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569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前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嗣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657號、第1188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不受理,乃提出本件救濟狀,請求憲法法庭調閱原卷宗還原真相,以茲救濟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法令查詢
電子訴訟平台
智慧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