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54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審查。然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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