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591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104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10月06日
  • 聲請人
  • 張仁維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該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明定,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除該裁判有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外,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於上開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按,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間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6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復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最終判決),認該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花蓮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系爭最終判決係於105年11月24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8年間持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最終判決向司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不受理在案,足徵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最終判決至遲於108年間均已送達於聲請人。末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大法庭之見解,是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且憲法法庭係於115年7月24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扣除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所定之在途期間後,本件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之聲請,亦已逾越法定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不符憲訴法所定要件,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準備程序筆錄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