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9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並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8年上重更一字第2號判決(下稱系爭軍事法院判決),就適用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36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之判決。其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稱「刑法侵占財產犯罪……所謂『持有』,本不以事實上持有為必要,即便屬於法律上的持有亦無不可」部分,與刑法第335條、第336條所定侵占、業務侵占,僅限於「所侵占之物,於不法領得以前,即已在其實力支配之下,始與持有之要素相符」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並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2.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軍事法院判決有歧異見解,認侵占罪構成要件中行為人對其所持有之物無須具事實上之管領支配力,顯然不利於聲請人等語。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二)核聲請人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三、關於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部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系爭軍事法院判決尚得依法提起上訴,非屬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所稱「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