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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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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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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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43號
受理日期
2022-03-10
聲請人
李嘉宇
案由
為妨害秩序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7720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9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李嘉宇1101126釋憲聲請書_OCR
李嘉宇1121011釋憲補述狀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760號(許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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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利益否准或麗迫異議者之政治意見表達此所以前大法官吳庚於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亦曰前略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之故是對政治性言論當不得對言論内容為限制或審查而僅能針對非内容部分為之例如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即認舊集會遊行法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意自由之意旨有違而認定此部分違憲惟另就集會遊行之時間地點等非屬表意内容之法律限制部分則認頁819與憲法並無牴觸3.刑法侮辱國旗罪之目的在於懲罰侮辱國家重要象徵之行為希藉保護國家象徵以促進愛國價值此固有其立法之時代意涵惟人民若以損壞國旗例如遊行時燒毁國旗剪貼國旗而扮演各種政治性角色以表述政治意見等作為其政治性言論之表達内容揆諸前揭所述自不能審查或限制此種表意自由至人民損壞國旗之表達方式若涉犯毁損傷害或公共危險等其他罪責則屬另一回事否則將有違憲之虞是若欲對刑法侮辱國旗罪作合憲性之解釋即應認為若人民以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國旗之行為表達其政治性意見時應受憲法之高度保障當不能再以本罪相繩此乃基於憲法高度之構成要件内涵或超法規之阻卻違法事由其實正因肯認憲法對於包括損壞國旗在内之政治性言論倶為最高度保障適足以彰顯國旗保障表意自由之精神4.況依前揭說明中華民國憲法明文保障表意自由尤以政治政性言論更應受高密度之保障而國旗作為中華民國之國家象徵除維繫國家尊嚴亦同時表彰中華民國追求民主捍衛自由之精神而被告前開行為係表達特定政治訴求之象徵性言論與純以損壞除去或污辱國旗為目的之行為有別自應認屬表意自由之範疇受憲法高密度保障實尚無從逕以教唆侮辱國旗罪責相繩二惟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接獲前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無罪判決後於法定期間内提出上訴108年度上字第353號核其理由無非以一1.國旗為國家之正式標識代表國家並象徵一國之主權頁919與尊嚴亦為國民愛國情操之所寄舉凡世界各國皆然則本案被告選擇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將代表中華民國象徵中華民國主權與尊嚴之中華民國國旗焚燒該行為本身客觀上即足以斲傷一般國民對中華民國之情感及國家認同之意識足見被告具有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2.另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塵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故依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對言論自由亦係採相對保障主義而非絕對保障主義亦即透過法律之適當節制以防止人民自由權利之鑑用3.再刑法第160條之立法目的係因國旗國徽均為國權之象徵對國家不敬有違國民之義務道德應為全體人民所不滿足以影響公序良俗如有侮辱之行為即妨及治安秩序自為國法所不容應處以本條之罪責4.人民有將其思想觀念或是意見表現在外之言論自由且言論之形成除以言詞表達之外亦可能透過以海報傳單圖晝影像其至特殊裝飾頭臂章服裝或身體舉動表達在外此等形式之言論美國司法實務上有稱之為象徵性言論symbolicspeech即具有表現性質之行為expressiveconduct然而並非所有人類舉動均得以解釋作言論象徵性言論與單純之肢體動作之區辨應視表意頁1019人主觀上有無藉此行為表違特讀I.息之意圖再配合整gHi體客觀環境是否足以讓接受該行為之大眾所明瞭若具備上述要件此等行為即同時兼具有言論之意義被告....於晚會結束前要求與會人員焚燒國旗則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認在此客觀環境之下目睹被告行為之其他民眾有何高度可能性足以認知被告焚燒國旗之目的係在抗議何事且與現場集會活動之訴求不具有實質且合理之關聯性是縱被告主觀上有表達台灣人不能把自己當作是中華民國人才用焚燒國旗種比較激烈之行動表達此主張之意圖尚與前述象徵性言論之要件未盡相符僅得評價為單純之行為舉動而與憲法上言論自由之保障無涉然觀諸該上訴理由顯對言論自由及象徵性言論之真諦認知有待加強謹逐一論列如下Cl並非所有經過法律規範符合形式要求事涉人民權益之條文皆屬合憲否則哪來違憲審查之有大法官會議迄今累積作出高達811號解釋其中認相關法律違反憲法各該規定之意旨者比比皆是即因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事涉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之爭議故有提請鈞院解釋之必要2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係針對刑法第310條有關個人名譽及隱私維護而為解釋此與本案事涉國家主權象徵尊嚴人民情感等維護應否以刑責相加致匡制人民言論表述之自由殊難比擬故其援彼就此實有錯置不當之嫌3憲法基本人權保障應採高密度保障之精神倘僅以二分法區分為相對保障主義與絕對保障主義難免落入非此即彼的全稱命題邏輯陷阱恐非妥適頁1119一切仍需回歸法律規範的結果有否牴觸憲法之精神而為之解釋4上訴理由就維護國旗國徽之保護冠上國民義務道德違反之者應為全體人民所不滿足以影響公序良俗之大帽與不確定概念執為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範之目的殊難想像執法者之心態與憲法涵養5上訴理由將聲請人至為明顯清晰表達言論及象徵性言論之行為曲解成不具言論意義的早純行為舉動刻意規避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本旨此舉固然便於入罪但悖離事實遠矣欲加之罪何患無詞誠為反面的經典之作三案經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受理後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無罪判決撤銷另為被告犯共同損壞國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諭知核其理由與言論自由保障相關者謹簡列如下1.按言論自由為表現自由之一種方式為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人民之基本權利表現思想觀念或意見之言論其形式除言詞之外亦可能透過以海報傳單圖晝影像甚至特殊裝飾頭巾臂章服裝或身體舉動表達在外此等形式之言論司法實務上有稱之為象徵性言論symbolicspeech即具有表現性質之行為expressiveconduct至於何種舉動得以解釋作言論如何區別象徵性言論與單純之肢體動作則應視表意人主觀上有無藉此行為表達特定訊息之意圖再配合整體客觀環境是否足以讓接收該行為之大眾所明瞭始得認其兼具有言論之意義I12192.但不論係採取言詞或使用象徵性言論之方式言論自由與其他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相同非漫無限制而有其界限應受法律制約即使辅以其他肢體動作或採用道具等象徵性言論其手段亦應符合理性和平而為一般多數人所能接受或有此表現之必要申言之應符合必要性與合理性3.憲法第23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即宣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09條310條之公然侮辱誹謗罪均係對言論自由之限制而國旗為國家之表徵褻瀆國旗形同羞辱國家與人民不論本國或外國之國旗均應受不被侮辱而加以損壞之保障意圖侮辱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我國國旗者刑法第160條第1項設有刑罰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國旗者依同法第118條規定亦應負刑責此亦係對相關表現自由之限制4.本案被告宣示要推倒中華民國體制建立台灣國所為宣揚台灣獨立建國之言論雖非法律所禁止但亦非必須以焚燒國旗之方式始能達其宣示政治理念之目的依前所述被告對中華民國有侮辱之意而在公共場合及群眾聚集之情形下不顧在場警員警告強行焚燒國旗於警員試圖滅火並搶救燃燒中之國旗時於麥強力阻擋所實施之強暴手段超越和平表達訴求之界線而不具必要性與合理性當非屬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被告辯稱其焚燒國旗屬言論自由行為云云委無可採惟為表現思想觀念或意見之言論無論係以言詞講學著作或以出版等方式為之外亦有以海報傳單圖晝影像特殊裝飾行動劇等表達於外後者即所謂的象徵性言論皆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詎台灣高等法院另闢蹊徑將被告為表達台灣獨立建國意志不滿中華民國統治而焚燒中華民國國旗之行為解為係屬單純之肢體動作不在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之列其法理論述殊顯乖異倘依其所述之上開理由則更足以證明刑法第160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箝制思想之自由大矣否則何需另創此單純肢體舉動之說藉以匡制焚燒國旗國徽之行為其次言論自由保障之可貴乃在於容許不同意見之表達尤其是少數異見如果連眾人皆醉我獨醒或大眾率認屬瘋言瘋語的悖論均無法包容只能統一在大多數人所能接受的窠臼裏則人類將永無追求真理之契機矣發展之步伐亦受阻礙而難行本件被告共同焚燒國旗的行為原判決認為不符理性和平顯然是曲解了理性和平難道被告的行為是未經深思熟慮手段係採流血暴力損毁的是他人的財物以上皆非其唯一挑戰的唯有中華民國的尊嚴罷了然而統管治下一切的偌大國家也罷政府也罷是做出如何令人民難以接受的罪行致不得不群起抗議更何況僅僅是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藉由焚燒國旗表達不滿如果連此種方式表達不滿情緒也大動干戈以罪刑加諸於身那豈不是變相鼓動人民選擇極頁1419端的流血革命再者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係針對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所為之規定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之旨而無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規範做出合憲之解釋然法律保護之對象及保護程度每因規範内容之不同而有相異之評價由於人民相較於政府在法律之前顯屬弱勢故對其保護當較為優先與周延俾免人民權益輕易受到侵害故以侮辱及誹謗性言論侵害人民之尊嚴人格名譽者此等言論即不在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惟行為人所為之誹謗情事涉有同法第311條免責條款情形者不罰以資平衡人民權益保障與言論自由之維護而以擁有至高無上權利資源一切措施率皆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的政府執行國家高權統治行為如果脆弱到需以形式的表面的維護國家尊嚴制裁人民對其不滿的聲音或象徵性言論迫其噤聲那這個國家或政府要嘛是個威權獨裁專制的政府要嘛就是個已無存在價值虛有其表的國家刑事制裁固然好用但經常不是解決問題的良方善策尤其是政府的施政人民總有其各自之感受執政者是否思慮周全是否心懷一已或一黨之私有無體恤民情還是只求永續執政等反之包容異己接納不同聲音才是一個察納雅言擁有自省能力的表現人民是永遠的改朝換代則是人類歷史的常態與其為了延續政體不切實際的永續而不去體察民心的向背動辄以刑罰壓制乖張異論逼迫人民別無選擇地走向流血革命歷史的殷鑑不絕於書揆諸現今自由民主的國際社會縱令絕頁1519大多數對於國家象徵的旗徽訂有不容碰觸之規範惟該威權遺緒之思維也該走到人類政治文明的盡頭重新檢視在自由民主的潮流下繼續維持不能石並觸禁制人民以此方式表達S論意見之自由其必要性與正當性容否繼續存在當前國際現況藉由人民意志表達連國旗國號國花國徽等無一不能更替與之對照的為了維繫隨時可經由人民意願更替的國旗國號國花國徽等既存體制卻大動干戈的綑綁人民不得藉由碰觸國旗國徽表達個人之思想如此強烈的以刑罰反差對比實不知憲法第11條揭示的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是政治花瓶擺設還是人權圭臬四案經上訴於最高法院該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099號刑事判決驳回上訴核其理由涉有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與刑法第160條規範者除認上訴人所為合於刑法第160條所定之要件並已逾越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之程度外另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包含表現自由且引發爭議係言論自由之功能之一充分保障具挑釁尤其是飽含政治意味之理念性表達行為在多元自由社會中確實彌足珍貴容忍尊重人民對觸及既有秩序之核心議題得反其道而行任意表達異於多數人看法之自由不僅不削弱自由更將彰顯言論自由之内涵並使之屹立不搖反之則形同要求人民以言語或行動說謊將斲喪得之不易之言論自由因此單純公開表達對國旗之輕蔑藐視仍在表現自由之保障範疇國旗原僅是國家之表徵但於當今我國之内外處境及社會氛圍下它更具強烈之特殊角色保護國旗已非單純維護國家之象徵性價值或藉以團結國頁1619家鼓舞人民感情於目前情狀以侮辱中華民國為目的公然焚燒國旗其傳遞之訊息過於強烈若因容認而形成風潮已不是行為人對國旗之不認同危及國旗之象徵性利益國旗不再代表國家或中華民國不再是團結一致國家這類表現自由應如何保障之簡單問題可謂與國家安全其至生存相關所產生之影響以及對國家利益之危害實已超越言論自由所欲保障之原意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說明並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法情形云云惟最高法院其所認同台灣高等法院所為上訴人有罪判決者無非係以當今我國之内外處境及社會氛圍下國旗更具強烈之特殊角色於目前情狀以侮辱中華民國為目的公然焚燒國旗其傳遞之訊息過於強烈若因容認而形成風潮已不是行為人對國旗之不認同危及國旗之象徵性利益國旗不再代表國家或中華民國不再是團結一致國家這類表現自由應如何保障之簡單問題可謂與國家安全甚至生存相關所產生之影響以及對國家利益之危害實已超言論自由所欲保障之原意核其適用之刑法第160條之理由適足以凸顯該條規定抵觸憲法弟11條言論自由保障之旨以下别陳之----1.一個國家一個政府其成立或執政的結果究意是帶給人民幸福或苦痛除了有諸多斑斑可考的史實外政府更應該回頭反思而且是痛定思痛深切的檢討反省全面性的而非撿選片面的議題當人民無法接受過往的經驗當下政府又無力克服困境人民又看不見未來的願景除了表達改弦易轍喚起人民改變抱殘守缺的現有體制不論是行使人民主權藉由制憲公投以和平民主的方式改變既頁1719存走不出死胡同的現況為了表現此等思想召喚人民的認同展現人民的不滿意志而以焚燒國旗之方式對時局及社會做出沈重的呼籲處於自由民主的社會人民以言論含象徵性言論表述其意見既無鼓吹武裝革命推翻現存體制又未號召軍人叛變所為亦僅止於不認同中華民國體制的嘴砲如果連這麼理性卑微的表達方式都得扛上刑責背負罪名政府如此脆弱不堪而以罪刑禁制人民表達不認同意見那才是最大的侮辱枉費一個擁有武力槍砲機艦飛彈坦克等手握經濟資源掌控行政權力操控司法生殺大權的國家機器竟為了一面虛飄渺或自認神聖不可侵凌的旗幟而掐住人民的咽喉堵住人民自由飄逸的靈魂再去對照刑法為了維護相對弱勢的人民名譽尊嚴而於第309310條訂有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罪惟為平衡言論與責任之分際與拿捏而在第311條訂有免責條件之規定法律做為人權保障之依據對於實力如此懸殊的人民與政府用以保障卑微人民尊嚴與名譽的尚且考量表意陳述者言論之自由而有免責條件之訂定反之對於實力強大資源豐富權力無限的政府一經批評挑戰其施政等而以焚燒旗徽之方式表達不滿甚或憤怒即動辄以罪刑相科責從不問陳述表意者之批判是否屬實是否有理一律以罪刑加諸於身此舉非但嚴厲匡限人民表達不同聲音之權利與自由更讓統治者失卻自我反省之契機因此刑法第160條第1項的規定無疑的是假藉維護國家尊嚴實則箝制言論自由的工具而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旨有違.故有聲請貴院大法官解釋宣告刑法第頁1819160條第1項之規定違憲之必要五茲為便於鈞院大法官明瞭本案經過之始末及偵審歷次之見解謹隨本聲請書附上相關之文件詳列如后請惠予審酌一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720號起訴書影本乙份二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書影本乙份三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上字第353號上訴書影本乙份四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五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99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謹呈司法院公鑒附件委任狀正本二份西元曰21年聲請人憲代理人郭憲彰律師師彰.代理人何朝楝律師","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7262,"doc_id":34025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李嘉宇1121011釋憲補述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168a40f1-7cdc-4df8-ae15-3c94d67e32af.pdf","doc_att_content_real":"李嘉宇1121011釋憲補述狀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收文1121.1r釋憲補述狀字第案號110年度憲二字第543號聲請人李嘉串訴訟代理人郭憲彰律師為聲請人涉犯刑法第160條第1項妨害秩序釋憲案謹補述意見事一按言論自由之維護光是憲法第11條明文揭諸僅具形式作用效果能否彰顯院檢意識是否清楚敢於捍衛才是檢驗一個國家落實程度的指針更是衡量自由民主法治的試金石君不見世界各國訂有憲法者保障基本人權的規定宛如牌位一般復刻其上而實際操作的結果卻大相逕庭獨裁威權統治者固毋庸分說就算半自由民主體制者其效果也只能打折相送寥勝於無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不二法門台灣近年以來為世界先進及追求自由民主法治國家津津樂道引為標竿者非儘因所處戰略要衝不只擁有高科技更因堅守自由人權民主法治而傲視國際此一瑰寶之地維護恐有不及豈容他國覬覦二再者憲法基本人權的實踐不在他國尤其是大國的觀點與先行更何況時而大國也會出現反動守舊的見解踏不出人類歴史陳腐的窠臼他人率先引領世人走向人類文明之擧固值得吾人效法惟法律人的良知良能苟能在爭議問題上果敢表達做出正確的見解貫徹人權法治的踐行那才是真正法律人應有的勇氣與睿智三刑法第160條第1項對於所謂的國旗國徽之毁損予以規範科以刑責該條項規定違背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基本人權保障之旨除此前所提理由外謹補述如下.一按權利的行使與保障就法的出發點而言對於愈弱勢愈基層的人民應有更為周全的保護反之對於強勢階層則以普遍原則保障即足矣民主法治國家人民是主政府為僕惟從統治高權觀之政府卻擁有無上權力人民在其規範下形成完全不對等甚至顛倒主僕地位的情況在此情形下如果容不下人民的一張嘴一個表達言論意旨的象徵性動作而必須以刑罰來制約懲處這個政府也未兔太脆弱太不得民心了吧人民土地主權所構成的國家如果僅因表達國家名稱要改旗章要換就會倒台那為什麼不乾脆把那形式可變的順勢給更換因為實質重要的人民並沒有消失不見領土也沒減少分毫有什麼不能表達的莫非還要台灣人去跟.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爭主權人民領土引來敵對與戰亂惹火上身嗎二在台灣可以主張獨立建國只要人民有本事夠勇敢沒人會也沒人能阻止你去做至於要怎麼做各憑本事搞不好還會遭人取笑敢說不敢做呢依擧重明輕之法理國名不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嗎其重要性不是在旗章之上嗎倘國家名稱都更改了則旗章會不改嗎皮之不存毛之焉附主張建立台灣獨立國家椎翻中華民國沒事法律並沒禁止何以等而下之在不改國名情形下隨時可以更替的旗章卻立法禁止人民對其表達不同意見這是什麼邏輯什麼道理為了給這個沒頭腦的政府一個釜底抽薪一勞永逸的解決辦法9有勞諸位大法官依擧輕以明重的法理請立法豬諸公趕快立法禁止人民主張台獨或不得侮辱中華民國國名9您們只要在釋憲文.中表明此真知卓見當能徹底解決刑法第160條第1項的困擾一舉兩得更顯諸位的法學素養果真超越那些行政院内政部公務員及立法委員之上也印証您們的智慧確實無愧人中龍鳳法學翹楚已臻超凡人聖之境三前人有言作繭自縛形容人的自陷困境自斷生路而其解決之道則是儘早解繭讓那繭中毛蟲脫繭而出振翅高飛刑法第160條第1項的立法意旨本在維護國格象徵禁絶人民不論遭逄何事心串多麼委曲不滿都不能拿國家開玩笑政府無能也好貪墨無道也罷喪權辱國招來戰端等人民都不能置詞以對或只能以隔靴搔癢的方式表達人民督促政府施政的方式不是只能歌功頌德或苦中作樂乞求他們憑著良心做事而已9更應該盡其所能的鞭策改進以符民之所願領的是人民的納稅錢做的是騎在人民頭上的事人民給錢交付權力卻要形同奴隸般低聲下氣忍氣呑聲9用毁損旗章表達抗議卻得招來刑責加身難道人民心中怒氣牽扯無辜群眾的後果會比呵護那幀不痛不癢的旗章來得更有意義嗎所謂冤有頭債有主對政府不滿就直接了當的找政府算帳如果人民把心中之火藉齒毀損旗章之擧即得去火解怒而不是包圍政府機構搗毀建物妨害公務之進行請問何者是較理性而應予包容的兩相對照不是洞如觀火嗎言論表達自虫的真論與可貴道理在此一味的設立刑罰高牆非但壓抑阻止不了人民憤怒的火種反而誘發暴力抗爭的火苗為了給予人民更大的言論表達的空間早日廢止刑法第160條第1項不合時宜的違憲規定還給人民應有的言論表達權利才是諸位大法官應盡之責解除政治之繭匡正憲法應有維護第11條基本人權的宏旨美意才是社會之幸國人之幸四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此一自曲即人民之權利而權利一詞所具有之意義通常是擁有雙重之作用一者乃此權利人有權以某種方式而作為另一是有權要求他人包括政府容忍其作為而不得過分干涉致妨礙其權利之行使當我們說人民有表達意見之自由時同時也在告示他人不得無端禁止其意見的表達尤其是指涉之對象如此簡單的法律概念卻在數十年前執政者為維護其統治法統虛假的正當性藉由黨意凌駕民意無視前揭憲法第11條之宏旨而在刑法第160條硬生生地置人旗徽及孫文遺像不可碰觸的禁制規定憲法第11條既規定人民有表達意見之自由其真意乃在人民有權表達自己之意見任何人有不得干擾我行使言論自處之義務9此一義務.縱令是政府亦然9因為它是國家的義務9也就是說就算是代表國家的機關有不得妨害人民表達意見的義務因此將個人之權利延伸為他人之義務則此一權利如係對他人的某種行為而發該他人容忍的義務將更為清楚明白五雖然人民權利之行使並非漫無邊際然縱令有所禁止之規範亦需符合比例原則從規範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程度的忍受義務並非一概而論的一網打盡對於弱勢人民之保護與相對於強勢政府的制約豈可等同視之威權獨裁的特徵乃在於以包攬一切的方式去維護其既心虛又自卑的尊嚴禁制人民以最卑微的方式表達對政府的不滿台灣海峽如同照妖鏡一般凸顯著兩國人民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兩國政府的自信尤其是待自己統治下的人民幾幅布條一張白紙一首打油詩一則網路新聞動輒冠以顛覆政府危害國家安全洩漏國家機密等罪嫌法辦人民在毫無人身安全保障情形下憑空消失由此顯示出台灣與中國最大的區別不在領土的大小不在飛機軍艦飛彈數量及兵源的多寡以及是否擁有原子彈等等而是在於自處民主法治與威權獨裁的對照與選擇人民生存的價值尊嚴的落實與維護才是台灣安身立命的根基P值此關鍵時刻諸位大法官您們究意是選擇迴護威權獨裁體制的老路跟對岸中國競爭管控人民思想誰勝一疇還是要弓丨領台灣走向人權法治的新境界在此一役這不是言過其實而是一道千真萬確的法律命題g六幾年下來筆者也表達了數項法律看法不論成熟與否畢竟那是出自靈魂與成長所見所聞所學的實際感受P美國法學家霍姆斯針對有人因出版小冊子嚴厲批判美國而遭判決有罪其提出不同意見認為美國憲法是一種實驗的anexperiment如同所有生命都是一種實驗的analllifeisanexperiment他說思想自由不僅要包含我們所同意的思想也要包容我們所不同意厭惡的思想言論意見表達的自鹵受聯邦與州憲法保障並單純的宣布為一項普通法可以危害的特權acommonlawprivilegetodoharm除非在表達意見時會开今成一種-明顯而立即的危險aclearandpresentdanger而造成某種立法機關已適當禁止之傷害本釋憲案中蒐集或參與之案例對於所_爭議不斷的中華民國國旗國徽的破壞到底造成了那些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中華民國被推翻了嗎台灣人民有因此而起義革命了嗎如果因此而喚醒台灣人民經虫合法程序消滅中華民國那是既正當且合法的結果大家不都應該尊重嗎一個為特殊政治目的維護統治法統而制訂的惡法在威權統治時期無期待可能人民敢於挑戰但時至今日台灣步人自由民主法治多年的情形下人民不斷的挑戰此一早該收屍就地宣告死亡的魔鬼惡符它不會甘心自動的滾進棺材安息於法律的九泉之下諸位大法官的齊聲唱頌收捨此一惡靈至少能讓台灣向全世界召示這塊土地的人民確實享有獨樹一幟的自處人權台灣的司法帶領人類走在文明法治的前端而不是他國的應聲蟲更不會倒退回到威權獨裁統治的懷抱七人的一生總是得面對扶擇筆者個人如此諸君亦復如是既在廟堂之上逢此機緣考驗靈魂法學素養時代意義等若說心境輕鬆不反覆拷問自我那是天方夜譚絕無可能9然筆者既已選擇步向釋憲之路決定權在您等只要本諸良知良能心無罜礙為汝所當為筆者笑等結果的到來不問結局如何為了不再添加任何評論造成之無形壓力姑且靜候釋憲結果後再行補述謹祝諸位大法官一切順心如意謹狀司法院公鑑聲請人李嘉串訴訟代理人郭憲彰律師西元2G23年10月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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