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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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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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551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243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9月29日
  • 聲請人
  • 黃浩良、洪翠鄉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前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前執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308號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意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再次持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性質上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準備程序筆錄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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