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53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查原處分屬於人事行政行為,送達程序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竟維持原審裁定認定寄存送達即謂收受之見解,駁回聲請人提起之抗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明確性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且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79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應予變更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2條第2項所規定之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判決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42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關於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二)關於就系爭解釋聲請變更判決部分,系爭解釋公布後,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並未有修正情事,相關社會情事亦未有重大變更,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變更及補充。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