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53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國家安全局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韶明字第1140005718號書函、115年8月5日定觀字第1150005740號書函(下合稱系爭書函),所適用之職務宿舍管理慣例、限制人民更名之行政管制與訴願答辯理由,及58年訂定之「總統府侍衛室官舍使用辦法」等違憲,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惟查,系爭書函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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