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聲請證據保全之再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聲再字第132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下稱系爭規定)關於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之規定,僅以形式上「一次」為界,未慮及「同一保全證據事件因歷次再審裁定反覆遭廢棄、發回,致案號輾轉更迭,由同一法官在不同案號中就同一爭點重複裁判」之情形,已與司法院釋字第256號、第396號等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所揭示之公平審判、法官不得審查自己所作裁判等意旨有違,並牴觸憲法第16條、第80條要求法官應保持客觀中立之憲法誡命。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對於聲請人所提出法官應迴避事由、再審事由等重要攻防均未盡審查義務,復未調查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逕以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為由予以駁回,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徒執其個人主觀見解,對行政訴訟法關於再審程序法官迴避制度設計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核係徒憑一己之見,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