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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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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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661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278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10月16日
  • 聲請人
  • 劉泓志
  • 案由
    • 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33號、第545號及第753號解釋;又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2項規定限制人民訴訟權亦屬違憲,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該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於該次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於115年8月26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書,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顯已逾越上開規定之法定期限,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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