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綜觀聲請書內容,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書所載內容,聲請人僅空泛主張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之事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之處,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