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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一)】及第4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二)等】記者會(1130426)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案(一)】(1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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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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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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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案由
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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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46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1-12-29
受理日期
2021-12-24
聲請人
黃小鳳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民事裁定,適用民法第186條、國家賠償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及第469條之1規定之見解,以及所援用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所援用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95條、第97條、第9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黃小鳳110_11_29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黃小鳳110_12_06解釋憲法聲請書關於違背法令之補充理由書_OCR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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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影音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358324,"doc_id":30961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小鳳110_11_29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5d56fd0-92cc-4eb8-b5f2-cb77d6fb5c89.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小鳳110_11_29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12解釋憲法聲請書34聲請人姓名黃小鳳69訴訟代理人游啟忠律師游佩儒律師1011121314151617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18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1920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2122最高法院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關係文件一認為聲請人23對110台中高份院110年度上字第73號判決關係文件二所述24對職司審判或追訴之公務員提起民法186條1項求償必須符合國25家賠償法第13條之規定於該公務員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26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得對其求償縱經監察院彈劾關27係文件三於未經判決有罪確定前均不得對其求償等指摘係原28審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並違反民事訴訟法469-1條未釋明具體敘29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30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認為最高法院前揭見31解違反憲法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95條第9732條第98條16條15條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112戴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34一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56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78聲請人因本案被告即檢察官為已遭監察院彈劾明確指9摘渠違法關係文件三本項彈劾於系爭三審判決後經10懲戒法庭以109年懲字第4號對檢察官施以懲戒請求損11害賠償事件對該檢察官之被告依民法186條起訴求償12並非依據國家賠法求償卻遭台中高分院110年度上字第7313號以遠反國家賠償法第13條判決駁回後關係文件二依據民14事訴訟法469條第6款當然違背法令上訴並按釋字第416號解15釋文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16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17實具體表明該判決有合於條款即判決不備理由規定情形之18具體内容並影響裁判之結果者關係文件四提起上訴仍遭19最高法院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指為本件聲請人對於原判20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21載内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22並就原審所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23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内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24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25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從事法之2627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28重要性者為限並指聲請人民事訴訟法469條第6款當然違背法29令事由為原審證據取捨等理由駁回聲請人之訴關係文件30一並對聲請人指摘原審逕引用國家賠償法第13條之規定31而認為追訴之公務員縱經監察院彈劾於未經判決有罪確定32前均不得對其求償顯然違背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33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及民法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此事件所涉及1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亦對於當事人之2權利影響重大以相同理由駁回致聲請人之訴訟財產等權3均受有嚴重侵害45二所經過之訴訟程序67聲請人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8第73號判決不備理由聲請人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亦9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以前揭理由駁回聲10請人之上訴1112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及内容13141.民法第186條1516第186條公務員之侵權責任17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18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19時為限負其責任20212.國家賠償法第13條22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23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24用本法規定25263.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27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28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29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30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31規定者32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33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31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234.民事訴訟法第469-1條上訴許可制4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56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7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8四本案涉及之憲法條文91011本案涉及憲法第憲法第95條第97條第98條之規定16條12人民之訴訟權15條財產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13條文1415畚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1617一最高法院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之見解有下列牴觸憲法18之情形19201.系爭見解違反憲法第95條第97條第98條之規定2122監察院對於司法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23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是對司法人員原在其行使彈劾權範圍之内應無疑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76年度再審字第129號裁判X2425檢察官行使強制處分不當監察院有權彈劾並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6100年度鑑字第12011號裁判檢察官之被告已遭監察院認定濫用檢查身27體之處分程序依攄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561號判例原告自可依攄28民法184186條及195條被告故意侵害原告自由隱私及名譽請求非29財產上損害賠舆性骚擾如上訴聲明原審之認定顯然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原審逕引用國家赔償法第13條之3031規定而認為追訴之公務員縱經監察院彈劾於未經判決有32罪確定前均不得依攄民法186條對其求償顯然違背憲法第九十33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此事件所涉及之法律41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亦對於當事人之權利影響2重大時蓋果如歷審所述則審檢過失縱經監察院彈劾均可3豁免民事貴任蓋國賠法13條所述之犯職務上有罪判決確定指4刑法124條幾無案例可言而監察權之彈劾司法人員亦成具5文聲請人認為符合許可上訴之要件具原則上重要性自6合乎民事訴訟法469-1上訴三審規定782.系爭見解違反憲法第16條人民之訴訟權910釋字416號及439號解釋文分別明揭...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11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12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並未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13限制無礙人民訴訟權之正當行使與憲法尚無牴觸14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15條所保障之人民權利意旨牴觸應不再適用是增加法16律所無之限制妨礙人民訴訟權行使即與憲法第16條牴觸查1718191民事訴訟法第469-1條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20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21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22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明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469上訴者不需經三審法院特定條件之許可2425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39號民事裁判依照民事訴26訟法第469469-1條之規定除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27之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亦即其上28訴狀或理由書中應具體陳述及表明所違反之判例解釋字29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事實及最高法院10030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裁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1469-1條第2項所規定除同法第469條各款所定32之事由外欲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33可並應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51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並且依照同法第2469條各款所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應具體表明違背3法令之事實於上訴狀内對依據民事訴訟法469條之當4然遠背法令上訴者均不受469-1之限制563民國92年02月07日第469-1條立法理由明載7為防止當事人動辄藉詞原判決違背法令而濫行上訴延8滯訴訟終結侵害對造權利並耗費司法資源乃採上9訴許可制度即以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當然10違背法令以外之事由為上訴理由者其上訴應經第11三審法院許可爰為第一項規定僉為相同意旨12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上訴者為極端重要必13須絕對遵守法院如有違反判決即屬當然違背法14令無須經三審法院特定條件之許可15164按聲請人已依據第416號解釋文如依民事訴訟法第17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18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具體表明該判決有19判不備理由情形並影響裁判結果關係文件四卻遭最20高法院任指為依據468條並需遵守469之1或原審證據取捨21並執為駁回之理由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22233.聲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上訴24三審按照最高法院系爭見解所述依同法第469條規25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26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27由時依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28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内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29令之具體事實具體指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30110年度上字第73號判決469條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31並影響裁判結果關係文件四如下323361引用原審歷次書狀23原審判決理由先以監察院固認為被上訴人違反刑事訴訟法213條2款4之檢查身體處分程序嗣又謂此無礙被上訴人基於檢察官行使職權勘5驗上訴人判決理由前後嚴重矛盾蓋監察院既認為被上訴人參6被彈劾人莊珂惠顯然濫用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規定之檢查身7體處分程序t勘驗既屬違法如何又謂無礙被上訴人基於檢察官行8使職權勘驗上訴人不啻完全否定監察院之報告難謂適法910原審續謂無礙被上訴人基於檢察官行使職權勘驗上訴人被上訴人則11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等自不構成12性骚擾亦不構成故意侵權行為顯然無視監察院之彈劾報告自行認13定此無礙被上訴人基於檢察官行使職權勘驗上訴人違法合法化被上14訴人行為1516監察院對於司法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17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是對司法人員原在其行使彈劾權範18圍之内應無疑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76年度再審字第129號裁判19且檢察官行使強制處分不當監察院有權彈劾並懲戒公務員懲戒委20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2011號裁判被告已遭監察院認定濫用檢查身21體之處分程序依據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561號判例原告自可依22據民法184186條及195條被告故意侵害原告自由隱私及名譽23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與性騷擾如上訴聲明原審之認定顯然違反笫九24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監察院對司法人員失職或25違法彈劾權貴及認定2627原審以被上訴人所述系訴訟權不構成毀損名譽云云惟查臺灣高等法28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民事裁判茲被上訴人於公開法庭指摘29上訴人在挑撥人你在裡面挑撥事情確實不道德等語30顯係詆毁上訴人違背律師應遵守之執業準則已逾越系爭訴訟事件31抗辯權行使之合理範疇依社會通念足以使其他在公開法庭共見32共聞者對於上訴人之人格產生質疑使上訴人精神上感受難堪而33對於上訴人之人格評價有所貶損要屬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甚1盟被上訴人已遭監察院全票彈劾被上訴人猶謂上訴人不甘2而刻意虛構誣陷自係毁損上訴人名譽原審顯然誤解亦有違最3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例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4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5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贬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6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卻遭最高法78院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統指為原審取捨證據已論9斷及依據民事訴訟法468條上訴並需受民事訴訟法469之110限制如裁判文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11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12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13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14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15形之具體内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16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17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18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19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2021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22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23狀所載内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24論斷並就原審所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25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内容暨依訴訟資料合26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27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2829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關係文件一卷證不符30自係增加法律即民事訴訟法469-1所無之限制31與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人民權利意旨牴觸依據前揭釋字416號及439號解釋文顯然違憲323381二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231對於法律已另有明文規定之事項自不得再依該款視定4為限制或相反之表明或規定逾越首開規定另作法律所無5之限制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應不適用6釋字406解釋载有明文查聲請人上訴三審具體指出4697條判決不備理由及本案非依據國家賠償法起訴不應引用8國家賠償法第13條驳回卻遭最高法院統指為依據民事9訴訟法468條上訴需受民事訴訟法469之1限制並指為10原審證據取捨已論斷M認為民法186條亦需受到國家11賠償法第13條限制自係逾越民事訴訟法469-1及民法12186條法律規定另做法律所無之限制顯然違反前揭解13釋侵害聲請人財產權14152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16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17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1815條第2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19工作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工作免於遭受20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21維護尊嚴此有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可供參照倘若有22意對上開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財產權進行限制23應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此有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24意旨可供參照從而若公權力機關欲限制人民依憲法第2515條所保障之工作財產權應透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方可為之否則將撼動法治國26家工作與自由之法律秩序不可不慎此外國家採取限2728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29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有釋字第63130號解釋及前揭400443解釋意旨可供參照最高法院系31爭民事裁定見解顯然無法律授權自行擴張解釋違32反憲法23條33913系爭最高法院民事裁定見解恣意剝奪聲請人訴訟請求損2害賠償之財產權顯屬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此舉不僅3視構成法治國家基礎的自由財產與交易之法律秩序為無4物外更顯然地背棄憲法保障人民工作財產權之承諾應5認系爭辦法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規定系爭見解侵害6聲請人受憲法23條及第15條保障之權利未透過法律或7以法律為具體之限制要件並逾越必要範圍且增加法律所8無之限制其立法目的又與憲法第23條所列舉之事由不9符是系爭最高法院見解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10定至為灼然11124綜上所述最高法院見解顯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訴13訟權15條保障之工作財產權及23條違反憲法第95條14第97條第98條之規定至為灼然對於人權保障及法治國15原則之破壞不言可喻自有聲請解釋憲法之必要並透16過作為憲法守護者之大法官予以宣告最高法院認17依據民法186條對職司審判及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依18據民法186條起訴亦需受到國赔法13條限制及19民事訴訟法469條第6款上訴並影響裁判結20果法院必須絕對連守上訴理由亦需受民事21訴訟法469-1限制並將矣事訴訟法469條舍6款上22訴理由指為原審證據取捨等違憲方能保障人民訴訟23權及財產權242526肆確定終局判決案號及所援用之法令如下27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所援用之關係文件一行政命令1.民法第186條10第186條公務員之侵權責任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2.國家賠償法第13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3.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遠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4.民事訴訟法第469-1條上訴許可制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11123456789101112伍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1314一最高法院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15二台中高分院109年度上字第73號判決16三監察院109年劾字第10號彈劾書17四最高法院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卷内聲請人上訴三審依據18民事訴訟法469條第6款具體指出原審判決即台中高分院109年19度上字第73號判決不備理由之處2021以上均為影本各乙件22此致2324司法院2526聲請人黃小鳳簽名或蓋章2728訴訟代理人游释每律師游佩儒律_2930fel1中華民國110年313212","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8325,"doc_id":309615,"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小鳳110_12_06解釋憲法聲請書關於違背法令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a32da028-42ef-4b86-b1d4-95ad537369a0.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小鳳110_12_06解釋憲法聲請書關於違背法令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12解釋憲法聲請書關於違背法令之補充理由書345聲請人姓名黃小鳳6789101112訴訟代理人游啟忠律師游佩儒律師1314151617181920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2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下2223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2425按案件上訴於第三審經審理結果認為第二審的判決並無違誤26之處而駁回上訴但第三審的判決未引用被指摘為牴觸憲法的法27規遇此情形第二審判決所適用的法規仍然是终局裁判所依據28之法令釋字第220號可為參照本案雖經第三審裁定駁回但第二29審判決台中高分院110年度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確援用最高法院30109年度台上字第446號裁判本次提關係文件五如后次按釋31字第192號解釋明揭若裁判書只引用該法令或判例内容而不直接32寫出名稱或號碼時仍然視為已經引用該法令或判例而最高法33院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前附關係文件一雖未直接引用最高1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判本次提關係文件六之名稱但破係引用該裁判之内容亦如后又法院組織法第57-1條23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4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5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6判相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7後三年内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8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9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而最高法院10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判及109年度台上字第44611號裁判於法院组織法107年修正後與判例效力相同本判決12即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又係107年12月7日修正後三年之减定13裁判援用同判例效力之最高法院前揭裁判況所援用最高法院14109年度台上字第446號裁判之期間已完全廢止判例卻仍15被援用更須有救濟管道爰依據本條聲諳解釋合先敘明1617查最高法院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前附關係文件一經18審理結果認為第二審的判決並無違誤之處而駁回上訴然本案第19二審判決台中高分院110年度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確援用最高法20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號裁判認為對職司審判或追訴之公務21員提起民法186條1項求償必須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3條之規定22於該公務員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23者不得對其求償縱經監察院彈劾前附關係文件三於未經判24決有罪確定前均不得對其求償並援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25第1343號民事裁判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民事訴訟26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27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28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内容暨係依何訴訟29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30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31理由若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内容暨依訴訟資32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績造21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2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認為合併以民事訴訟法3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如本案若非4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内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5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6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7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等語聲請人認為所援用最高法院前揭見8解違反憲法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牴觸憲法第95條第979條第98條16條15條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1011貳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1213一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1415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1617聲請人因本案被告即檢察官為已遭監察院彈劾明確指18摘渠違法關係文件三本項彈劾於系爭三審判決後經懲戒法庭以10919年懲字第4號對檢察官施以懲戒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該檢察20官之被告依民法186條起訴表償並非依據國家賠法求21償卻遭台中高分院110年度上字第73號援用109年度台上字22第446號裁判駁回後依據民事訴訟法469條第6款當然違背法23令上訴仍遭最高法院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援用最高法院24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判以聲請人未具體敘述25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26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予以驳回致聲請人之訴訟財產27等權均受有嚴重侵害2829二所經過之訴訟程序3031聲請人認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32第73號判決不備理由並違法聲請人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31訴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2618號民事裁定以前揭理由2驳回聲請人L訴34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及内容561.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號裁判78對職司審判或追訴之公務員提起民法186條1項求償必須符合9國家賠偾法第13條之規定於該公務員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10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112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判1314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及第15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16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17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内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18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19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20若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内容暨依訴訟資料合21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22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23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2425畚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2627一所援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判及10928年度台上字第446號裁判有下列牴觸憲法之情形之見解2930有下列牴觸憲法之情形31321.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號裁判違反憲法第9533條第97條第98條之規定412監察院對於司法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3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是對司法人員原在其行使彈劾權範4圍之内應無疑義公務員懲戒委員會76年度再審字第129號裁判具5檢察官行使強制處分不當監察院有權彈劾並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6100年度鑑字第12011號裁判檢察官之被告已遭監察院認定濫用檢査身7體之處分程序依據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561號判例原告自可依據8民法184186條及195條被告故意侵害原告自由隱私及名譽請求非9財產上損害賠與性骚掩如上訴聲明原審之認定顯然遠反笫九十五條10第九十七條笫九十八條之規定原審逕引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11上字第446號裁判而認為追訴之公務員縱經監察院彈劾於12未經判決有罪確定前均不得依據民法186條對其求償顯然遠13背憲法笫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14定此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15亦對於當事人之權利影響重大時蓋果如歷審所述則審檢過16失縱經監察院彈劾均可豁免民事貴任蓋國賠法13條所述之17犯職務上有罪判決確定指刑法124條幾無案例可言而監察權18之彈劾司法人員亦成具文19202.按釋字416號及439號解釋文分別明揭並未增加法律所未規21定之限制無礙人民訴訟權之正當行使與憲法尚無牴觸22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所23保障之人民權利意旨牴觸應不再適用是增加法律所無之限24制妨礙人民訴訟權行使即與憲法第16條牴觸查25261所援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號裁判對職司審判27或追訴之公務員提起民法186條1項求償必須符合國家賠28偾法第13條之規定於該公務員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29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30增加民法186條所無之限制顯然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31322所援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判就合併33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51訴理由時若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内容暨2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敛述為3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4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5云云增加民訴469-1所無之限制亦係侵害聲請人之訴6訟權783.按釋字第368號協同意見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範9圍實涵蓋下列四項構成事實三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應符10合一般民主法治國家所遵循之原則諸如審判獨立公開審理11言詞辯論攻擊防禦方法之對等審判與檢察部門之分離不得12強迫被告自認其罪不得舉行群眾公審等訴訟程序係法律保留13事項應以法律作明確之規定其完備之程度且不得較憲法制定14時已存在之訴訟制度為更低四訴訟過程中之實際運作固15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倘實際運作受法律以外之成文或不成文例規16之支配致審級制度喪失功能人民無法享有公平審判之權益或17訴訟程序全程终了仍無從獲得有效救濟亦與憲法本條保障訴18訟權之意旨有違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既經確立釋憲機關即應19審査由法令或例規所形成制度保障是否與各該權利之保障範圍20相吻合受保障之事項有無遭受侵害之情事惟第三項構成事21實中所指訴訟程序係法律保留事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本院釋22字第二八九號亦著有解釋稅法規定由法院裁定之罰鍰其程序23上處理之準據為行政院發布之財務案件處理辦法實屬法制未24完備前之不得已措施自應以法律定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25權利之意旨皇最高法院所引用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26裁判就合併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27為上訴理由時若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内容暨依28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29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30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云云顯係違反31469-1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號裁判對追訴32檢察官於有罪判決確定前不得對其求償違反民法186條33兩者均屬訴訟程序之法律保留事項以裁判為之顯然均侵61害聲請人之訴訟權234二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561對於法律已另有明文規定之事項自不得再依該款規定7為限制或相反之表明或規定逾越首開規定另作法律所無8之限制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應不適用9釋字406解釋載有明文査聲請人對違法之檢察官行使民10事求償卻遭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號裁判限制11除非有罪判決確定不得對違法之檢察官求償自係逾越民12法186條規定上訴三審具體指出469不備理由之處卻13遭最高法院用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判統指為14需受469之1限制自係逾越民事訴訟法469-1法律規定15另做法律所無之限制顯然違反前揭解釋侵害聲請人財16產權17182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19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20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2115條第2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22工作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工作免於遭受23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24維護尊嚴此有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可供參照倘若有25意對上開受蕙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財產權進行限制26應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此有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27意旨可供參照從而若公權力機關欲限制人民依憲法第2815條所保障之工作財產權應透過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29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方可為之否則將撼動法治國家工作與自由之法律秩序不可不慎此外國家採取限3031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32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有釋字第63133號解釋及前揭400443解釋意旨可供參照最高法院1007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判及109年度台上字第4461號裁判顯然無法律授權自行擴張解釋違反憲法23條23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判及109年度45台上字第446號裁判見解恣意剝奪聲請人訴訟請求損害6賠償之財產權顯屬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此舉不僅視7構成法治國家基礎的自由財產與交易之法律秩序為無物8外更顯然地背棄憲法保障人民工作財產權之承諾應認9系爭辦法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規定系爭見解侵害聲10請人受憲法23條及第15條保障之權利未透過法律或以11法律為具體之限制要件並逾越必要範圍且增加法律所無12之限制其立法目的又與憲法第23條所列舉之事由不13符是系爭最高法院見解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14定至為灼然15164是最高法院所引用109年度台上字第446號裁判及10017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判顯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18條訴訟權15條保障之工作產權及23條違反憲法第9519條第97條第98條之規定至為灼然對於人權保障及法20治國原則之破壞不言可喻自有聲請解釋憲法之必要21並透過作為蕙法守護者之大法官予以宣告違憲方能22保障人民訴訟權及財產權2324肆確定終局判決案號及所援用之法令如下251.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號裁判確定判決對職司審判或追訴之公務員提起民法186條1項所援用之求偾必須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3條之規定於該公行政命令務員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判8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内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若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内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3伍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45五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6號裁判6六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民事裁判78以上均為影本各乙件9此致1011司法院1213聲請人黃小鳳簽名或蓋章丨1415訴訟代理人游啟忠律師游佩儒律師一r.r1617中華民國110年12月18.ft","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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