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9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之程序理由迴避實體審查,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將本案不當得利類型錯誤定性之見解,又與最高法院在其他相同行為案件之見解不同,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61號解釋之意旨,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等語;(二)本件聲請案與憲法法庭已受理案中之3案程序事實相同,均屬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將法律原則歸類為事實審職權行使而駁回上訴之類型,請求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24條規定,將本案合併審理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不受理,自無合併審理可言,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