標準審查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是否合乎比例原則191.按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20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21律限制之憲法第23條定有明文222.次按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惟須符合憲法第2323條比例原則如係就受憲法高度保陳之重要基本椹之限制者24就該法規範是否合於比例原則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亦即其25限制之目的應係為保護特別重要公益手段應適合且必要別無26侵害較小之其他替代手段並應通過狭義比例原則之審查等i27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第3頁共20頁13.再按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内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2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破業自3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4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5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6經由訓練培巷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逋能等立法者欲對7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8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9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10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11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124.復按聲請人為公立醫療機構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醫師依系13爭規定一適用系爭規定二之結果致其喪失公務人員身分故本14件本質上屬服公職權之問題其雖主張憲法第15條所保陳之工15作權受侵害惟公職為特殊類型之工作以下爰僅論服公職權I16司法院釋字第768號解釋理由書參照175.耙梳上揭大法官解釋及鈞庭判決意旨已明確論及職業自由18之客觀限制I應以嚴格審査揉準檢視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且保19障服公職權之意義不僅在於實現人民之工作椹更在於使人民20藉由擔任公務人員參與國家政策之制定與執行而兼具有保陳21參政權輿落實國民主糂之性質核屬憲法高度保障之基本權因22此就服公職權之客觀限制亦至少應以嚴格標準作為比例23原則之審査依據246.查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之規定無非係以非原住民女性之身25高有無達160公分作為得否擔服消防人員之公職之標準而26身高成長至青春期即已趨緩於成年後更難以突破故對成年女27性制定身高下限之規定已屬對服公職權之客觀限制故至少應第4頁共20頁1依嚴格標準審査是否合於比例原則27.消防署函覆鈞庭固謂用人機關及考試機關具有權力分工上3之專業能力且了解實際需求故就消防人員之身高標準應採寬4鬆審查標準云云參本庭卷第162至166頁惟51按上開法條使用不磘定法律概念即係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6當程度之判斷餘地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與承中7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8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9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後者得就適法性之外行政作10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監督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11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12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13及其他遠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對14此類事件之審查密度揆諸學理有下列各點可資參酌一15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16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17尊重即有差異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糂之限制自應採較18高之審査密度二原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該機關首長單19獨為之抑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合議機構作成均應20予以考量三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決策過程是否踐行21四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錯誤五對22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23範六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司法院釋字第2455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252首查依應考人之身高區別已限制人民之服公職權又保障人26民服公職權之目的不僅在於使人民實踐工作權人民更得以27藉由擔任公職人員而影響公共政策之制定與執行而與人民第5頁共20頁1參政權之保障息息相關換而言之考試規則第8條笫1款2限制身高来達160公分之非原住民女性擔任消防人員其限3制服公職權之情形不僅剝奪該類人民選擇工作之機會更顧4現國家機關拒絕賦予該類人民藉由擔任消防人員之方式參輿5國家统治權行使之機舍而有悖於國民主椹原則故衡諸上開6基本權限制愔形本應以嚴格審查標準檢驗考試規則第8條7第1款是否合於比例原則83次查内政部及考選部前就應考人之身高標準一案已有檢討9用人機關内政部即已認為身高限制有予以放寬的空間考選10部亦依内政部之建議案陳至考試院審議參本庭卷第17918011頁詎料考試院就本案召集之審查會竟僅以與會委員咸認12身高標準及精神疾病項目宜維持現行規定云云即保留現行13身高限制標準參本庭卷第181頁應已可認考試院維持上14開身高限制標準有出於恣意濫用之情事況消防署於臺北高15等行政法院審理中不僅陳稱目前沒有科學證據說明160公16分以下之人操作機具有不可容忍之危險參本庭卷第29頁17更指出一直以來沒有非要165公分不可的標準另内政部部18長於102103年間召集内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消防19署檢討時決定調降3公分是認為對勤務部分還能承受就20是即使調降後這樣的身高也都能符合勤務所需i參本庭卷第2133頁考選部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亦陳稱考選部街22身高生理要求一直有要求用人機關做檢討i參本庭卷第3323頁再再足徵内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及考選部無不認同警24察人員及湞防人員之身高標準應予調整顧見不論係自專業25能力或實際需求既有身高標準均無繼續維持之必要性惟考26試院竟不附任何理由即維持既有身高標準遑論維持既有身27高標準之理由是否正當難認考試院審議既有之身高標準係第6頁共20頁1出於權力分工上之專業能力及實際需求而為判斷自無從降2低審查標準以認定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之合憲性3三關係機關應就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之身高標準合憲性負擔舉證4責任1.按本席以為採取較嚴格審查標準如欲有其合憲性控制上的意56義而非流於紙面文章在操作上即意謂要求立法者提出更重要7的立法目的並以實質有效且侵害較小之手段達成目的換言8之手段不能僅是可以達成目的而必須是可靠具備實效與9目的之達成具有實質關聯性之手段同時該手段固然不必是侵10害最小的手段但最起碼必須是經過斟酌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11較小的手段尤有甚者相關政府機關的選擇不再享有合憲推12定其因此須對於上述目的之重要性手段之實質有效性與其侵13害程度係可接受等負舉證的責任註二司法院釋字第58414號解釋林子儀大法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參照152.查本案因涉及服公職權之客觀限制而應以嚴格審査標準進16行比例原則之檢驗則政府機關自應擔負起考試規則第8條第171款合憲之舉證責任以證明規範所追求之目的係特別重要之18公共利益且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I而使19鈞庭獲致合憲確信之心證始得受合憲宣告20四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身高標準之立法目的僅有確保消防人員21救援人民免於緊急危難之任務遂行屬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221.按本庭就其合憲性應予以嚴格審查是系爭規定一就涉及23憲法第8條所保障人身自由與憲法第22條所保障身體權之限制24部分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其目的須為追求憲25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所採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26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且其對基27本椹利之限制與其所欲追求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間應具相稱性第7頁共20頁1始與憲法笫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2第1號判決參照32.次按所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係指防止人民生命身體4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司法院釋字第744號解5釋理由書參照而基於純粹行政成本之考量難謂重要公益6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73.查前揭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之立法目的包含1避免身高較8矮小之消防人員遭受職業傷害2確保正確使用掛梯3駕駛9消防車輛遇緊急事故較能快速反應4救災及救護戰技上之優10勢與有效使用器材甚至5民意調查等僅有234之情11形於救援人民免於緊急危難之情況下與防止人民生命身體12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之危害較為有關至於1避免13身高較矮小之消防人員遭受職業傷害於人民明知職業傷害風14險猶選擇擔任消防人員之情形下應足認人民有就職業傷害風15險自我負責之意識自難作為合法之政府利益而5之民意調16查更僅係人民非出於任何科學證據所為之主觀恣意之回答17亦難謂係合法政府利益18五即便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之身高標準係為保障特別重大之公共19利益而制定假設語氣聲請人否認之其手段與目的間亦欠缺20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211消防署固謂我國19至44歲女性平均身高為159.5公分故考22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要求非原住民女性身高應達160公分以上23始得擔任消防人員應屬合理云云參本庭卷第166頁惟241查我國19至44歲女性之平均身高為159.5公分而考試規25則第8條第1款所訂之非原住民女性身高下限高達160公分26換言之我國19歲至44歲之非原住民女性有超過半數不27得1擔任消防人員實則高達百分之五十五詳下述而自第8頁共20頁1始即無從藉由參與消防公職以達成服公職權保障人民工作及2參政之目的則消防署所謂身高限制合理之理由安在32另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4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105條第6項定有明文63次按是系爭規定二之實際適用結果致受系爭規定一刑事處7罰者長期以來呈現性別分布失衡之現象顯現女性於通姦8及相姦罪之訴追審理過程中實居於較為不利之處境足見系爭規定一及二之長期存在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910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要求是否相符確有疑義司11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參照124查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所訂之非原住民男性擔任消防人員13之身高下限為165公分而依統計資料我國19至44歲之14男性身高未滿165公分者僅有百分之十惟我國19至4415歲之女性未達身高下限即160公分者竟高達百分之五十五參16教育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體適能常模一身高參證據五17換而言之有高達百分之五十五之非原住民女性不得擔任消18防人員而於非原住民男性僅有百分之十不得擔任消防人員19顯見於服公職之機會上非原住民女性相對於非原住民男性20實係處於極為不利之處境顯有悖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要求自難認考試規則第8條第21221款所訂非原住民女性之身高下限合理妥適232.消防署復謂大型設備器材之操作與身高有相當關聯云云參本24庭卷第166頁惟251消防署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即稱目前沒有科學證據26說160公分以下的人操作機具有不可容忍危險參本庭卷第2729頁更稱調降3公分是認為對勤務部分還能承受就是第9頁共20頁1即使調降後這樣的身高也都能符合勤務所需調降3公分2在駕駛車輛操作器材尚可承受參本庭卷第33頁則主管3機關未基於實證依據即訂定及維持非原住民女性應高於1604公分始得擔任消防人員之規定顯輿確保消防任務遂行之目5的欠缺直接且絕對必要之關聯62況依消防署函詢各消防單位之問卷結果就曾受身高高度因7素的影響造成駕駛操作不同形式救災救護車輛裝備器材或8消防救災救護勤業務推動等影響的實際案例27個消防機關9中僅有臺北市臺中市桃園縣屏東縣4個消防機關稱曾10經發生其餘23個消防機關包含港務消防隊及擔負重大災11害救援之特種搜救隊均無出現相關實例且細究該臺北12市臺中市桃園縣等消防機關之回應多係就車輛駕駛之視13野及操控或裝備之使用存有疑慮參本庭卷第334頁惟迎俑I舫盔辕儿夕洁防人昌破右接柞装bl赤鱼i舫太艏剎夕1415情事其亦得藉由反覆之訓婊及考核使其加以熟務且消防署16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業已陳稱機具訂做與車輛訂做17上也會配合國民平均身高狀況做調整可以訂做身高較矮也能18操作之機具與駕駛之車輛參本庭卷第33頁則於機具及19車輛可配合人員身高訂做之情形下所謂較為矮小之消防人員操作車輛或機具不順即僅係純粹行政成本之考量輿救災2021救護任務之遂行要無直接且絕對必要之關聯可言223至於屏東縣消防單位所稱身高165公分之人員於穿著制服執23行安檢時經民眾誤認為假消防安檢人員參本庭卷第33424頁此應係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應思考如何提升人民對行使25公權力者之信任要難謂與救災救護任務之遂行有關併予26敘明273.末查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之立法目的既在確保救災救護勤第10頁共20頁1務之遂行則國家機關於考選訓練時自得採擇更切合於救災2救護勤務遂行之篩選門檻例如以體能或技術為核心地選定測3驗項目即可確保經遂任之消防人員有達成救災救護勤務之知4識經驗及能力此種篩選門檻不僅更能遠成為國掄才之目的5更無悖於贴身剪裁之要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歐洲聯盟6法院亦同此見解詳後述7六據上論結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確保消防人員救援人民免於8緊急危難之任務遂行之規範目的雖或可認係特別重大之公共利9益惟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上開目的間不具備直接且絕對必要10關聯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之服公職權應屬違憲11三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區別原住民與非原住民身分男性及女性12而為不同之身高限制標準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13一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就非原住民女性所訂160公分之身高限制14存有差別待遇且應依嚴格標準審查是否違反平等權151.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16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定有明文172.次按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18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爭之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之資格進19而參輿國家治理之權利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為廇義之參政權人20民應有以平等條件參輿公共職務之椹利與機會為實踐此一憲21法意旨國家須設有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22之公正其保障範圍包含公平參輿競試與受訓練完足者試程序23以取得任官資格職務任用資格依法令晉敘陞遷以及由此衍24生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本院釋字第429號第25575號第605號第611號第682號及第715號解釋參26照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27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第11頁共20頁1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2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3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694號及第701號解釋參照4鑑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廇義之參政權涉及人民參輿國家意思5之形成及公務之執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6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7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8始輿窻法保陳平等椹之意旨相符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9理由書參照103.再按查視障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狀態系爭規定之差別待11遇係以視障與否為分類標準使多數非視障者均不得從事按摩12業影響甚鉅基於我國視障者在成長行動學習受教育等13方面之諸多障礙可供選擇之工作及職業種類較少其弱勢之結14構性地位不易改變立法者乃衡酌視障者以按摩業為生由來已15久之實際情況且認為視障狀態適合於從事按摩制定保護視障16者權益之規定本應予以尊重惟仍須該規定所追求之目的為重17要公共利益所採禁止非視陳者從事按摩業之手段須對非視障18者之權利並来造成過度限制且有助於視陳者工作權之維護而19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者方符合平等椹之保陳司法院釋字20第64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214.復按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22別待遇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23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24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司法院釋字第682號25第722號第745號第750號第791號及第802號解釋參26照法規範如採種族分類而有差別待遇或其差別待遇涉及佐27關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之重要基本權利本庭應加強審查第12頁共20頁1而適用嚴格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2第4號判決參照35.又按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4別待遇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5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67第722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91號解釋參照法規範8如以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為分類因此等分類往往涉及難以改9變之個人特徵或屬受有各種辜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者10或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且為政治上之弱勢本院對於此等11分類應加強審査而適用嚴格或較為嚴格之審査標準以判斷12其合憲性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9413號解釋理由書參照146.揆諸上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鈞庭判決意旨可知國家行為15對人民為差別待遇時即應審究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16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17性而定又上開平等權之合憲性檢驗應審酌所干預之自由權是18否為重要基本權以及差別待遇之分類基準以定其審查標準197.查本案中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所干預者為身高未滿160公20分之非原住民女性之服公職權此規定所涉差別待遇包含1.男21性與女性2.原住民女性與非原住民女性3.身高160公分以上之非原住民女性與身高未達160公分之非原住民女性且該規2223定完全禁止身高未滿160公分之非原住民女性藉由擔任消防人24員工作及參政之機會足認上開規定之差別待遇已涉及攸關個25人人格發展及國民主權之重要基本權利本即應從嚴審查復女26性成年後已難以長高而為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又身高未27滿160公分之非原住民女性因無法擔任消防人員故於消防機第13頁共20頁1關之組織中難以參採此類人民之意見與服勤成效作為政策及法2律修訂之基礎而屬政治上之弱I再者消防署僅因多數3一般民眾認為消防人員之身高條件與第一線消防人員之救災能4力相關參本庭卷第45頁即無任何實證根據地率與剝奪身5高未滿160公分之非原住民女性擔任消防人員之權利顯屬盘6身高較矮者救災能力欠缺之政視行為I則綜合上情本案差別7待遇所限制者為服公職權之重要基本權且國家機關係基於難8以改變之個人特徵針對政治上之弱勢且迎合一般民眾之歧視9行為制定針對孤立而隔絕少數之分類標準自應以嚴格標準審10查而應於其差別待遇之目的係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且該目11的與差別待遇間有必要i嚴密剪裁或完美吻合之關聯12性始合於憲法對平孳權之保陳13二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就男性與女性間所為之差別待遇違憲141.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15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66項定有明文172次按是系爭規定二之實際適用結果致受系爭規定一刑事處罰18者長期以來呈現性別分布失衡之現象顯現女性於通姦及相19姦罪之訴追審理過程中實居於較為不利之處境足見系爭規20定一及二之長期存在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促進兩性21地位實質平等之要求是否相符確有疑義司法院釋字第22791號解釋理由書參照233.查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所訂之非原住民男性擔任消防人員之24身高下限為165公分惟如前所述我國19至44歲之男性25因身高未滿165公分而無法擔任消防人員者僅佔百分之十惟26非原住民女性因未達身高下限即160公分而無法擔任消防人員27者其比例竟多達百分之五十五易言之有高達百分之五十五第14頁共20頁1之非原住民女性不得擔任消防人員而於非原住民男性僅有百2分之十不得擔任消防人員顯見於服公職之機舍上非原住民女3性相對於非原住民男性實係處於極為不利之處境顯有悖於憲4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要求自難5認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所訂非原住民女性之身高下限合理妥6適74.又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歐洲聯盟法院均有就相類似案件作8成意見及裁決參附件八八-----八一二謹提出以供鈞9庭參酌10三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就原住民女性與非原住民女性間所為11之差別待遇違憲121.按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13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14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15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6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定有明文2.消防署固謂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就原住民女性訂定155公分1718之身高標準係為實現前揭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揭示之基本國19策云云參本庭卷第167頁惟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20輿並非避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遭上直接而立即之危害21誠難謂届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丨223.況於嚴格審查標準下平等權干預行為之合憲性應由國家機關23擔負舉證責任而依現有資料應無從認定考試規則第8條第124款之差別待遇是否足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以平25復原住民族自荷治時期以降所遭遇之不平等待遇蓋依卷内資26料及政府公開資料並無針對原住民族擔任消防人員之人數及27格率服務單位業務戚掌等詳予統計調查分析進而檢核第15頁共20頁1差別待遇是否得以有效遠成保陳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之目2的自難認關係機關已盡舉證責任34.又即便確有以優惠性差別待遇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4之必要惟亦應得以分流考試保障名額之方式使原住民族有一5定錄取員额以避免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之考生產生員额及6資源排掩效應確保每次考試均能有原住民族成為消防人員應7更能合乎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之憲法要求且亦不致8影響非原住民者錄取受訓之資格9四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就身高160公分以上之非原住民女性與10身高未達160公分之非原住民女性間所為之差別待遇違憲11如前所述關係機關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身高未滿160公分12之人擔任消防人員會對消防機關職司之救災救護勤務造成不利13影響且國家亦得藉由更精確之分類方法如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14會所指出之身體組成肌肉力量活動代謝量或其他身體特徵達15成考選合適消防人員之目的故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就身高16160公分以上之非原住民女性與身高未達160公分之非原住民女17性間所為之差別待遇侵害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應屬違18憲19五綜上所述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禁止身高未滿160公分之非原20住民女性擔任消防人員不僅非出於特別重大公共利益之考量21且亦無從達成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之目的自屬牴觸憲22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應屬違憲23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所稱必要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24一本件應以嚴格審查標準檢驗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之必要時是25否合乎法律明確性原則26一按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27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第16頁共20頁1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2之規定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3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4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5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602號第690號及第794號解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99號7解釋參照二又法律明確性原則於釋憲實務上迭有審查標準之適用略可分為89較為嚴格之審查及一般審查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參10照其審查標準之採擇應亦得參酌重要性理論為斷即愈重11要之基本權或基本權干預程度愈強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審查上12愈應採取較為嚴格之審查反之則採取一般審查即可13三查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14内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15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衡其法律效果係剝耷已經老試及格者繼讀受訓進而取得任官資1617格及職務任用資格之服公職禮又服公職權兼具保陳人民工作18權i及參政權之效果應眉重要之基本權故應以較為嚴格19之審查i檢驗是否合於法律明確性原則20二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之必要時不合乎法律明確性原則21一考選部固謂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之訂定係為避免醫療機構體格22檢查寬嚴不一衍生用人機關困擾及公平疑慮始規定如用人機關23認錄取人員有客觀條件上與體格檢查規定不符之虞得要求受訓24人員至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檢查複檢故考試規則第7條第225項之必要時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云云本庭卷第372373頁26參照二惟查考試規則就警察人員之考試及任用程序略可分為第一試第27第17頁共20頁1二試及訓練第一試係筆試第二試係體能測驗考試規則第4條2參照應考人並應於應第二試前應經指定醫療機構體格檢查合格3始得應第二試考試規則第7條第1項參照應考人通過第一試4第二試經擇優錄取考試規則第4條參照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5者即可取得分發任用資格考試規則第9條第1項參照細譯6考試規則所規定之考選程序應考人僅需於第二試前體格檢查合7格至於通過第一二試經擇優錄取後即應以訓練期之成績8作為是否得分發任用為警察人員或消防人員之要件倘若訓練期9之成績及格自得由用人機關依序分發任用至於訓練期間之身高10如何應非評價應考人得否完成訓練之判斷標準11三換言之訓練期間既不以應考人之體格為訓練成績及格與否之準12據則於訓練期間應考人何時會有必要i至指定公立醫院辦理13體格檢查即非一般人可得理解受規範者亦難藉此預見其須受逋14格檢查司法者亦無從於事後加以審查確認而不合乎法律明確性15原則16四況醫療機構體格檢查寬嚴不一之情形應係主管機關得藉由權限17委任之控制手段加以防免蓋體格檢查項目縱有不確定法律概念18之適用主管機關於將體格檢查之權限委由各該醫療機構行使時19應可先行提供各該體格檢查項目合格與否之判斷標準供醫瘵機構20遵循各該番療機構於體格檢查過程中遇有疑義時亦得及時報請21主管機關指示或於體格檢查表註記由主管機關於舉行第二試以22前再行檢査而非遲至應考人經錄取後始於訓練中麼止應考人之23受訓資格24五又本件所涉者係身高低於合格標準惟身高是否通過合格標準本非不確定法律概念醫療機構如何發生體格檢查寬嚴不一2526之情形又如何有必要予以體格複檢亦誠非明確27六综上所述由考試規則所規定之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之考選程序第18頁共20頁觀之應考人於通過第二試後是否得分發任用應依訓練期間成绩是否及格為斷則如何有必要i辦理體格複檢令人費解又紐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體格檢查項目應無醫痊機構艟格檢查寬嚴不一之疑慮本即無必要辨理複檢則考試規則笫7條第2項之必要時究應如何解釋適用實屈不明自有遠反法律明確性原M參综上所述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所稱必要時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8條第7條保障之服公職權及平等權均屬違憲謹請鈞庭鑒察賜判決主文如聲請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示以維聲請人之權益及憲法之價值秩序是禱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備註本庭卷一第25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109年2月12曰準備程序筆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109第31頁二年4月8曰準備程序筆錄三第37頁各國家及地區消防貝招募貧格要求内政部消防署109年3月16日消署訓字第第43頁四1091103740號函五教育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體適能常模一身高連结httpswww.fitness.or2.twmodel01.Dhr最後瀏覽日期112年12月28曰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本庭卷第19頁共20頁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第49頁一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第69頁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林子儀大法官提出之不第83頁三同意見書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保訓第91頁會行政訴訟答辯狀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保訓第101頁會行政訴訟補充答辯狀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黃虹霞大法107I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七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蔡明誠大法第113頁官提出之不同意見書八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9792017號意見及歐洲聯盟法院CaseC-40916判決要旨暨於本案之適用八一一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9792017號意見八一二歐洲聯盟法院CaseC-40916判決謹狀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2年12月31曰訴訟代理人鄭猷耀律師林裕展律師第20頁共20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88,"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2","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內政部(消防署)1130116言詞辯論簡報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b65bc23-a452-4de2-9b9a-e95902d1b13b.pdf","doc_att_content_real":"內政部(消防署)1130116言詞辯論簡報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憲法審查言詞辯論簡報報告單位內政部消防署113年1月16日1壹消防署署長簡介及救災實績消防署長蕭煥章主要經歷1.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2.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局長3.內政部消防署救護組專員搶救組科長災管組專門委員教育訓練組及危險物品管理組組長訓練中心主任4.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消防科股長臺灣省政府消防處災害預防科科長第一線救災指揮經驗5.澎湖縣警察局消防隊副隊長6.臺北縣警察局消防新店分隊及板橋分隊分隊長技士組長2引自台中消防蕭煥章局長youtube.com貳消防人員工作內容及救災勤務預防火災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火災搶救編組水源車瞄子手攻擊車指揮官消防任務遂行涉及救災裝備器材人力及消防經驗等因素基於勤務需要及消防人員安全考量審酌救災救護多元複雜並衡酌特種車輛等大型機具器材使用之安全性勤務執行注重團隊之協調合作故消防人員需具一定身高實不宜過低以致難以執行勤務故對其體格要求以達救災救護之成效勤務輪值實施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3參消防人員救災可能面臨情形-狹小巷道搶救-1狹小巷道搶救作為掛梯救援消防人員無一定身高則於面臨須架設雙節梯及掛梯時即不易進行破門入室操作及架設影響救災成效並可能致消防人員本身跌落受傷4肆消防人員救災可能面臨情形-入室搜救-22022年臺灣國健署公告之2017-雙入室搜救2020身高體重身體質量指數在19至44歲族群男性平均人消防人員係以團隊合作搶救災身高是172.0公分女性平均身高害以入室搜救為例由2人為攙是159.5公分1組水線掩護入室同進同出為扶例如當患者172公分腳部骨折原則救災裝備器材之運用亦如消防人員身高過低恐無法協法需考量消防人員之相互搭配助傷患脫困以擔架為例如消防人員身高差距過大即不利於共同使用擔架當無擔架或無法使用擔架之情形如需自建築物內將受困者救出而採取肢端搬運法或雙人攙扶法時身高差距過大亦無法有效實施前述徒手搬運法肢端搬運法5肆消防人員救災可能面臨情形-拿取救災器材-3身高158公分女性人員模擬取下救災器材情拿取救災器材形消防水帶置放高度約190公分6肆消防人員救災可能面臨情形-救護勤務暴力事件-4近年來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勤務現場遭受民眾突如其來之暴力事件部分民眾仗著酒醉精神狀況問題或個人體格較為優勢面對消防人員執行救護工作時無預警暴力相向造成消防人員受傷雖然消防人員非以絕對身高優勢威嚇感作為順遂各項消防勤務之基本條件但消防人員身高體2023年10月19日2023年9月19日台南市政府消防局公園分隊出勤新北市33歲林姓男子深夜吸食毒品格如無一定規範執行救護勤務救護勤務時一名機車騎士不滿後騎機車外出買消夜不慎摔車時如面對突來的暴力行為除消防人員獲報趕抵現場將傷患送醫救護車停靠路邊擋到他竟以三無法順利執行勤務之外亦無法字經辱罵消防人員敲打救護車途中林男突然抓狂出拳毆打蔣保護個人安全門及攻擊劉姓消防人員造成消姓消防人員導致消防人員臉部挫防人員多處受傷傷7肆結語-11.目前全國消防人員15961人具原住民身分者275人佔全國比例1.722.其中男生介於身高158至165公分者計16人3.女生身高155至160公分計1.本署統計近5年108至112年消防特考班學員入10人訓時人數為1808人男1567人女241人4.合計26人2.男生介於身高158至165公分計4人佔全國3.女生身高155至160公分計9名比例0.164.合計13人佔全數比例佔0.728肆結語-2給人希望是天使救人苦難是菩薩消防人員執行各項救災及救護勤務守護國人安全希望能以最安全最快速及最低風險之方式進行救援消防工作非單人英雄式行動係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努力以獲得最佳成效每次勤務均期能保護消防人員本身及待救傷病患之安全為第一考量自2015迄今消防人員執行救災傷亡慘重執行火災搶救殉職人數高達21人2015年1月20日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火災殉職6人2017年10月28日新竹縣昇陽光電工廠火警殉職1人2018年4月28日桃園敬鵬工業平鎮廠火災殉職6人2019年10月3日臺中市百慕達紙器廠火災殉職2人彰化市喬友大樓防疫旅館火災殉職1人2023年9月22日屏東縣明揚國際倉庫火災殉職4人2023年12月28日新竹縣移工宿舍火警殉職1人顯見消防工作之風險性甚高惟消防人員仍入室進行人命搜救以搶救待救傷病患作為優先考量9肆結語-3給人希望是天使救人苦難是菩薩本署認為消防人員身高非消防勤務成功之絕對因素現行各縣市消防機關執行各項消防勤務尚無因身高因素而不利救災救護勤務之情形發生且經調查各縣市消防機關亦認同身高規定有助於消防勤務執行本署認為僅以文字論述無法還原火災現場涉及生命安全急迫性之全目對於消防人員身高之規範係因應工作特殊性及高風險性認以保障消防人員及人民生命價值為前提作為考量本署因應國內消防人員體格及歷年救災案例作為培育初任消防人員消防特考班各項救災救護技能之基礎條件隨著本署訓練中心邀集各方面救災救護領域專家研議各項消防專業技能訓練證照均已到位包含初級救護技術員班中級救護技術員班火災搶救初級班救助訓練班化災搶救基礎班水上救生訓練班及急流救生基礎班等7項證照希冀藉由每位消防人員專業技能之提升始能輪替各項勤務以守護國民生命及財產安全10肆結語-4給人希望是天使救人苦難是菩薩綜上消防人員體格規範之精神係以區別一般公務人員辦理行政工作之不同職務性質作為考量透過各項消防專業訓練使每位消防人員均能輪值各項勤務不能因個人因素而特定勤務內容以因應救災救護現場之急迫性主要目的為避免人的因素而增加消防工作執行面之風險性倘取消消防人員身高規定後續恐衝擊影響國內警察海巡人員警大及警專招生體格規定條件考試錄取後再選科系等特殊勤務之體格需求懇請鈞院容許消防人員因救災需求有訂定身高規範之政策形成空間確保消防人員及民眾生命安全以符合重要公共利益之精神懇請鈞院鑒察至為德感11","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89,"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2","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考選部1130116言詞辯論簡報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ddd8b069-eb85-40ac-9f4c-395ecf46f57b.pdf","doc_att_content_real":"考選部1130116言詞辯論簡報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陳韻宣案言詞辯論考選部董主任秘書鴻宗113年1月16日為用而考配合各機關任用需要考試制度設計考量機關實際用人需求力求錄取人員之適格合用以利各政府部門功能之發揮與運作體格複檢規定目的為維護考試公平性避免醫療機構體格檢查寬嚴不一受規範者可預見訓練階段仍有因體格疑慮而需辦理體格複檢之可能性並未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防範投機舞弊再確認機制結語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之體格檢查身高項目與合格標準及複檢規定係基於考用配合兼顧用人需求以維護重大公益及應考權益而訂定符合憲法第23條第7條第18條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86,"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韻宣1130116言詞辯論簡報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7381aa0-4ba6-44a0-ba96-a33511309428.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韻宣1130116言詞辯論簡報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聲請案聲請人陳韻宣訴訟代理人鄭猷耀律師林裕展律師報告目錄頁碼一三應受系爭判決事規定一項之聲違憲部明分534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17三系爭規定二違憲部分18四結論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3壹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法規內容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第8條第1款不及一六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下稱系爭規定一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第7條第2項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下稱系爭規定二受訓資格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8條保障4之服公職權一系爭規定一限制人民憲法第18條保障之服公職權1.以非原住民女性身高未達160公分作為體格檢查合格係任用為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之要件自屬對人民服公職權之限制2.即便認為系爭規定一係限制應考試權或應考試服公職權惟其最終結果仍係禁止身高未達160公分之非原住民女性擔任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聲請人所持違憲理由依然成立二本件應以嚴格標準審查系爭規定一是否合乎比例原則1.服公職權工作權參政權具備實現人性尊嚴與落實國民主權之目的應受高度保障2.對成年人身高之限制係基於客觀條件所為之限制屬對服公職權之客觀限制至少應依嚴格標準審查是否合於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649號解釋參照3.關係機關固謂用人機關及考試機關具有權力分工上之專業能力且了解實際需求應採寬鬆審查標準惟系爭規定一就服公職權為客觀限制且關係機關採取系爭規定一之身高標準存有恣意濫用情事無從體現考試機關之專業能力及用人機關之實際需求不應降低審查標準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參照專家學者吳秦雯副教授1從考選部提出之相關資料與說明尚無法論證在本案中考試機關確實透過其專業進行考試資格與方式之訂定2不具理由而僅以合議程序作為自己權力運作自由空間之擋箭牌實非屬權力分立制衡權限之正常方式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違反比例原則5三本件以嚴格標準審查系爭規定一關係機關應就系爭規定一之合憲性負擔舉證責任四關係機關所舉之規範目的非特別重大公共利益關係機關提出之規範目的聲請人之主張避免身高較矮小之消防人員遭受職業傷害人民有就職業傷害風險自我負責的意識確保正確使用掛梯或可認為係為救援人民免於緊急危難確保消防任務遂行之合法利益駕駛消防車輛遇緊急事故較能快速反應救災及救護戰技上之優勢與有效使用器材民意調查人民非出於任何科學證據所為之主觀恣意回答車輛器具及房舍均可藉由訂製增加使用便利性維持既有車輛器具及房舍均僅為純粹行政成本充其量僅為正當公益無法通過嚴格審查標準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參照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違反比例原則6四關係機關所舉之規範目的非特別重大公共利益1.專家學者范秀羽副教授關係機關所提出之規範目的均為事後的臆測性說理1確認消防任務遂行部分美國公衛研究指出低體脂率與高最大攝氧量最能預估警察體能測驗表現未能發現身高與警察勤務所需體能表現之間有統計上的顯著關係系爭規定一未訂定固定身高數值之上限以克服個別人員身高過高所造成之勤務困難關係機關未能說明擇定身高標準之基礎不論男女或原住民或非原住民皆然且身高155公分之原住民女性亦足以通過體能訓練並勝任消防勤務工作現有車輛設備與裝備係以男性為多數的現有人力需求而傾斜之配置與設計不必然是警消工作所需之最佳化配置與設計未能配合此等工作環境之身高未必非適宜身高2民意調查部分欠缺一般民眾認知之數據資料以民眾對外貌期待作為招募消防人員之依據似欠缺正當性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違反比例原則7四關係機關所舉之規範目的非特別重大公共利益2.法庭之友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下稱伴侶盟1消防署並未說明有哪些車輛器材係身高較低者絕對無法使用該無法使用部分占全部車輛器材之比例為何2若團隊成員身高落差過大果真會造成問題何以未有身高上限之資格限制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違反比例原則8五系爭規定一與該規範所欲達成之目的欠缺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1.消防署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審理時陳稱目前沒有科學證據說160公分以下的人操作機具有不可容忍危險內政部長有召集警政署消防署進行檢討當時決定調降3公分是認為對勤務部分還能承受就是即使調降後這樣的身高也都能符合勤務所需關係機關未基於實證依據即訂定及維持非原住民女性應高於160公分始得擔任消防人員之規定顯與確保消防任務遂行之目的欠缺直接且絕對必要之關聯2.專家學者吳秦雯副教授關係機關未能說明為何將身高下限定為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亦無統計現職警察平均身高為何此一身高對於現行警察業務進行順暢是否確有影響3.鑑定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庭之友伴侶盟勞動法領域已有身高歧視之概念且我國實務亦將勞動法所規定禁止容貌歧視之內涵擴張至身高4.法庭之友伴侶盟1改以能否使用特定器材車輛作為篩選標準即可實無須以身高為絕對限制門檻293年制定之系爭規定一不可能參照當時尚未發生之106至109年國人平均身高統計數據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違反平等原則9一系爭規定一所涉差別待遇包含1.男性與女性身高未達165公分之18歲男性僅不到百分之10身高未達160公分之18歲女性卻高達百分之55使女性相對於男性處於極為不利之地位專家學者范秀羽副教授身高限制實際上擔綱限制女性錄取名額之作用且系爭規定一之母法係以工作危險性及特別保護婦女與母性之理由限制女性錄取名額或報考係基於陳舊性別刻板印象與性別角色巢臼所為之實質上不利女性之性別分類2.原住民女性與非原住民女性3.身高160公分以上之非原住民女性與身高未達160公分之非原住民女性如前比例原則部分所述於茲不贅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違反平等原則10二本件應以嚴格標準審查系爭規定一是否合乎平等原則1.服公職權工作權參政權係攸關個人人格發展及國民主權之重要基本權利2.身高族群及性別均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3.未滿160公分之非原住民女性無法影響政策及法律修訂而屬政治上之弱勢4.無實證根據地採取身高下限為對身高較矮者之救災能力欠缺之歧視行為就重要基本權基於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針對政治上之弱勢且迎合一般民眾之歧視行為制定針對孤立而隔絕少數之分類標準嚴格審查標準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違反平等原則11三關係機關所舉之規範目的非特別重大公共利益1.專家學者范秀羽副教授系爭規定一所制定之身高標準係以絕大多數男性能達到之身高標準為準排除過半數女性之申請資格不僅欠缺實證說明且綜觀法規沿革具有排斥女性應考人之歧視性立法動機而屬於具有歧視性目的2.原住民身分降低之標準係基於無據且不當之族群種族生理假設且欠缺實證與後續政策追蹤規劃以支持優惠性差別待遇之立法目的均非重要公益目的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違反平等原則12四系爭規定一與該規範所欲達成之目的欠缺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1.專家學者范秀羽副教授1男性與女性間之差別待遇部分至少應以客觀實證資料證實系爭規定一與衡量警消工作表現存在實質關聯並應證明身高標準為工作所必要之條件且無其他不具歧視效果之中性替代手段如體能測驗等2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間之差別待遇部分原住民擔任警消之比例警察為7.58為原住民占總人口比例2.51之三倍且擔任公務人員之原住民大量集中於警消人員37.2惟擔任政務人員法官及檢察官等高等人力之比率偏低則不僅給予原住民擔任警消之優惠性差別待遇是否有助於保障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容有疑義且制度的選擇上也應當自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占比較低之公務人員類別著手放寬競爭性錄取標準如筆試或體能測驗或另以原住民族考試加以規劃較系爭規定一就原住民身分所為之生理假設更能避免加深族群或種族之刻板印象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違反平等原則13四系爭規定一與該規範所欲達成之目的欠缺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2.專家學者吳秦雯副教授關係機關未能提出對於關聯性之說明即便採寬鬆審查基準亦屬違憲且在公職任用方面均應刪除體格要求之形式規定進行職務調整改造以積極促進身心障礙者應考試服公職之機會3.法庭之友伴侶盟1關係機關毫無合理根據地認為原住民身高都矮於非原住民且將非原住民實質上等同於漢人2關係機關毫無合理根據地認為男性平均身高就是高於女性且忽略性別多樣性之現實3系爭規定一包裹複製並強化男強女弱漢人優越於原住民之刻板印象且系爭規定一對女性及原住民所採取之降低門檻手段均會強化身高與性別種族的交織性歧視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違反平等原則14五比較法之觀點1.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29792017號意見節錄1案例摘要提交人已在締約國擔任志願臨時消防員17年2007年她參加義大利國家消防隊希望成為正式長期工作人員然而她的候選資格被拒理由是她不符合165公分的最低身高要求她的身高估計為160-161公分2內容摘要中譯7.4即165公分的無差別最低身高要求遠高於所稱的該國女性161公分的平均身高水平其結果是將大多數義大利婦女排除在加入國家消防隊的競爭之外儘管其規範看似中立但在義大利這種限制更影響婦女中譯7.5締約國和國家行政法院都沒有證明165公分的身高在有效履行這些職能方面發揮的確切作用也沒有證明身體組成肌肉力量和活動代謝量等其他身體特徵不能彌補身高不達標的不足中譯7.6鑑於上述情況委員會認為對國家消防隊候選人身高達到165公分的法律規定構成不必要且與所追求的合法目標不相稱的限制因此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鑑於這一規定對女性候選人進入國家消防隊產生了過度的影響這一規定及其對提交人的適用構成了一種基於性別的間接歧視違反了公約第二十六條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違反平等原則15五比較法之觀點2.歐洲聯盟法院CaseC-40916判決節錄1案例摘要本件當事人為希臘內政部和希臘教育和宗教事務部上訴人與Maria-EleniKalliri被告間涉及Kalliri因後者對基於國家法律而制定之行政措施對於參加希臘警察學校競賽的候選人設定最低身高要求而提出的撤銷訴訟2內容摘要中譯31法院一貫認為即使是以中性條款表述的國家措施若對女性造成的不利遠遠超過男性即構成間接歧視中譯32在本案中轉訴法院自己在判決中發現比男性更多的女性身高低於1.70公尺因此透過該法律的適用女性明顯處於不利地位無法像男性那樣進入希臘軍官學校和警察學校由此可見本案中爭議的法律構成間接歧視中譯38在這方面確實執行保護人身和財產逮捕和拘留罪犯以及進行犯罪預防巡邏等警方職能可能需要使用需要特定身體能力的物理力量但事實仍然是某些警方職能例如為公民提供援助或交通管制並不明確需要使用大量的物理力量中譯39此外即使希臘警方執行的所有職能都需要特定的身體能力似乎也不能認為這種能力必然與特定的最低身高有關矮個子自然缺乏這種能力二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違反平等原則16五比較法之觀點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433U.S.3211977就監獄官職位所設之身高體重限制使全國41之女遭排除且無法證明與工作相關構成性別歧視轉引自專家學者范秀羽副教授4.德國無證據可證明身高與警察工作有直接關聯且有眾多身高以外之標準例如應徵者健康情形可作為更適當之判斷標準且如欲繼續採取身高作為警察任職門檻應透過立法設定合理規範轉引自法庭之友伴侶盟5.西班牙依據統計資料僅3西班牙男性未達該國警察之身高限制但有高達25之女性未達上開身高限制惟警察機構內相當多職務與身高無關轉引自法庭之友伴侶盟三系爭規定二違憲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17本件應以嚴格審查標準檢驗系爭規定二之必要時是否合乎法律明確性原則1.考選部謂系爭規定二係為避免醫療機構體格檢查寬嚴不一衍生用人機關困擾及公平疑慮始規定如用人機關認錄取人員有客觀條件上與體格檢查規定不符之虞得要求受訓人員至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檢查複檢故系爭規定二之必要時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2.查考試規則就警察人員之考試及任用程序應考人應僅需於第二試前體格檢查合格至於通過第一二試經擇優錄取後即應以訓練期之成績作為是否得分發任用為警察人員或消防人員之要件倘若訓練期之成績及格自得由用人機關依序分發任用至於訓練期間之身高如何應非評價應考人得否完成訓練之判斷標準警察消防人員之考試及任用程序概述擇分第一試二試前第二試訓練期滿成績優用筆試指定醫療機構體體能測驗及格錄資及格格檢查合格系爭規定二訓練期間取格合格必要時得指定複檢四結論18壹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侵害人民憲法第18條保障之服公職權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感謝您的聆聽安恆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猷耀律師林裕展律師","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98,"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憲法法庭函詢及內政部消防署1130131消暑訓字第1133300641號回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3654e92d-502b-4e56-b87f-7696b2b7d72d.pdf","doc_att_content_real":"憲法法庭函詢及內政部消防署1130131消暑訓字第1133300641號回函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蕙法法庭函稿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承辦人涂人蓉電話02-23618577轉196受文者如行文單位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8曰發文字號憲庭力111憲民3005字第1130000002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主旨憲法法庭為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聲請人陳韻宣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請於函到二星期内就說明二所列事項提供相關資料俾供審理之參考請查照說明一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本件聲請人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内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請檢附下列統計數據及相關資料一自民國94年8月9曰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1款至今我國男性消防人員身高於158.0公分至165.0公分者總共有多少人數其擔任之勤務工作為何與身高高於165.0公分以上之男性消防人員其所擔任之勤務工作有何無不同二自民國94年8月9曰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1款至今我國女性消防人員身高1於155.0公分至160.0公分者總共有多少人數其擔任之勤務工作為何與身高高於160.0公分以上之女性消防人員其所擔任之勤務工作有何無不同三聲請人之聲請書等相關資料前於憲法法庭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憲庭力111憲民3005字第1110000094號函已檢附請一併參照正本内政部消防署副本.憲法法庭審判長許第二層決行本案由審查庭審判長決行承辦單位承辦大法官審判長2檔號保存年限内政部消防署函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聯絡人吳政桐聯絡電話049-27391196103傳真049-2736507電子信箱vincewu0314nfa.gov.tw受文者蕙法法庭蕙法法庭收又.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曰1131.31發文字號消署訓字第1133300641號憲0字第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裝附件主旨為大法庭函請本署就111年度蕙民字第3005號聲請人陳韻宣聲請法規範蕙法審查提供相關資料案復如說明請鑒核說明訂一復大法庭113年1月8日憲庭力111憲民3005字第1130000002號函二查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略以男性消防人員158.0公分以上未達165.0公分者女性消防人員155.0公分以上未達160.0公分者應屬具原住民身分人員經統計全國各消防機關所屬具原住民身分之消防人員總計275名其身高別及勤務性質別分陳如下一男性合計241名1身高158.0公分以上未達165.0公分者計16名1内勤2名2外勤14名憲法法庭1130131IIIIIIIIIIIIII1IIIIIIIIIIIIIIIIIIIII第1頁共3頁TCCA11300032632身高165公分以上者計225名1内勤14名2外勤211名二女性合計34名1身高155.0公分以上未達160.0公分者計10名1内勤1名2外勤9名2身高160.0公分以上者計24名1内勤1名2外勤23名三上開勤務性質内勤係指辦理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工作計晝擬議審核及督導等事項以行政文書作業為主之消防人員外勤係指現場實際執行救災例如火災搶救山域救援水域救援人命救助及化災搶救緊急救護及相關工作例如防災宣導備勤水源調查搶救演練值班值宿裝備器材保養等事項以執行緊急應變勤務為主之消防人員四外勤消防人員之工作勤務輪值係視需要輪換每人普遍輪流服勤為原則所擔任之勤務工作非以身高作為服勤工作内容之考量故男性消防人員身高158.0公分以上未達165.0公分者與身高165.0公分以上者兩者間之勤務均係採輪流值勤方式不能因個人因素而有特定勤務内容女性消防人員身高155.0公分以上未達160.0公分者與身高160.0公分以上者兩者間之勤務均係採輪流值勤方式不能因個人因素而有特定勤務内容第2頁共3頁五目前全國消防人員1萬5961名具原住民身分者275名占全國比例1.72其中男性身高158.0公分以上未達165.0公分者16名女性身高155.0公分以上未達160.0公分者10名合計26名占全國比例0.16對於整體消防勤務運作尚無影響倘取消身高標準規定恐將置消防人員及社會大眾於未知風險中懇請大法庭鑒察正本憲法法庭副本本署綜合企劃組法制科裝頁共3頁第","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90,"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2","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內政部及考選部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1130116言詞辯論簡報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7932354-cfab-4e6a-bd69-a7f21330851c.pdf","doc_att_content_real":"內政部及考選部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1130116言詞辯論簡報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相對人內政部相對人考選部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113年1月16日1壹本件審理範圍之確認所涉確定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之基礎事實僅以消防人員任用資格之取得為限並未包括警察人員及海巡人員故本件審理範圍應僅指適用於消防人員時之系爭規定一消防人員勤務內容與警察不同聲請人鑑定人及專家學者有關警察人員之論述或引證實與本件系爭規定一所涉爭議無關2貳消防人員有關身高之資格條件係因應用人機關之實際需要而制定設備面及環境面之實際需要勤務面之實際需要規範面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13點第1項第2款實務操作面災難現場為避免救災人員因長時間救災產生過度疲勞體力不支之情形指揮官需視人力情況妥善調配實施換班休息全體消防人員具有一定身高始能順利操作器具設備因應救災現場環境輪流交替實施全部勤務以確保救災人員以及被救者之安全3參本件所涉為憲法第18條之爭議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三階段論之審查方式不適用於本件憲法第18條乃憲法第15條特別規定兩者關於維護公共利益與確保服務品質之考量未必相同基於比例原則而特別在職業自由領域內形成的三階段論無法完全適用在公職人員的選拔程序上釋715號湯德宗大法官陳新民大法官及蘇永欽大法官意見書本件專家學者吳秦雯教授亦同此見解4參本件所涉為憲法第18條之爭議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三階段論之審查方式不適用於本件關係機關立場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為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特別規定服公職權之性質乃取得國家機關的承擔者資格參與國家機關意志之形成國家對於公職條件的規範並不是在限制人民是否得從事某種工作而是在決定人民可以如何參與並形成國家意志5參本件所涉為憲法第18條之爭議憲法第15條職業自由三階段論之審查方式不適用於本件有關公職條件的規範並不是在限制人民之職業自由而是藉由此類規範賦予人民得以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主動地位憲法第18條與憲法第15條性質不同憲法第18條並非排除國家干預之自由權二者關於維護公共利益與確保服務品質之考量並不相同基於職業自由之三階段論無從適用於應考服公職之人員6肆國家對於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條件及標準享有較大之形成空間服公職權屬制度性權利對於用人機關的選拔標準立法者原則上容有一定政策形成之空間得依各類公務人員性質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規定釋憲機關就有關法律進行合憲性審查時自應對立法者之決策保持適度之尊重原則上採取較寬鬆之審查立場釋715號陳新民大法官意見書釋764號釋764號許志雄大法官意見書釋768號111年憲判字第9號同旨7肆國家對於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條件及標準享有較大之形成空間關係機關立場就權力分立原則而言行政掌理法律之執行執行則有賴人事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事務官或政務人員均應擁有決定權釋613號參照行政機關對於具體之人事既有決定權則於公務人員考試法已授權得依據實際需要而制定公務人員資格條件之前提下基於行政組織選擇自由除組織形式外行政機關理應享有如何依法選擇組成行政組織構成員之選擇自由相對人基於立法者之授權本於實際需要制定系爭規定一自權力分立原則而言實具正當性相對人就公務人員資格條件應享有較大的形成空間8伍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內涵係以公職運作制度之功能為其重要考量由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依法決定用人資格及條件符合功能最適原則之要求憲法第18條所定服公職權之考選資格得以公務人員之功能性考量決定其內容此領域內的公共利益考量與人民在私領域的工作權以盡量保障個人工作權有最大實現的空間作為衡量公共利益的判斷依據不同反而是公職制度運作的最大功能性具有更高的公共利益釋715號理由意旨及陳新民大法官意見書9伍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內涵係以公職運作制度之功能為其重要考量由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依法決定用人資格及條件符合功能最適原則之要求關係機關立場公務人員之功能性及公職制度之運作考量具有其重要性由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依法決定用人資格及條件始符合功能最適原則之要求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立法者肯認用人機關得基於實際需要設定公務人員之資格並辦理特種考試系爭規定一即係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所設定消防人員之資格條件10伍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內涵係以公職運作制度之功能為其重要考量由用人機關基於實際需要依法決定用人資格及條件符合功能最適原則之要求本於1.憲法第18條規定之性質與憲法第15條有別2.國家對於公務人員資格之評價特權3.行政組織構成員之選擇自由4.基於實際需要形塑用人資格之功能最適原則本件應採寬鬆審查標準11陸系爭規定一係基於用人機關之實際需要並達成勤務安全勤務執行流暢等公益其目的具有正當性基於1.勤務需要2.保護消防人員安全3.救災救護情況多元複雜4.特種車輛等大型機具器材使用之安全性5.勤務執行有隨時輪替特性並注重團隊之協調合作消防人員實宜具一定身高且不能過低以致難以執行勤務於團隊搭配上始能確保勤務執行效率而收即時救災救護之效果系爭規定一為達成前述重要之公共利益方以身高條件作為體格檢查之項目其目的確屬正當12柒系爭規定一以身高條件作為手段與追求勤務安全等公益之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消防人員需熟悉各類勤務以利輪流實施無法固定於某一勤務且於災難現場救災人員因長時間救災產生過度疲勞體力不支指揮官應視人力情況妥善調配實施換班休息故每一消防人員皆須具備得以有效運用設備及實施戰技之身高條件系爭規定一以一定身高作為條件實與前開規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13柒系爭規定一以身高條件作為手段與追求勤務安全等公益之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實證經驗已證明消防人員有關身高之資格條件足以確保執勤人員及民眾之安全設定身高標準實係基於長久施行之消防實務所形成之默會知識tacitknowledge或稱默會致知數十年累積之集體實證經驗所表現出已知之客觀事實取消身高之資格條件將置執勤人員及社會大眾於未可知之風險中14柒系爭規定一以身高條件作為手段與追求勤務安全等公益之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對於聲請人鑑定人及專業學者意見之回應空服員案空服員考量身高主要目的在處理機艙行李櫃事務消防人員考量身高在於救災任務之順利進行二者任務複雜程度差距甚大不宜比附援引15柒系爭規定一以身高條件作為手段與追求勤務安全等公益之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102年及103年間用人機關提出調降身高議案未經考試院議決通過乙節考試院暫未通過係請用人機關考量身高限制與勤務安全的關係並與警校入學身高限制一併通盤檢討後經用人機關檢討仍維持現行身高條件16柒系爭規定一以身高條件作為手段與追求勤務安全等公益之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系爭規定一所設定之身高標準作為消防人員所應具備之資格係基於實證經驗形成對於公務人員未來得否適任之評估及預測應保留予用人機關一定評估預測空間且因係基於評估預測空間所設定之身高標準自然無從針對具體身高數字進行緊密審查即令相對人曾有調降身高之討論此屬相對人基於政策考量所為之預測評估不能因此推論系爭規定一所設定之身高標準違反比例原則而違反憲法第18條所定之服公職權17柒系爭規定一以身高條件作為手段與追求勤務安全等公益之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有關相對人曾於北高行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準備程序中陳述消防機具及車輛訂做可配合國民平均身高調整使身高較矮也能操作等語乙節該段陳述之上下文脈絡均係針對符合考選身高限制者而言並非針對不符應考身高標準者而言實務上確實因考量我國國民平均身高消防人員之身高高度與西方歐美國家有所差異而將原先訂製之美規設備改為日規設備18捌系爭規定一並未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系爭規定一以性別作為分類標準屬合理差別待遇並未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系爭規定一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考量不同性別之平均身高事實上之差異依實際需要就男女設定不同身高標準以求實質平等以利女性參與消防人員服公職之機會目的實具有正當性且規範目的與分類標準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19捌系爭規定一並未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系爭規定一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作為分類標準屬合理差別待遇並未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系爭規定一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作為分類標準並非全然基於用人機關之實際需要而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有關保障原住民族基本國策之規範為維護原住民族應考試服公職權益而為優惠規定20捌系爭規定一並未牴觸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曾於相對人內政部102年11月召開之研商警察特考體格檢查身高限制檢討會議時表示基於原住民體型與非原住民族有差異建議原住民身高維持特別規定在部分原住民族身高與非原住民族確有差異之情形下系爭規定一乃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作為分類標準擴大原住民族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益系爭規定一以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作為分類標準其規範目的具有正當性且規範目的與分類標準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21玖系爭規定二所定必要時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系爭規定二之目的在於確保錄取人員始終符合包含系爭規定一在內之體格條件於體格有疑慮時得要求錄取人員複檢受規範者即錄取人員其既報考警察人員考試理應知悉其體格需符合包含系爭規定一在內之體格條件結合系爭規定二所定體格複檢等語受規範者應可預見即使已依考試規則第7條第1項繳送體格檢查表仍有因體格疑慮而需辦理體格複檢之可能性22玖系爭規定二所定必要時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院亦審查認定是否確有因體格疑慮而需辦理體格複檢之必要性系爭規定二所定必要時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專家學者吳秦雯教授意見亦同23拾結論依數十年累積之集體實證經驗消防人員在具有一定身高之條件下確實能保護救災人員及民眾之生命安全假設本件裁判結果取消消防人員身高之資格條件將置執勤人員及社會大眾於未可知之風險中人命關天若此風險具體化為事實何人要負責24","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791,"doc_id":349469,"doc_att_group":"openAtt2","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內政部及考選部1130123言詞辯論意旨(二)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16de169-21b1-41ac-b96c-eb84f66841e6.pdf","doc_att_content_real":"內政部及考選部1130123言詞辯論意旨(二)書_OCR.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平早諂委雪相對人政均卷內部詳表代人林右昌Π長佯相對人選部考亡η表代人翔Π長許舒停共上人二訟同訴虫ㄐ法庭法代理憲一人元德律李師班再︳︳二為法法查出言詞辯論意旨書事規範憲審提人之及任用之要所制定炃規因應用機關性質其實際需壹系定係爭一確之要高標準有其實際需身雨以之基礎制之係消防勤務實際需要為一規定身高標準系爭一定點直接關施點定防勤務雖含與身高無一消防勤務實要第所消查勤然項點規須依之依同要點第規定務劃實聯勤務類型第訂俾以日位按定基利各勤務執行單據要要予規劃勤務準際需使互施人流服類配換流每輪勤勤務種少定分表輪實排勤務藉消動以人以防調精體力是員力均均勻節神求勞逸平故以法防人使流施無對個別消員身高悉各類勤務利輪實針需熟以法於現指調派亦無性別種固定從勤務救災場揮時其事某一消以人之防之高體格應得順利實族分派任務言員身為標準申因而以認必一作為定標準猝施全要條件非僅單勤務部勤務為仍即以之聯高有關此防務與高無直接關牟需與身使部分消勤身之主因定高標要考量素勤務作為是否有制身準切店ωη牛然消之一固空防底盤查防救災裝備器材有一定訂製間消車攻車而口口之目於內造國外進底頭前均係自國外進身則國製車扎惟實故以因以改底盤頭尺寸等難修即使車身得訂製車且猝以改水箱盤頭難修消防輛有雲梯車水庫車車車計亦一之設水救災較般輛大型須搭載升降梯箱車等車計仍故訂極限無器設仍一定高度有其裝備材等備車身需有製以及以效自防法全因不足造視死難迅速有消車完屏除身高成線角如以人人面而救器因另防個備層言取出災裝備材等素消員裝身依人人比論取防人規定小體身體例消消員身高材較嬌員亦其穿致漏之之可能面可能不合氣臉型較小戴罩時有導產對之於救生不定風險執行災勤務時確虞就系以主三規一防之要要量前所述爭定係消勤務實際需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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