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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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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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539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217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10月01日
  • 聲請人
  • 韓法政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認國家安全局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韶明字第1140005718號書函、115年8月5日定觀字第1150005740號書函(下合稱系爭書函),所適用之職務宿舍管理慣例、限制人民更名之行政管制與訴願答辯理由,及58年訂定之「總統府侍衛室官舍使用辦法」等違憲,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書函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準備程序筆錄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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