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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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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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506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098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9月18日
  • 聲請人
  • 蔡燿全
  • 案由
    • 聲請人因給付薪資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給付薪資及其再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上再字第5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但書、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74條、第278條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及第16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反覆於再審程序中組合適用,在未踐行言詞辯論、未實質調查證據之情況下,導致聲請人歷次主張之重大程序及實體瑕疵均未曾獲得任何一次實體審理之結果,致再審制度喪失憲法第16條所要求之最低限度糾錯功能,而構成制度性違憲;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比例原則之保障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本庭查:
      
    • (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部分,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系爭規定二聲請憲法審查。至系爭規定一部分,核其所陳,聲請人無非係爭執特定證據調查、應行言詞辯論等再審程序進行事項,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二)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以一己主觀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憲法保障工作權、訴訟權等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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