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54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該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249條之1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32第2項、第3項等規定聲請憲法審查,惟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115年8月7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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