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公申決再字第000001號及第000008號再申訴再審議決定書(下併稱系爭決定書)對聲請人之申請再審議予以不受理,違背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請願、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系爭決定書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書(聲請人誤載為「聲情書」)之整體意旨,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決定書提起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裁判或法規範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三、查系爭決定書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裁判或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或法規範憲法審查,故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