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抗字第5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將已確定之有罪判決有未及調查審酌之減刑事由列為再審事由,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之權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24號、第277號刑事判決,就該判決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罪,論處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刑,嗣因聲請人提出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其後,聲請人對該臺東地院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經臺東地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抗告無理由,而予駁回確定,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以一己之見解,泛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定對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的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