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61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曾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228號裁定不受理在案;茲就同一事由重申上開民事裁定未能確實就其主張給予公平正義審判及合理說法,而再度聲請解釋憲法,核屬對憲法法庭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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