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無資力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該分會審查結果決定不予扶助;聲請人申請覆議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終經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抗字第82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不得對覆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為由,認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惟該見解顯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等規定;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扶助法第36條第4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爰對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憲法審查,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李念祖、張靜及單鴻均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空言泛指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法律見解違憲、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云云,均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或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俱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至於聲請意旨另向本庭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核屬於法無據。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