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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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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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586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331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10月05日
  • 聲請人
  • 李威爾
  • 案由
    • 聲請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書雖記載為「憲法訴訟聲請書」,惟依憲訴法第1條關於憲法法庭得審理之案件類型規定,以及綜觀本件聲請書載有「判決與事實不符當重審」、「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等語,暨該聲請書之整體意旨,應認聲請人係提起上述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先此敘明。
      
    • 二、又依本件聲請書所載,聲請人無非係就檢察官之偵查過程泛為指摘,並未具體指明究係針對何裁判或何法規範為爭議,而檢察官依偵查結果所為之決定,亦非前述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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