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共提出3份聲請書,其中2份均記載「聲請案號:高雄地方法院(德股)114年易字第521號」,並略謂:辯護人應以被告名義並為其名義上訴;聲請人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定與辯護律師為共同正犯,對聲請人有牴觸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80條及第16條保障之權利,聲請「憲法審查及補充解釋」、統一解釋暨暫時停止訴訟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書所載,應認聲請人係提起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及第43條第1項所分別規定之裁判憲法審查、統一見解及暫時處分之聲請,先予敘明。
四、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雖有關於聲請人之編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易字第521號」案件繫屬中,惟該案件猶在該院審理中,尚未作成終結該案件之裁判。
五、綜上,本件尚無聲請人所指稱之裁判作成,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8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之聲請既不受理,是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