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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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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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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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9號
受理日期
2022-09-30
聲請人
全晟土木包工業即陳冠均
案由
為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判決,所適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85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基本權利保障及第153條保護勞工政策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全晟土木包工業即陳冠均1110216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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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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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認定制度之設計有關機關自應與時倶進於兼顧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課予國家對10014女性積極保護義務之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則視社會變遷與祭祀公業功能調整之情形就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俾能更符性別平等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3.復按釋字第596號解釋許宗力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特別指出當差別待遇涉及社會政策領域基於功能最適之考量原則上固然亦應從寬審查但本件仍須考量其他相關因素如果另方面考慮到退休金請求權可否扣押讓與等涉及退休人員生存權之保障司法審查即不宜從寬放任加上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亦明定國家對勞工生活之特別保護義務基於此憲法的特別保護誡命更不宜從寬審查而應作比較嚴格之平等審查4.又按釋字第542號理由書說明按關於社會政策之立法依本院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之意旨在目的上須具i源有效利用妥善分配之正當性在手段上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1客觀上所必要亦即須考量手段與目的達成間之有效性及合比例性迭有釋字第485號解釋可參5.查本件無論係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補充保費辦法第4條第1項及健保法第85條均涉及限制或剝奪扣費義務人自身所有財產權雖僅係干預屬於社會資源利用之財產權移轉似應交由政治部門予以決定方屬功能最適110156.惟查考量蕙法第153條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所設定之價值秩序基於制憲者課與國家對勞工之保護I應有制定或實施保護之法律政策等特別保護義務誡命且歷經數次憲法修正該條文並未有所更動或增補7.次查扣費義務人未必均屬大企業尤其在補充保費扣繳過程中不僅其扣繳金額徽小t輿國家稅收不成比例下述且所渉扣費義務人亦多屬勞工階級I卻對不及扣繳時剝奪該筆自身金錢所有權而被迫先行墊繳甚至將被迫受到以扣繳金額為額度之倍數罰鍰顯然影響其經濟活動對基本權干預顯非輕微自應受到前開憲法條文設定封勞工保護i之價值秩序而作較嚴格之審查至少應提高到中度審查8.另有論者以為若對於原屬國家任務之徵收程序卻以法律改為強制私人扣繳其條件與範圍應受嚴格比例原則之審查始能合理其正當性至於對單純違反扣繳義務而課以行政罰其條件更應嚴格謹慎i證物3頁79-809.職是本件若以中度審查標準為之立法者欲以法令規範限制人民權利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實質關聯性始符比例原則之要求12016三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補充保費辦法第4條第1項及健保法第85條所為之規範目的恐屬違蕙1.按健保法第85條之立法理由明揭參考所得稅法第114條規範扣費義務人遠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並依補繳之時間不同處以不同之葡鐘额度同附件12.次按所得稅法第114條於78年12月29日修正時其立法理由闡明按未依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或經通知限期補報而逾期不補報者本法尚無最低限額之處罰規定爰參照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二款予以增列以期一致並配合第九十二條之修正增定未依限填發扣繳憑單之處罰3.查本件因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補充保費辦法第4條第1項為履行前揭立法目的而設計並規範就源扣繳制度並經由釋字第673號解釋理由書說明所得稅法設有就源扣繳制度責成特定人為扣費義務人就納稅義務人之所得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在法定期限内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及填具扣繳憑單發給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五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規定參照此項扣繳義務其目的在使國家得即時獲取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並確13017實掌握課稅資料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I等語似乎呈以達到之重要公共利益目的自屬合憲4.惟查有論者以為釋字第673號解釋理由書所稱三個目的均是基於國家財政自私Egoismus的目的稅捐法雖然主要是以獲取國家財政收入為目的但其倫理性建立在合理而公平的稅捐負擔上因此該財政目的除了稅捐本身存在的正當性外並不適合做為進一步討論稅捐應當如酉己I牙兒才貝當士口4可矛曾擇支I白勺石楚乍為就源扣繳程序具有合理正當性的理由同證物2頁1285.次查有論者以為若僅以國家得以掌握課稅資料即可得出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顯然缺乏公私益權衡論證1說理過程而須討論以何種理由正當化此種法定義務此種特別犧牲有無補償及在干預與增進公益目的間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證物4頁58-596.又查有論者以為因就源扣繳之行為義務被扣費義務人履行時所謂的國家稅收債權依照稅法規定仍未完全發生不應該僅因M更利國庫資金調度得即時藉取稅收等國庫自私理由就認為其具有正當性證物5頁22從而國家機關仍應舉證具有達到重要公共利益目的否則應被認定為違蕙14018四退步言之在立法者選擇之干預手段上對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補充保費辦法第4條第1項並未考量補充保費之強制扣繳費用相較於國家稅收更加微不足道工地實務點工均領取日薪無法確保繼績工作領取報酬扣費義務人被要求負擔無償之強制義務與所得稅法第114條制度不同社會情勢且若一併考量扣費義務人此行政助手將發生角色衝突之虞未以回歸以納稅義務人即受僱人課予納稅義務卻逕行援引所得稅法第114條作為規範於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之制度自有違反實質關聯手段性而應認定違蕙1.若從國家任務交由私人的角度觀之就源扣繳程序將原為國家的徵收任務強制交於私人之手應屬例外此有釋字第673號葉百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可參此種強制交由私人屨行扣繳義務之公共任務者基於民主監督與民主正當性之要求恐有斟酌餘地且扣繳本身已屬租稅徵收並非職業執行方式扣繳人並無自己決定權而非私經濟活動定性上應屬於行政助手此時在薪資債權人才是納稅義務人之前提下聲請人作為薪資債務人又被強制充當扣費義務人i此一行政助手將發生角色衝突之虞同證物3頁792.次查扣費義務人在就源扣繳制度被強制賦予行政助手之義務若從基本權角度觀察乃係何種範圍之勞務與費019J_得由扣費義務人負擔而不過度自應審慎思量同證物4頁57遠論本件遭國家強制扣繳的費用竟然還是由聲請人自己承擔同證物3頁79雖然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相對於扣費義務人的經營規模與收入金額雖然未給予補償但尚屬輕微的經濟上負擔自可認為屬財產權的内在制約範圍但我國蕙法條文並無基本權内在限制i然查本件並非係占國家歲收較高比例的所得稅而係補充保費金額相較於每年所得稅金額而言影響國家稅收較低強制扣繳費用更加徽不足道同證物4頁63顯係關於補充保費i之就源扣繳制度不應完全比附援引所得稅i同一制度而論3.遑論依法理推知法律關係之有償者始課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然扣費義務人係負擔第三人稅捐義務又屬無償i之強制義務更顯爭論同證物4頁564.另有論者引用德國學說認為若稅捐稽徵機關沒有優先請求納稅義務人即受僱人納稅的一般原則存在而薪資稅可以很容易及迅速的自納稅義務人即受僱人處徵收時尤其在受僱人已經離職時應優先諳求納稅義務人納稅而非仍強制扣費義務人強制墊繳且在勞動關係存否有爭議扣費義務人即僱用人已支付薪資而未保留薪資稅I或涉及少數受僱人之所得可能在課稅界線以下者也應優先對納稅義務人即受僱人請求證物6頁15此種16020情形在現今營造業工地實務之包商多半再細分有大包中包小包等分層機制除該中小包商多屬勞工階層而均受憲法誡命保護I外更因點工i制度在實務上頻繁使用每位點工i均領取日薪i無法確保隔日隔遇是否仍在同一包商甚至同一工地I繼續領取報酬顯係制度上本可先容易及迅速的自受僱人處先徵收應優先為之並非持續強制扣費義務人強制墊繳5.再查更因在扣繳所得稅的制度上學說上雖認為納稅義務人經濟活動成果的相關資料處於扣費義務人的管領範圍内始得期待扣費義務人對其薪資所得的證據資料進行扣繳若不在此項範圍縱使歸類為納稅義務人之薪資所得則仍然難以期待扣費義務人有能力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故欠缺正當性同證物2頁130-131從而在前開工地實務上每位點工均領取日薪i無法確保隔日隔週是否仍在同一包商甚至同一工地t繼贖領取報酬到了每月底結算該月報酬是否高於法定額度時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證據資料已有部分不在同一扣費義務人同一包商管領範圍則根本無從期待i包商能屨行扣繳義務6.另查甚至有論者以為納稅義務人之所得淨額越高者將課徵越高比例的徵收率影響個人應負擔稅額的計算甚鉅現實上最能知悉納稅義務人自己所得淨額者能取得17021最詳細且完整資訊的人既非任何與其交易行為之第三人也非經由扣繳程序而蒋悉相關資訊之第三人毋寧是納稅義務人自己本身從而由第三人通報或進行就源扣繳者並無法通過必要性原則中屈於同樣有效性原則的檢驗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所得額者才是現實上最為有效且同時是最小干預侵害的手段同證物5頁34-35更值參照7.職是本件立法者未積極檢討原先以類似所得稅法第114條作為扣繳制度而將補充保費之就源扣繳制度逕行規範於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並授權由行政機關制定補充保費辦法第4條第1項忽略補充保費之強制扣繳費用相較於國家稅收更加微不足道工地實務點工均領取日薪無法確保繼續工作領取報酬扣費義務人被要求負擔無償之強制義務與所得稅法第114條制度不同社會情勢且若一併考量扣費義務人此行政助手將發生角色衝突之虞從而制度上自應容許回歸以納稅義務人即受僱人課予納稅義務以確保能符合前開重要實質公益目的之達成且屬最小侵害手段又能達成相同目的故應屬違反實質關聯i手段性而應認定達憲18022五至於手段上以法人負責人為裁罰主體而非回歸公司法人作為處罰認定依據無視兩者人格本不相同之法律地位更有違反實質關聯手段性自應認定違憲1.查有論者以為真正利用員工享受事業經營利益者為僱用人即公司法人本身並非法人f責人本於利益歸屬與風險承擔應當配合一致之利益均衡原則i應由給付所得者之僱用人負擔扣繳義務較為公平而釋字673號解釋對此並未進一步I檢討扣費義務人與納稅義務人間有無特別密切的關係顯然論理過於粗糙同證物6頁132.次查法人與其法人負責人間其法律人格相異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不同法人I責人其實際上也是法人的受僱人法人負貴人在執行職務時仍受公司法人之意思決定機關如董事會或股東會之決議拘束不具有獨立性相對於公司法人而言個人並不負擔經營事業的盈虧真正冒著財產上的風險者是公司的財產亦即全體股東的出資同證物2頁135-136故有論者表示内部之監督關係不得引為稅捐法上公法上義務之規定同證物4頁63避免兩者法體系發生混淆實屬的論3.查本件綜觀健保法第31條第2項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内扣繳時應先行墊繳i健保法第85條赵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I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i次按健保法19023第2條第3款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又按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再按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其扣缴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貴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圍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從而健保法第31條第2項第85條之扣費義務人係為機關圑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以個人公司負責人作為扣費義務人並未考量到其與納稅義務人間的關聯性且迴避公司負責人與法人間之彼此人格不同真正利用員工享受經營利益者是法人而非公司負責人等自有違反實質關聯手段性而應認定違憲六另對於單純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之干預手段上健保法第85條以未繳稅額之一定額度作為罰鍰依據者自有違反實質關聯手段性而應認定違蕙1.查國内多數見解以為僅舉論者數例稅捐秩序罰對於違反稅法義務之行為可分為行為罰漏稅罰兩種前者為機關為確實查明課稅事實關儀課與納稅者相關之協20024力義務i於違反此類行為義務情形時發生通常不以發生短漏稅款之結果為必要後者則限於因故意過失而違反誠實繳納稅款義務致使稽徵機關不知有關課稅之重要事實而減少核定應納稅額致發生短漏稅捐效果前者違反之法律效果原則上應以科處一定金額以上或以下罰鍰違憲不應以遑反行為義務所涉及扣繳金額計算範圍以避免遣反比例原則而有處罰過重後者之處罰效果得以所逃漏之稅額作為處罰計算基礎證物7頁22-23證物8頁132-134甚至有論者以為協力義務之制裁代表國家對人民參與共同追求租稅量能平等負擔之期待行為罰代表對協力義務之強制要求協力義務本無強制性遠反亦僅生推估效果僅在特殊情事始給予制裁同證物8頁137故應以比例原則作為審查標準避免處罰過重2.按釋字第337號解釋理由書闡釋行為罰與漏稅罰其處罰之目的不同處罰之要件亦異前者係以有此行為即應處罰輿後者係以有漏稅事實為要件者非必為一事I釋字第339號解釋理由書說明惟租稅秩序罰有行為罰與漏稅罰之分如無漏稅之事實而對箪純違反租稅法上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亦比照所漏稅額處罰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裎度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i釋字第616號解釋文表示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其應納稅款21025之情形下行為罰仍依應納稅額固定之比例加徵滯報金又無合理最高額之限制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釋字第641號解釋文說明於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時法律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對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所為限制顯不符妥當性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有未符i顯與國内多數意見相同一併敘明3.惟按前開釋字第673號解釋雖對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認定其對財產權未造成過度侵害然有論者認為姑不論此種民事追償及於行政罰是否妥適行政罰除課與罰鍰外另外將造成商譽與其他財產與非財產上損失豈能僅得以民事追償估算且若審酌扣費義務人僅係無償之行政助手其認定注意義務自不能輿曾受嚴格稅法訓練之稽徵機關公務員注意義務相提並論同證物4頁644.實則本件健保法第85條僅係扣費義務人違反法定協力義務之情形而以未繳稅額之一定額度作為罰鍰依據者然協力義務本質上並不具有強制性遠反者亦僅生推估效果若以違反協力義務者課與稅法上行為罰限於以其作為逃漏稅之方法或主觀意圖逃漏稅始有處罰必要否則未盡協力義務如不影響稽徵機關之職權調查22026即無處罰必要因稽徵機關調查困難或花費較大者僅應產生稽徵程序之證明程度減輕而得以推估核定方式為之顳無處行為罰之必要同證物8頁136-1375遑論若從量能課稅的觀點來看作為納稅義務人之薪資所得者應是最後負擔稅捐之人i而就繳納義務而言内容上是扣費義務人為他人t計算繳納稅捐的義務並非履行自己i的繳納稅捐義務僅屬程序義務性質的行為義務i對其處以未繳稅額一定額度i之罰鍰體系上恐有不合同證物2頁142143故健保法第85條對單純違反行政法上作為義務之干預手段以未繳稅額之一定額度作為罰鍰依據者自有違反實質關聯手段性而應認定違蕙二綜上所述本案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第85條及補充保費辦法第4條第1項達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23條基本權利保障及憲法第153條保護勞工政策意旨為捍衛人權鞏固民主並健全法治國祈請鈞院為憲法審查宣告前開條文違蕙此致蕙法法庭公鑒附件證物及件數以下皆影本23027附件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62號判決原審判決證物1蔡維音財產權之保護内涵與釋義學結構成大法學第11期2006年6月證物2柯格鐘薪資扣繳所得稅之義務人及其處罰修正羁議月旦法學雜誌第115期2004年11月證物3葛克昌綜合所得稅與憲法收錄於所得稅與憲法自版1999年2月證物4葛克昌負稅捐徵收義務之私人一扣費義務人之憲法意義月旦法學教室第94期2010年7月證物5柯格鐘稅捐稽徵協力義務推計課稅與協力義務違反的制裁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10期2019年6月節錄頁1-38證物6陳清秀扣費義務人合憲性探討--評析釋字第673號稅務旬刊2015年6月20曰證物7黃俊杰行政罰與比例原則月旦法學教室第49期2006年11月證物8葛克昌稅捐罰與憲法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202期2012年2月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即陳冠均24028","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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