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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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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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619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254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10月12日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高雄高爾夫俱樂部
  • 案由
    • 聲請人為高雄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
      
    • (一)聲請人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承租公園用地作為經營高爾夫球場及練習場之用,經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聲請人違反不得於公園用地使用除草劑之禁止規定,於該球場內噴灑除草劑為由,裁處罰鍰,聲請人不服,遂提起行政爭訟程序,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駁回確定。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審酌實際施用除草劑之行為人為何,亦未調查有利於聲請人之科學證據及相關檢測資料,復未就農業管理法及高雄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關於除草劑用途、規範對象之規定如何符合憲法法理為必要之說明,俱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公平審判與訴訟權。
      
    •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高雄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雖係農藥管理法第4條第2款所授權制定,但系爭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本文在無母法授權基礎下,逕行創設非農地全面性禁用除草劑之高密度管制,逾越自治立法之界限,且該條例第6條將各裁罰對象併列,未區分各行為人間之行為責任,俱違反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亦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與行政罰責任原則。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聲請人如何屬於系爭自治條例所規範之裁罰對象乙節,業綜合卷內證據資料為必要之說明,聲請意旨猶執以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至於聲請意旨另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所適用之法規範如何符合憲法法理未為必要說明部分,亦係徒憑其主觀之見解,任意指摘為違憲,俱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指摘系爭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本文及第6條等規定違反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核係執個人主觀之見解,尚難認已具體指摘前揭各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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