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551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前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執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1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308號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意旨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再次持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性質上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與上揭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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