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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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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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562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216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9月30日
  • 聲請人
  • 簡薇玲
  • 案由
    • 聲請人為誣告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146號解釋不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因誣告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8號刑事判決論處聲請人誣告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仍不服,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 四、復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作成並已送達,聲請人於115年8月14日始提出聲請,已逾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定期限,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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