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4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縱容違法違憲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再字第133號刑事裁定,已違反憲法第7條、第22條規定,依憲法第171條規定應屬無效,爰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系爭裁定之判決及調查證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