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強盜、槍砲、毒品、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該院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僅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並未表明對何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審查,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