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468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少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107年度聲字第3544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判)及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審查。惟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判提起上訴、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判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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