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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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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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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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會台字第13755號
受理日期
2019-10-09
聲請人
蔡政穎
案由
為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所適用之不動產估價師法未規定懲戒權行使期間,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30072511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蔡政穎106.11.22 聲請書_OCR
其他
內政部110.10.19台內地字第1100137276號函_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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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影音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359185,"doc_id":30995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蔡政穎106.11.22 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9daca162-3eb0-452b-8d37-a9abe08d28a9.pdf","doc_att_content_real":"蔡政穎106.11.22 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聲請人姓名蔡政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不動產估價師住郵遞區號手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茲依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為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附件一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理由書意旨不動產估價師係具高度技術之專門職業人員應類推適用同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技師法之規定就類似原處分所繫之違反事由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技師不得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類推適用技師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有同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即違反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者應停止執行業務之懲戒權行使期限5年之規定等情而無行政罰法3年裁處權之適用下稱系爭1及内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曰台内地字第1030072511號函下稱系爭2其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及對法律概念之解釋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貳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一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緣聲請人原為不動產估價師其於環球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開業期間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99年7月16日止涉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執行處3名書記官利用職務指定特定鑑價業者之刑事案件聲請人皆以證人身分出庭協助調查内政部以民國102年9月26日台内地字第1020311582號函通知新北市政府查明聲請人之行為是否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6條第17條第19條規定經新北市政府參據臺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判決内容認聲請人之行為已超過不動產估價師執行職務時得委由他人申請調整整理必要資料之範圍遂以民國102年10月1日北府地價字第1022833130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20日内陳述意見或於璣戒委員會開會時到會陳述經聲請人以民國102年10月31日函送答辯狀陳述意見期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13日申請復業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3年3月31日召開不動產估價師您戒會議聲請人亦到會陳述民國103年4月23日新北市政府決議處分聲請人停業一年期間民國103年4月25日至民國104年4月24日致聲請人之工作權受有侵害二所經過之訴訟程序聲請人對上開核定不服迭經提訴願被驳回嗣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並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560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原處分機關不服而提起本件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36號判決發回更審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訴更一字第72號判決驳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6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驳回聲請人之上訴三確定终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今之名稱及内容1系爭1不動產估價師係具高度技術之專門職業人員應類推適用同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技師法之規定就類似原處分所繫之違反事由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技師法第19條第丨項第1款亦有規定技師不得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類推適用技師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有同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即違反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者應停止執行業務之懲戒權行使期限5年之規定而無行政罰法3年裁處權之適用2系爭2内政部t華民國103年1月24日台内地字第1030072511號函附件二說明三指出不動產估價師懲戒無行政罰法3年裁處權之適用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法定之正當程序及對法律概念之解釋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四本案涉及之憲法條文本案涉及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條文叁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所適用之系爭12有下列牴觸憲法之情形一系爭12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1依憲法平等原則中之相同者為相同處理之要求有關内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台内地字第1030072511號函其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及對法律概念之解釋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民國100年7月29曰修正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六條4規定附件三原處分機關之判斷即液該函說明三指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之懲戒規定無行政罰法3年裁處權之適用驳回聲請人之答辯依行政程序法苐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另違反機關内部自行訂定的行政規則即對於同一性質的事件本有依此規則而為相同處理的義務卻未依規定作相同的處理即屬職務義務的違反依民國100年7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六條規定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受理非屬收受機關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但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權責時收受機關應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處理遇有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前項陳情案件之内容涉及風紀或原機關顯有處置不當者應由上級機關或上級機關交由所屬其他適當機關處理聲請人於民國103年2月12日針對内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台内地字第1030072511號函之解釋有疑義並不符規定有建議應與法務部共同處理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3年2月25日函轉内政部内政部於民國103年3月5日函覆聲請人期間均無法務部的諮詢意見新北市政府認定要件事實時未盡調查義務因不動產估價師法之主管機關為内政部而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不動產估價師法内懲戒條文是否有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3年裁處權之適用除應詢問内政部J外更應詢問法務部的意見畢竟法務部.是我國法務行政的主管機關聲請人亦有提出議異並陳情法務部註法務部無鱼里不動產估價師法内懲戒條文是否有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3年裁處權之適用但新北市政府並無詢問法務部僅再次詢問内政部明顯有未盡調查義務且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六條規定如法務部102年12月24日法律字第10203514330號函附件四即是新北市政府轄下單位衛生局行文法務部詢問有關醫師懲戒案件之時效疑義一案而有關不動產估價師懲戒案之時效適用與否一案新北市政府轄下單位地政局卻無函詢法務部將法務部102年12月24日法律字第10203514330號函與内政部103年1月24日台内地字第1030072511號函二部之見解事由及疑義表列如下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機關事由醫師懲戒案件之時效不動產估價師懲戒案之時效法務部102年12月24曰法律字内政部103年1月24日台内地字第解釋函第10203514330號函1030072511號函I.有關醫師懲戒案件之時效疑1.有關不動產估償師懲戒案件之時效疑義一案指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函釋内容義一案法院實務上有認為係屑懲戒性質並類推適用行政條之懲戒規定無行政罰法3年裁處6罰法3年裁時權之適用2.請朝北布政勒绅問廣U師法主管機關意見後參考二部意見做出判斷最高行政法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内容摘要惟查内政部本屬不院IQ6年度動產估價師法之主管機關1被上訴人就本沣向内政部請求釋疑後本即判字第482無庸再向法務部請求解釋見判決第8頁倒數笫7行至倒數第5行號判決1.同是新北市政府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懲戒罰是否適用行政罰之規定為何醫師懲戒案件之時效疑義需詢問法務部意見而不動產估價師懲戒案件之時效疑義則不需詢問法務部意見内政部丨03年1月24日台内地字笫1030072511號函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尊原則及行政聲請釋憲院及所屑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六條规定疑義1如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内所示就本件向内政部請求釋妓後本即無席冉向法務部請求解释何須訂定涉及二jS以上機關梢t的處理方式最高行硃绛院的判決理由是否過於偏袒行政機閼聲請人於行政處分前針到内政部103年1月24日台内地字第備言主1030072511號函敗r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六條規定向法務部提出陳情副本知會内政部亦全無回覆2系爭2_内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曰台内地字第1030072511號函說明三指出不動產估價師懲戒無行政罰法3年裁處權之適用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法定之正當程序及對法律概念之解釋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同樣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會計師建築師醫師技師地政士俗稱代書等之懲戒罰則以如有行政法上義務違反則眉行政罰而類推適用i行政罰法3年裁處權時效規星其中參酌102年12月法務部之行政罰法解釋及諮詢小組會議紀錄彙編即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7次會議紀錄1醫師法之懲戒及行政罰法内容違反醫師法第28-4條第1項第4款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係屬行政罰請參酌附件五P.282技師法之懲戒及行政罰法内容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係屬行政罰請參酌附件五P.32現行技師法第四十四條懲戒規定之裁處權時效即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增訂第42-1條其修正理由皆參照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裁處權時效為三年再依不同情形及專技人員之行為增訂懲戒規定之裁處權年限此即呼應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7次會議紀錄摘要.並請各主管機關釐清現行法規中懲戒之處罰性質在修法時並予檢討修正.另台北市政府95年6月2日府地二字第09531608101號函佈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外台北市政8府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法規委員會主持人為陳主任委員清秀因應行政罰法施行輔導計畫第20會議會議紀錄附件六其不動產估價師相關業務結論.1達反不動產估償師法第二章規定致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第1款予以警告或申誡係屬行政管理措施非行政罰2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章規定致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第2款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u.係屬其他種類之行政罰3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三章規定致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第3款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係屬其他種類之行政罰4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章規定致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第3款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係屬行政管理措施非行政罰將同樣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懲戒罰是否有適用行政罰之規定其有關之法院判決政府機關會議記錄或函釋整理如下懲戒罰是苦有適角行政罰之規定依違反的内容再判斷是否適用有關之法院判決政府機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行政罰時效規定而非完全無適會議記錄或函釋用103年度訴更二字第J08會計飾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是判字第513號最高行政法9院103年度判字第2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1094號103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等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9第61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建築師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9號等法務部102年12月24日法律字第10203514330號函是醫師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7次會議紀錄是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技師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7次會議紀錄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5年1月5曰法規委員會主持人足為陳主任委員清秀因應行不動產估價師政罰法施行輔導計畫第20會議會議紀錄内政部104年5月1日内授是地政士俗稱代書中辦地字第1040033204號函10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附件七機關因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生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岛不利之處分其中第3款第7款至第12款事由縱屬違反契約義務之行為既與公法上不利處分相連結即被賦予公法上之意涵如同其中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此即所謂的借牌條款第2款第4款至第6款為參與政府採購程序施用不正當手段及其中第14款為違反禁止歧視之原則一般均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自屬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裁處權時效其餘第13款事由乃因特定事實予以管制之考量無違反義務之行為其不利處分並無裁罰性應類推適用行政罰裁處之3年時效期間故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7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借牌條款應是因遠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而屬行政罰將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字第72號判決之裁判案號事由及疑義表列如下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最高行政法院106會議決議第482號判決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比較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條第1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7條項各款情形其中第1款容事由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規定參加投標者借牌條款俗稱借牌條款本院10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不利處分具有裁罰形具有裁罰性屬行政罰應適用或類推行政罰第27條決議及判決内容性自屬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3年第1項所定之3年裁處罰時裁處權時效效乃因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特定管制行為所致亦與本件不同依政府採麻法第21條規定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尜查建立合格廉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麻商名單未列入合政府採購法與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業參考要點標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遨之機12會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预先辦理f格審盎所建立之合格廒商名單有效期逾一年者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査並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前項名單之有效期未逾三午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内得免逐年公告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3L該名單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内發現名單内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a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aj依迆芕法院民事執抒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4條規笔s法院接獲前點申請時由民事執行紀錄科科長彙整並初擬意見報請民事執行處庭長提付鑑定人資格審查小組評選鑑定人資格審查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九人任期一年得連任除民事執行處庭長為當然委員並任小組召集人外餘由院長就法院編制内人員指定之申請列為鑑定人而未備齊前點规定之文件者法院無須通知其補正逕不列入評選第一項評選得以書面投票方式代之i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这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第4條知法院選任不動產鑑定人方式應屬政府採購法選擇性招標辦理為何不動產怙價師違反法第17條規定時即政聲請釋憲疑義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其中第1款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者有何不同判決完耸憑主觀不說明理由jjr無法讓聲請人信服13二綜上所述系爭12在欠缺法律明文或經法律授權之前提下一方面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另一方面又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對於人權保障及法治國原則之破壞不言可喻自有聲請解釋憲法之必要並透過作為憲法守護者之大法官予以宣告系爭12違憲方能重建公平之行政訴訟秩序肆確定終局判決案號所援用之法令及疑義釋憲聲請如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案號類推適用技師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有同法第41條第1項確定判決所第5款即違反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者應停止埶行業務之懲戒權行使期限5年之規定而無行政罰法3援用之規定年裁處權之適用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7次會議紀錄摘要1.惟因現行法規中對於專技人員懲戒制度之選擇及設計故非能以法務部行政名稱定為懲戒i即認為其屬懲戒罰在現行法制無法明罰法諮詢小確區隔懲戒罰與行政罰之情形下基於權利保障之立場可組第7次會將其視為行政罰而適用本法之原理原則2.行政機關對議紀錄摘要於專技人員之懲戒縱非屬行政罰行政機關為落實依法行政為懲戒時亦應遵守上開法治國原則故自得視具禮個案清元瓦裔系逐用行聂初法1.呆索技系乂員如舍計師建築師7鲁師技師修法前地政士俗稱代書其懲戒規定皆有適用行政罰之規定依遠反的内容再判斷是否適用行政罰時效規定而非完全無適用為何不動產估價師懲戒規定無行政罰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指出關於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罰既於不動產估償師法已有特別規定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解釋上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1見判決第7頁倒數第11行至疑義釋憲聲倒數笫9行另每北高荨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72號判決指出關於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罰既於不動請產估償師法已有特別規定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解釋上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見判決第6頁第17行至第19行不動產估儐師法有何特別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二者判決均無指出規定位於何處實讓聲請人無法信服與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7次會議紀錄不符2.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法規委員會主持人為陳主任委員清秀因應行政罰法施行輔導計書第20會15議會議紀錄亦說明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之懲戒規定其適用行政罰時效之範圍3.聲請人依規定分別於103年4月1日及5月30日陳情法務部釋疑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之懲戒規定是否適用行政罰時效法務部皆無函覆聲請人如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内所示就本件向内政部請求釋疑後本即無庸再向法務部請求解釋何須訂定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權責的處理方式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是否過於偏袒行政機關見判決第8頁倒數第7行至倒數第5行伍附件關係文件之名稱附件一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28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72號判決附件二内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台内地字第1030072511號函附件三民國100年7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附件四法務部102年12月24日法律字第10203514330號函附件五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7次會議紀錄附件六台北市政府95年6月2日府地二字第09531608101號函佈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5年1月5曰法規委員會主持人為陳主任委員清秀因應行政罰法施行辅導計畫第20會議紀錄附件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6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以上均為影本各乙件此致司法院聲請人太反報或蓋章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9186,"doc_id":309957,"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內政部110.10.19台內地字第1100137276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15c9e9ae-db7e-428b-9f9c-8c3ebb2b93f0.pdf","doc_att_content_real":"內政部110.10.19台內地字第1100137276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檔號保存年限内政部函地址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聯絡人吳秉諺聯絡電話022397-6708傳真022356-6230電子信箱moil581@moi.gov.tw受文者司法院秘書長發文曰期_華民國110年10月19曰發文字號台内地字第1100137276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主旨301000000A110013727600-l.pdf主旨有關大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3755號蔡政穎聲請解釋案請本部提供意見及相關資料1案謹檢附說明資料1份請查照說明復貴秘書長110年10月6日秘台大二字第1100028652號函正本司丄去院秘書長副本_第1頁共1頁會台字第13755號蔡政穎聲請解釋案說明資料壹不動產估價師法未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懲戒權行使期間之理由為何請詳述之說明一按不動產估價品質影響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甚鉅早年缺乏有關法律以規範估價業者之執業資格條件及業務責任致執業水準良莠不齊為藉由專門職業估價人員制度之建立將估價業者納入輔導與管理本部前於79年即研擬土地估價師法草案報經行政院於同年11月核轉立法院審議因88年2月公布施行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原土地估價師法草案視同廢棄本部爰召集專家學者估價業者及政府機關代表會商重新檢討草案内容並將草案名稱修正為不動產估價師法下稱本法草案於88年3月31日報經行政院於同年6月9日核轉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89年9月19日完成三讀總統於同年10月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8900237130號令公布施行二本法立法階段有關懲戒之規定主要係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之立法例訂定本法第35條立法說明參照而當時律師法會計師法建築師法技師法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之專法尚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而本法懲戒之規定係為維護從業不動產估價師之職業紀律透過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決定之不名譽限制執行業務或除名等處分整飭專業紀律以維護其執業形象考量不動產估價師依法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普遍應用於金融機構擔保品價值評估法院不動產拍賣底價訂定公開發行公司不動產取得或處分價值評估不動產證券化價值評估都市更新權利價值評估聯合開發權益分配評估等多種用途因不動產具極高價值性估價結果對於民眾財產權及金融市場秩序等影響甚鉅不動產估價師之專業職能及道德操守至為關鍵是以不動產估價師擔負較長期間之持續性專業責任有其必要性三又技師法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第42條之1100年6月22曰修正公布為第44條律師法109年1月15曰修正公布之第102條已增訂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並依懲戒處分之輕重訂定不同之行使期間參考上開近期之新立法例對於已逾相當時間之懲戒事由似應令懲戒權消滅以符合法安定性之要求及督促相關機關落實職責並保障不動產估價師之權益本部刻正規劃辦理本法通盤檢討修法事宜上開事項將一併納入檢討修正至於本法修正前有關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認定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理由六一内容宜類推適用上述同為專門職業人員且性質相近之技師法之規定俾符合相類似者應作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貳不動產估價師法未規定懲戒權行使期間是否符合憲法對工作權之保障是否符合本院釋字第474號第583號及第723號解釋意旨說明一如前所述本法未規定懲戒權行使期間係89年立法時參照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之立法例尚無懲戒權行使期間2之規定復考量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結果對於民眾財產權及金融市場秩序等影響甚鉅有其擔負較長期間之持續性專業責任之必要性參考前述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理由六一内容此部分應屬法律漏洞尚待填補立法當時並無違反憲法對工作權之保障及相關解釋意旨之本意二本部刻正規劃辦理本法通盤檢討修法事宜參依近期技師法律師法修正之新立法例及大院釋字第474號第583號及第723號解釋意旨對於已逾相當時間之懲戒事由應以法律明定懲戒權消滅時效期間並依違法行為及懲戒種類之輕重設合理之期間以符合法安定性要求及督促相關機關落實職責並保障不動產估價師權益及符合比例原則上開事項將列為本法檢討修正重點之一至於本法修正前有關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認定宜類推適用同為專門職業人員且性質相近之技師法之規定俾符合憲法對工作權之保障與上開大院解釋意旨及相類似者應作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參對於本案聲請書意旨之意見說明一本案聲請人為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期間涉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3名書記官利用職務指定特定鑑價業者之刑事案件經新北市政府召開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審認違反本法第17條規定以103年4月23日北府地價字第1030649884號函檢送103年度估懲字第2號懲戒決定書下稱原處分裁處聲請人停止執行業務1年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驳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560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新北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5年度判字第436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行審理嗣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訴更一字第72號判決驳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8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驳回確定聲請人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本部103年1月24日台内第字第1030072511號函下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本解釋案二本案確定終局判決之理由略以關於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罰既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已有特別規定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解釋上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且參以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罰仍以内部秩序之維護及管制為主要目的其行政法上義務違反之制裁則屬次要目的因認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罰非屬行政罰法之適用範圍再查不動產估價師法並未規定懲戒權行使期間應屬法律漏洞尚待填補而依填補法律漏洞之類推適用應以達成憲法平等原則中之相同者為相同處理之要求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83號解釋理由書意旨不動產估價師係具高度技術之專門職業人員應類推適用同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技師法之規定而就類似原處分所繫之違反事由允諾他人以其名義執行業務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技師不得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類推適用技師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有同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即違反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者應停止執行業務之懲戒權行使期限5年之規定等情業經本院105年度判字第436號判決4及原判決闡述甚詳是本件懲戒權之行使期限自應為5年本部尊重最高行政法院上開判決理由及結果三至於申請人認為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說明如下一本案聲請人係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提出聲請惟查前述確定終局判決之理由認為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罰無行政罰法之適用係最高行政法院基於行政罰法及本法之規定立法目的理由等所作成之判斷判決理由並未引用系爭函釋内容故系爭函釋並非本案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爰此部分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二系爭函釋係本部為函復新北市政府函詢本法第36條之懲戒規定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參依行政罰法立法總說明之要點第1點明定本法之適用範圍限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不包括行政刑罰懲戒罰及執行罰在内並將本法定位為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及該法第1條立法理由懲戒罰與行政罰之性質有別懲戒罰著重於某一職業内部秩序之維護故行政罰之規定非全然適用於懲戒罰從而行政罰法應無納入懲戒罰之必要另懲戒内容如兼具行政法上義務違反之制裁與内部秩序之維護目的則是否具有行政秩序罰性質而屬本法第2條之範疇應由其立法目的淵源等分別考量等内容及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7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醫師法第25條之1會計師法第40條及技師法第40條之懲戒規定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其會5議結論採折衷說一得視具體個案情形適用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復考量本法第36條之懲戒規定係為維護從業不動產估價師之職業紀律以維護其執業形象因不動產具極高價值性估價結果對於民眾財產權及金融市場秩序等影響甚鉅不動產估價師之專業職能及道德操守至為關鍵是以不動產估價師擔負較長期間之持續性專業責任有其必要性倘依行政罰法規定於行為終了3年後即逾裁處權期間將不利於不動產財產權價值保障及市場秩序維護此為不動產估價師懲戒之特殊性本部爰基於上開理由本於本法主管機關權責作成本法第36條懲戒規定無行政罰法之適用之系爭函釋並無牴觸憲法之情形6","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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