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書雖記載為「憲法訴訟聲請書」,惟依憲訴法第1條關於憲法法庭得審理之案件類型規定,以及綜觀本件聲請書載有「判決與事實不符當重審」、「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等語,暨該聲請書之整體意旨,應認聲請人係提起上述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先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