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00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第78條規定,剝奪及限制聲請人依憲法規定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能,爰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等,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並請求停止準用憲法訴訟法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況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之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不得對之聲明不服。至聲請人請求停止準用憲法訴訟法部分,非屬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得聲請之事項,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不合。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