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作成之行政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第36條、第43條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並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