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聲請人誤繕為7月13日)北院信114司執知字第236941號執行命令(聲請人誤繕為司執字,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剝奪人民生命、生存、居住權、聽審權及訴訟權而違憲,聲請人並已就系爭執行命令提起民事救濟,爰聲請釋憲等語。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執行命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7款所明定。
四、查系爭執行命令並非裁判,依前揭憲法訴訟法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