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統裁字第8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亦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國家安全局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定觀字第1150004955號函(下稱系爭函),所適用之民國58年訂定之「總統府侍衛室官舍使用辦法」違憲,不得繼續適用,爰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等語。惟查,系爭函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8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均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抑或統一見解之判決。是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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