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028號之違憲裁定,限制及剝奪聲請人依憲法規定行使釋憲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侵害聲請人之釋憲權利,爰依憲法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俾以糾正及救濟等語。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條定有明文,可知憲法法庭所得審理之案件類型,尚無聲請人所稱之「聲請解釋憲法」,先此敘明。
三、又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所明定。而綜觀聲請人提出之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之整體意旨,聲請人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