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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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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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477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179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9月14日
  • 聲請人
  •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謂: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係指對同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436條之2第1項及第436條之3第2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惟最高法院若有恣意或過失之違法,而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時,依據系爭規定,人民仍不得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是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剝奪人民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為審判之權利,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書雖僅將系爭規定列為審查客體,並載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綜觀本件聲請書整體意旨,爰寬認聲請人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 三、又人民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持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認就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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