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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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578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279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9月30日
  • 聲請人
  • 簡薇玲
  • 案由
    • 聲請人因偽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偽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4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68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45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是該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最終判決。聲請人於聲請書內自陳,最終判決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完成送達,聲請人遲至115年8月26日始提出本件聲請,經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顯已逾越6個月之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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