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聲請再審,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9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依聲請人之要求調取對其有利之卷宗及法庭錄音光碟,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聽審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單純對於法院審判過程及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