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黃愛貴、林雅韓及張瓊文等3人 涉犯詐欺罪,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認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嗣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自字第5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規定時,對於聲請人所提出與犯罪嫌疑判斷有直接關聯之證據資料,並未具體說明該等資料何以無調查必要之理由,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述主張,說明依聲請法院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之本旨,法院係依卷內所存之證據判斷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如需再經調查新證據,已非受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之法院所應審酌之事項等語甚詳。聲請意旨猶執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核係單純就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